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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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医疗工作环境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我院医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医护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五条医院院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医院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科室主任为科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科室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七条医护人员为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医院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医护人员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医院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医院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应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医院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操作与防护
第十四条医护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五条医护人员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伤害。
第十六条医院为医护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七条医护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或险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责任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我院医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医护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