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管理制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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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制度罚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监理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安全,促进工程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理管理制度罚款,以规范监理管
理行为,加强监理管理效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监理、质量监理、安全监理、进度监理等内容。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本制度进行罚款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罚款程序,确保罚款公平、公正。
第四条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反,应当依据本制度进行惩罚。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罚款管理制度,制定罚款管理细则,完善罚款明细和执行程序,确保罚款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罚款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材料选用、设计变更、工艺变更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七条工程质量不达标,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工程安全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八条工程进度滞后、施工质量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九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理单位可依据具体情况将罚款范围进行适当扩大。
第十条在罚款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方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罚款金额,并与施工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罚款事宜。
第三章罚款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管理制度进行罚款程序,确保罚款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罚款方案。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罚款方案告知相关单位,并向施工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明确违规行为、罚款原因、罚款金额、整改措施和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罚款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整改措施,向监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接收到施工单位的整改报告后,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如确认整改合格,应当及时撤销罚款措施;如未整改到位,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未整改问题再次进行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监理单位在罚款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罚款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章罚款执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进行罚款管理时,应当对罚款金额进行记录,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罚款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罚款记录台账,对每次罚款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违规行为、罚款原因、罚款金额、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的罚款工作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罚款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公示罚款情况,做到罚款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罚款的取消和解决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经执行的罚款,在确认整改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罚款措施,并向相关单位出具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如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罚款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在罚款管理过程中,如出现执行错误,应当及时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第二十四条本监理管理制度罚款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相关程序后执行。
以上就是本监理管理制度罚款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
进行罚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