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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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建文明、整洁、有序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企业、学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3.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协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责任主体
1. 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基层单位负责具体的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3. 居民和单位应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的保护和改善工作。

三、管理要求
1. 垃圾分类: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正确投放生活垃圾。

2. 清洁卫生:保持居住区、工作区的日常清洁,定期进行大扫除,及时清理积水、积雪、落叶等。

3. 绿化美化:鼓励种植绿植,美化环境,禁止破坏绿化设施和植被。

4. 公共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的清洁和完好,如公共厕所、垃圾箱、座椅等。

5. 噪音控制:限制噪音污染,尤其是在夜间和休息日,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监督与考核
1. 建立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机制,由专门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

2.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定期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地方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公布新的版本,并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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