遵守法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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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官行为规范

多少年来,法官培训主要是针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法律条文,领会立法精神等,但对法官而言,这些培训是远远不够的。民国时期我国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官要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完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所以,法官要完成好审判任务、履行好法官职责,学习业务、学习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

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有90余条,与2001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相比差不多,但更为具体。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法官的业内活动规范,如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条文、庭审中的言行举止等,这要比《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六个方面的问题,《法官行为规范》基本上是对这六个方面的强调和重申。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群体,其职业道德规范与其他职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强烈的政

治性。在我国,法院属于政法部门,法院和政治联系是非常紧密的,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更多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和政治也从来不是截然分开的),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相比,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为政权服务的特性是相当明显。二是重大的责任性。审判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官的每一句话都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紧密相联,所以,法官比其他职业涉及的利益更加重大。“公堂一言断生死,朱笔一掷命悠关”说得就是这个道理。三是完美的伦理性。任何职业道德都反映一定的伦理,而法官的职业道德对法官提出了近乎完美的伦理要求。最高法院要求法官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甚至退休后都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而其他职业道德规范对业外活动几乎没有规定。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发现同事有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向司法部门报告。也就是说,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不但对业内活动和形象有更严格的要求,对业外言行的要求也与其他行业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

法官职业道德的三个特点说明了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重要意义。只经过法律知识的培训,还远远达不到法官履行其职务的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的职业生涯至关重要,对树立法官形象至关重要。从最高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看,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概括为

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忠诚

崇尚法律、忠诚法律是每个法官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司法活动非常崇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国家权力,忠于法律是法官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忠诚法律作为法官最重要一项职业道德加以规范和规定。

19世纪末期,沙皇俄国在西方比较强大,实力远在日本之上。沙皇皇太子在日本被巡警刺伤,日本害怕报复,首相要求法院按照谋杀皇室成员犯罪判处凶手死刑。但办案法官认为沙俄皇太子并非日本法律中的皇太子,遂顶住压力,按照加害普通人犯罪适用了刑罚。在中国,这种顶住人情干预秉公办案的事例也有很多,比如说包拯怒铡陈世美,树立了封建时代秉公办案、忠于法律的好形象。

从我们的实际情况看,在忠诚、崇尚法律方面还不太让人满意,还存有瑕疵。如,很多合议庭笔录除了承办人发表意见外,其他合议庭成员都是同意,几乎没有意见的冲撞,使合议流于形式;提交审委会的案子经常出现合议庭三个意见的情况,这通常是有人说情,合议庭为了抵制干扰,把审委会抬了出来;有的法官贬

低其他法官的办案能力,贬低其他法官的审判水平等。

中国特殊国情对法官忠于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忠于法律必须要有敢于执法和勇于执法的勇气。在中国当法官很不容易,所处的办案环境是国外法官无法想象的,但我们绝大多数法官还是能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忠于法律的。

要忠于法律必须加强学习,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像如何理解时效制度的问题,因为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同,耽误一两天可能就给当事人损失上千万元。忠诚法律要完整准确理解法律,办案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正确理解。审理涉外案件不能不考虑涉外因素,审理大义灭亲的刑事案件不能不考虑道德因素,审理破产案件不能不考虑社会稳定。前一段时间,孙英杰因兴奋剂事件向法院起诉了,并让法院给解决了,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莫衷一是。对此,法院在收案过程中应该考虑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眼光放长远些,思路更宽阔些,这类案件就不应该立案。

忠于法律还要忠于职守。我们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很辛苦,完全能体现出忠诚于法律和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这样的事例很多。春节前,有个当事人把缴款时间放在大年三十,我们民庭的一名法官,一直等到中午,积极协调银行收款,顺利调解了

这起案件。一些部队转业的团级干部和一些青年学生在自己的书记员岗位上一干就是几年,有的一年记录二百多起案件,但毫无怨言。

二、公正

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法官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避免外界对法院、对法官合理的怀疑。实际上,公正的概念远远不止于结果公正,它包括实体、程序和形象公正。

由于立场、阅历和知识的不同,人们对实体公正很难形成统一认识。如,法官对知假买假有不同理解,从而作出不同的判决;重庆和济南的法院对相似的建筑物坠落物案件作出了相反的裁判。这些都无法评论其判决的正确与否,只能说是法官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了这样的结果。一些埃及法官就认为中国没有缺席判决制度故不公正,所以说公正的观念不仅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也受国家历史和习俗的影响。

近年来一直强调程序公正,但实际效果并不好,我们的法官仍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有一个上访老户的案子,就是因为法官在庭审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在七天内拿出相关证据,但再次开庭时间一直拖到两个月以后,当事人对此证据的效力产生质

疑。最后,因说不清楚证据提交的时间,案件按撤诉处理。该案中,法官在程序上就没有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后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改正。

要做到公正,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具备司法良知。世界各国都把司法良知作为法官终身任职的首要条件。《悲惨世界》中有一句话:成为圣人是极特殊的情况,做一个正直的人是做人的常规。一个法官如果没有司法良知,接受高等教育不但没有用,而且会有相反的作用。司法良知体现为对弱者的同情、对受害人的同情,如孟子所言“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二是保证司法公正方面的制度落实到位,尤其要落实好公开审判制度和回避制度。公开是确保社会公众监督、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面。比如,假如执行不公开,若把第三人的财产执行了,而当事人没有任何说理的地方,他肯定认为司法不公。但如果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把什么时候执行,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都及时反馈给当事人,那么他也会理解法院的。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司法传统上禁止记者进入庭审现场摄影照相,但因为受到公众指责和怀疑,这些传统制度开始松动,现在已逐步允许记者记录庭审过程,法官也开始接触社区并发表演讲。每一名法官都要认真对待这些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通过这些司法公开的措施,争取社会对法院的信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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