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南府字[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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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正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南府字〔2013〕4号)
为了营造和维护整洁干净、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整治垃圾乱扔等行为
(一)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随地便溺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2万元罚款。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撒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六)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的,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00元罚款。
(七)运载散体(流体)物质泄漏(遗撒)污染道路的,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2000元罚款。
(八)施工场地的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污染道路的,责令清理道路污染物,处2000元罚款。
(九)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责令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携犬进入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的,责令其改正,处500元罚款;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对单位的并处每只3000元罚款,对个人的并处每只2000元罚款。
二、严厉整治摊点乱摆等行为
(十)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的,或者利用机动车占道销售商品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其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含用于占道销售的车辆)。
(十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或者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
(十二)经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十三)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十四)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十五)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三、严厉整治广告乱贴等行为
(十六)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喷涂的,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按每处处500元罚款;对指使、他人违反规定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十七)不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十八)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散发小广告等宣传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宣传品内容含有兜售假证、假票、假货或者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由公安、工商、税务、卫生、人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严厉整治道路乱占乱挖等行为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或者拦截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的,对施工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依法应当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但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他人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达到2小时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达到1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六、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