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局航标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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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局航标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江航道航标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长江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助航标志》《内河航标技术规范》《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长江航道条件和船舶航行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航标工作坚持服务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数字引领、创新驱动的养护管理理念,促进长江干线航道航标公益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航道局管辖的长江干线航道及支流河口航道的公用航标养护与管理,专用航标参照执行。
本规定中公用航标是指为保障公共航行安全,由航标管理机构设置、维护、管理,供社会公共使用的航标。
专用航标是指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或港航企业自行设置的航标。
专用标志是指《内河航标技术规范》中视觉航标的一种功能分类。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航标工作实行总局管总、局属航道单位主抓、基层航道处具体执行的分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长江航道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下达的各项航标工作任务。
(二)制定航标养护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局属航道单位制定相关细则。
(三)下达航标养护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局属航道单位完成航标养护任务。
(四)检查局属航道单位航标养护规章制度和任务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掌握航标养护情况。
收集港航企业对航标助航服务的需求和养护工作的建议,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负责数字航道航标类数据字典维护,指导局属航道单位应用数字航道开展航标养护工作,定期进行分析和跟踪考核。
(六)组织开展航标养护关键技术研究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负责其他航标相关工作。
第六条局属航道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长江航道局制定的航标养护工作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相关细则。
(二)执行长江航道局下达的航标养护工作任务。
组织基层航道处及相关单位开展日常航标养护,保证辖区航标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航道畅通安全。
(三)按期编制并上报航标养护工作计划,采取措施保证计划和各项航标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探讨和改进航标养护管理方法,努力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四)负责数字航道在航标养护管理中的全面应用工
作,维护航标基础数据,实施航标动态监测并调度处置,定期分析数字航道数据,组织航标的优化调整,指导一线维护班组利用数字航道开展现场航标养护工作。
(五)组织编制、审核及报备航标配布图,审核、上报重点河段的航标配布方案。
(六)负责本辖区航标信息发布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辖航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贯彻环保政策。
(八)结合辖区航道实际,开展航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研究与应用工作。
(九)加强服务对象走访和交流,收集对助航服务的需求和养护工作建议。
(十)受港航企业委托,代设代管专用航标。
(十一)负责收集、保管碍航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配布、航标器材等技术资料。
(十二)负责长江航道局布置的其他航标工作。
第七条基层航道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所在局属航道单位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落实环保政策,负责辖区范围内航标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参与编制辖区航标养护工作计划和航标配布图,并具体实施。
(三)根据水位和航道变化情况,实施航标优化调整,向所在局属航道单位提出航道、航标优化调整的工作建议。
(四)应用数字航道开展航标日常养护作业,维护更新航标失常恢复、器材损耗等基础数据。
(五)参与所辖航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六)负责通行信号台管理。
(七)收集对航道航标养护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执行局属航道单位布置的其他航标工作。
第八条各级相关部门按分工协作、业务归口的原则开展航标养护管理工作,其中航标管理部门负责航标技术及日常养护状况管理,运行监测部门负责航标动态监测及调度指挥,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器材保障,财务部门负责航标资金保障。
第三章航标技术规定
第九条长江航道视觉航标分为航行标志、信号标志、专用标志、警示标志四类。
其功能、形状、颜色、灯质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航标技术规范》。
长江航道视觉航标的制式技术要求详见附录A,灯质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第十条视觉航标的规格和颜色在符合《内河航标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应按照大型化、标准化、美观化要求,突出长江航道公益服务特色。
航行标志外观、尺寸、颜色应严格执行局相关标准。
详见附录C、附录D。
第十一条航标应按照规范要求明确最小安全航行距离。
岸标自标位正横处的水沫线起算,浮标、泛滥标自标位处起算,被水淹没的岸标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与泛滥标相同。
设置在趸船、码头上的航标,其最小安全航行距离起算位置从趸船、码头面向航道一侧的最外缘起算。
长江航道主要航标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见附录E。
第十二条宜宾合江门至太仓浏河口主航道、副航道及支流河口航道实行一类航标配布,配布的航标应符合《内河
航标技术规范》和附录F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长江航道航标原则上按两侧连续配布。
其中,安庆吉阳矶以下宜采用对侧设标,以上宜采用锁链式交叉设标。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可单侧设标,或单侧用虚拟航标替代:
(一)上游河段航道宽度大于两倍航道标准宽度,且一侧设标困难。
(二)港区一侧水深足够,且满足船舶回旋和靠泊作业需要。
第十五条航标的设置、调整应适应航道变化情况,并符合规范和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一)岸标应设置在航道少变、岸坡稳定、背景和通视条件良好的岸边,且应尽量靠近水沫线设置。
标位离水沫线处的水平距离:上游不超过40米,中、下游不超过50米。
如标位受地形限制,可放宽至100米,但标灯应移至岸边。
岸标下端距离水面的垂直高度:一般不应大于20米,当水位变化较大,地形条件适宜时,可适当大于此标准,必要时标灯应移至恰当的高度。
(二)沿岸标、侧面岸标因移动频繁或标位处岸崩剧烈等原因难以设置时,可临时改设锥(罐)形岸标,但标志应靠近水边。
因特殊情况需长期设置锥(罐)形岸标时,需局属航道单位批准。
(三)非库区河段,水位下降过程中,应根据碍航物的形状、大小及碍航程度,在碍航物上富余水深接近1.5米时
设置侧面浮标,所设航标应满足侧向风压和流压作用下与碍航物安全距离的要求,但最小距离一般不应低于10米。
库区河段,在水位抬升过程中,当礁石或突嘴等在被淹没后可能造成碍航的,在其露出水面高度小于或等于5米时,应提前设置浮标;当水下碍航物上富裕水深大于1米时,可以撤除浮标;水位消落过程中,当水下碍航物上富裕水深小于或等于3米时,应设置浮标,当碍航物露出水面1米后,具备设置岸标条件的可改为岸标。
(四)标示礁石、沉船、整治建筑物、滩险等碍航物浮标设置时应考虑回转范围。
常年库区、中下游的侧面浮标和过河浮标回转范围内必须有足够的维护水深。
受风流等影响较大的库区河段、感潮河段、紊流水域、横风水域采用标志船浮具时,应加装尾锚。
(五)泛滥标在洪水期适当时期提前设置,洪水期结束时撤销。
当水位上涨,泛滥标所标示的河岸露出水面0.5~1.0米时,泛滥标即开始发光;洪水过后,水位下退,河岸露出水面0.5~1.0米时即停止发光。
(六)常年库区河段航标设置与调整
1.当标位处坡度大于等于1:3时,宜设置塔形或杆形岸标,并配置移动灯桩。
在水库运行过程中,当库水位低于一定程度时,采用标灯与岸标标体分离方式(配置移动灯桩)或设置浮标(岸浮交替)。
2.当标位处坡度小于1:3时,全年配布浮标。
3.岸标底部高程宜为175m~177m;移动灯桩底部高程一般为160~165m,移动灯桩高度为1.5m。
4.设置移动灯桩或岸标改浮标设置时,对应岸标夜间停
止发光。
(七)地质滑坡水域所设置的航标宜设置浮标,将航道布置在远离滑坡岸一侧,其灯质应尽可能与上下游航标灯质有所区别。
(八)专用航标应根据航标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设置,起到标识航道界限作用的应采用航行标志,数量应根据水工设施或作业的碍航程度和占用水域确定。
第十六条无线电航标作为视觉航标的补充,根据船舶航行需要和航道实际条件设置,可与视觉航标组合使用,增强视觉航标助航效能。
(一)河面宽广、通航密度大及多雾的河段推荐应用雷达反射器。
(二)桥区、转向节点推荐应用雷达指向标或雷达应答器。
(三)根据实际需要设置AIS航标,用于增强视觉航标助航效能、标示节点、界限或特定水域等。
无线电航标应用要求详见附录G。
第十七条航标命名应准确规范,命名规定见附录H。
第十八条航标养护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适应技术革新和航道发展要求。
(一)公用航标遥测遥控应全覆盖,专用航标可根据需要安装。
(二)具备安装条件的桥区、通行控制河段、港区等重点河段推广应用航标视频监控系统。
(三)桥区、弯曲、分汊段等航标密集河段,推广应用同步闪灯器。
(四)探索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标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实现航标绿色环保养护。
(一)积极探索环保型新型材料航标器材,不断优化技术指标,逐步推广应用。
(二)航标除锈、油漆、焊割等养护作业,应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符合环保的要求。
(三)航标器材报废应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电器类航标器材应集中收集,交由专业部门或人员进行报废处置;非电器类航标器材宜集中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所有在数字航道系统录入的实体视觉航标信息,均应通过电子航道图对外发布网络航标。
应急抢通、定制化航道服务等,需要发布网络虚拟航标以标示特定航线、水域的,需经长江航道局批复后实施,并发布航道通告。
第四章航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局属航道单位实行数字航道24小时航标报警监控值守,并进行处置调度。
具体按照《长江航道运行调度指挥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长江航道局制定数字航道航标报警阈值参考标准,详见附录I。
局属航道单位制定各自辖区内航标报警阈值不应低于参考标准,并向局报备。
第二十三条航标失常恢复的分级处置及时间要求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充分利用数字航道电子巡航、现场巡检、视频监控、电话值守等各种途径,及时掌握航标失常状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分级处置。
航标报警信息等级分为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
一级报警是指航标助航功能出现或可能异常,对船舶安全航行构成影响;二级报警是指航标技术状况出现或可能异常,对船舶安全航行暂不构成影响。
(二)通航条件允许情况下,确认航标失常后,应安排维护班组于15分钟内出航赶赴现场恢复航标。
(三)由于极端天气等情况暂不具备出航条件时,应在核实情况后1小时内采取发布航道通告、甚高频区播等措施;同时应安排人员值班关注气象情况,每小时进行记录,一旦具备出航条件,应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航标现场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查时间
1.开展月度现场检查,两次间隔时间控制在25至35天;
2.水位出现大幅度变化或大量漂流物到来前后;
3.恶劣或灾害性天气发生之后;
4.执行警卫、军事任务及其他特殊任务之前;
5.重大节假日(国庆、春节)及重大活动前;
6.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
(二)检查内容
1.设标水深是否足够,标位是否正确;
2.标志是否完好、牢固、整洁和鲜明;
3.航标浮具及标体颜色是否鲜明,油漆有无缺损;
4.灯器和电源是否正常、有效;
5.浮具有无损伤、积水;岸标是否正直;
6.系缆长度与水深的比例是否适当,锚链、钢丝绳的磨损程度及有无缠挂物;
6.航标上安装的遥测遥控终端、雷达反射器或雷达应答器等设备设施技术状态是否正常;
7.在航标的通视方向有无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障碍物或遮掩物;
8.备用航标是否与在用航标相混淆。
航标检查内容可根据航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及航道养护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检查要求
航标现场检查时应确保数字机务船载系统和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夜航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重点河段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航标优化调整及组织方式:
(一)航标优化调整包括航标的设置、撤除、标位调整、停止或恢复使用及标型、灯质改变等。
(二)一般情况下,航标优化调整由局属航道单位组织基层航道处实施。
(三)因航道突变或发生崩岸、垮崖、滚石等影响航道畅通的特殊情况时,基层航道处应先采取措施,调整航标配布后,再尽快上报局属航道单位。
(四)因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影响航道时,航道单位应在完成事故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后,方可调整航标配布。
(五)山区河段洪峰期间航标调整按各航道单位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六)桥区航标优化调整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航标优化调整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
(一)航标设置、撤除、重点航标标位调整等应于实施后1小时内发布航道通告。
(二)航标失常不能及时恢复的,于核实情况后1小时内发布,恢复正常后及时发布。
第二十八条航标维修保养、清洁遵循下列规定:
(一)岸标上有污物,应及时清洁,浮标每月至少应清洁1次。
(二)钢质浮具应定期检修,每2-3年集中上岸除锈油漆1次。
(三)浮具结构严重变形、漏水倾斜、油漆脱落应及时更换;标体、标杆使用过程中有腐蚀或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四)太阳能板应安装牢固,每月至少进行1次清洁,损坏后及时更换。
(五)航行水尺每年应至少清洗2次。
如有损坏应立即维修,并核准水尺。
(六)做好岸标维护道路的日常保养、检查,保证道路畅通安全。
(七)航标清洁、检修和油漆效果,应利用数字航道拍照记录上传,照片应清晰、完整,反映航标整体状态。
新设航标应在实施当日进行清洁,并上传照片。
第二十九条加强航标器材采购、存放、报废等管理,做好数字航道数据录入、统计及应用工作。
(一)航标器材应选用定型产品,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储备。
备品数量应符合年终结存率的要求。
(二)航标器材备品应分类集中存储放置,待维修、待
报废航标器材应与正常状况备品器材分开存放。
电器类航标器材宜存放在室内,须保持干燥、通风、整洁;非电器类航标器材宜存放在有遮挡的环境下,须保持干燥、阴凉、安全;暂不使用的浮具应集中存放在安全的地点,安装在浮具上的电器类航标器材应回收,非电器类航标器材应拆除或平放。
(三)灯器、电池和遥测遥控终端等电器类航标器材原则上使用年限为 5 年。
对于达到使用年限,不适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电器类航标器材要及时报废处置,确保能够满足航标助航效果正常发挥和数字航道系统运行要求。
非电器类航标器材在确保航标助航效果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能用则用,能修则修。
(四)航标器材报废应符合相关程序。
(五)航标器材入库包括采购、调入、寻回、撤换等情况,航标器材到达存放地点后,应在当日内录入数字航道系统。
(六)航标器材出库包括调出、报废、领用(使用)等情况,航标器材离开存放地点后,应在当日内录入数字航道系统。
(七)航标器材损耗包括航标失常恢复造成的器材损失,以及日常养护过程中造成的器材损耗。
航标器材损耗应在现场实施后,次日12时之前录入数字航道系统。
(八)每月应对航标器材进行盘点,对器材状态进行评估,并分类清点数量,并在当日录入数字航道系统。
当航标器材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局属航道单位设立通行信号台且执行通行指挥时,应制定通行信号控制指挥办法。
当一个控制河段设置
两个或两个以上信号台时,必须明确其中一个为指挥台,负责该河段通航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航标养护质量考核
第三十一条长江航道局根据本规定,对局属各航道单位航标养护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数字航道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和文件资料查阅等。
第三十二条航标外观、结构尺寸及灯光等技术指标考核,以数字航道日常考核为主,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航标助航效能现场检查。
(一)航标结构及尺寸:航标外形尺寸、颜色、名称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岸标结构完整,杆标正直,顶标尺寸符合要求。
浮标结构完整,标体尺寸符合要求,锚链或缆绳长度合适,浮具无进水。
(二)航标外观:航标干净整洁,无明显锈蚀、灰尘、附着物,灯器清洁无灰尘。
航标涂漆规范、正确,航标颜色鲜明。
航标各部件安装牢固。
标识牌安装方向正确,字体清晰规范。
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
(三)航标灯光:航标灯器安装平正,透镜完整无破裂,线路连接良好。
航标灯光明亮,灯质符合技术规范,日光开关灵敏度符合相关要求,无灯光熄灭现象,无长明灯现象。
航标电流、电压符合规定要求。
航标助航效能现场检查流程详见附录J。
第三十三条航标配布及调整工作以航标配布图报备考核为主,结合现场探勘考核。
(一)航标配布:按照相关标准编制航标配布图(详见
附录I),按程序组织审核。
航标配布与辖区航标配布图相符。
(二)航标设置与调整:岸标尽量靠近水边设置,其水
平距离和垂直高度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
碍航物浮标、泛滥
标等航标的设置水位要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第三十四条航标失常处置工作以数字航道日常考核为主,考核标准详见附录K。
第三十五条通行信号指挥正常率实行年终考核,考核
标准详见附录K。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的航标工作事项,以国家
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长江航道局相关制度、规定、办法为准;
本规定已明确的航标工作事项,长江航道局相关制度、规定、
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长江航道局航标处会同航道运行
处(总值班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长
江航道局航标工作规定》(航道办航标〔2018〕92号)和《长
江航道局航标配布图编制与审核管理办法》(航道办航标〔2017〕70号)同时废止。
抄送:局内航道运行处(总值班室)、航标处、疏浚养护处、测绘信息处、技术服务处、规划基建装备处、安全与环境保护处。
长江航道局办公室2021年1月12日印发
附录A 长江航道视觉航标制式
长江航道视觉航标分为航行标志、信号标志、专用标志、警示标志四大类,现行主要航标功能、形状、颜色、灯质及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如下:
一、航行标志
过河标、沿岸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泛滥标、示位标及桥涵标7种。
(一)过河标
(1)功能
标示过河航道的起点或终点。
(2)形状
岸标:标杆或塔形体上端装正方形顶标两块,分别面向上、下方航道;也可顶端装正方形顶标三块,闭合组成。
浮标:中、下游锥形标身上端或灯船桅杆上装正方形牌两块,分别面向上、下方航道;上游锥形标身上端装正方形牌三块,闭合组成。
(3)颜色
左岸:顶标和锥形标身为白色,标杆或塔形体为黑、白色相间横纹。
灯船船体为白色。
右岸:顶标和锥形标身为红色,标杆或塔形体为红、白色相间横纹。
灯船船体为红色。
(4)灯质
左岸:白光,或绿光(长江上游),莫尔斯信号“M”(――)。
右岸:白光,或红光(长江上游),莫尔斯信号“D”(-
‥)。
(二)沿岸标
(1)功能
标示沿岸航道所在的岸别,指示船舶继续沿着本岸航行。
(2)形状
杆形或塔形体上端装球形顶标一个。
(3)颜色
左岸:顶标为白色或黑色,标杆或塔形体为黑、白色相间横纹。
右岸:顶标为红色,标杆或塔形体为红、白色相间横纹。
(4)灯质
左岸:绿色,单闪光或定光。
右岸:红色,单闪光或定光。
(三)侧面标
(1)功能
设在浅滩、礁石、沉船等碍航物靠近航道一侧,或通航分道的近岸一侧,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
也可以以锥(罐)形岸标形式,设在岸崩剧烈、地势较高、地形突出等设置沿岸标或侧面岸标有困难的位置,以代替沿岸标或侧面岸标。
(2)形状
浮标:左岸一侧锥形、右岸一侧罐形,或两侧均为柱形、灯船。
左岸一侧的柱形浮标加装锥形顶标一个。
灯船的上方加装球形顶标一个。
岸标:杆形或塔形,也可固定设置在水中。
左岸加装锥
形顶标,右岸加装罐形顶标。
(3)颜色
左岸一侧:白色或黑色;岸标的标杆、塔体为黑、白色相间横纹。
右岸一侧:红色;岸标的标杆、塔体为红、白色相间横纹。
灯船的球形顶标和柱形浮标的锥形顶标均为黑色。
(4)灯质
左岸一侧:绿色,单、双闪光、定光。
右岸一侧:红色,单、双闪光、定光。
当整治建筑物危险水域临近航道时,采用顶部带X形的侧面标,灯光为红黄/绿黄互闪。
(四)左右通航标
(1)功能
设在航道中个别河心碍航物、航道分汊处或支流通航河口,标示该标两侧都是通航航道。
(2)形状
岸标:塔形。
浮标:锥形、柱形或灯船。
(3)颜色
面对锥形标体,每面中线两侧分别为左侧白色,右侧红色;柱形浮标灯架每面中线左右两侧分别为白色和红色,浮体为白、红色相间竖纹,直纹和灯架颜色连贯;灯船船体水线以上和甲板上的一切建筑物都按首尾线两侧分别为左侧白色,右侧红色;塔形体为红、白相间竖纹。
(4)灯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