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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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 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 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况 下,商业分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26.25%。加上直保业务收入, 集团商业性保费收入达 64.85亿 元,占总费收入的比重已达 31.5%。
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 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 又称为利润手续费。
5.“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 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 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 6.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7.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
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 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 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
(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 司决定。
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 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 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 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
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 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4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 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 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 化经营,经营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摘要:一、再保险业务的定义和作用二、再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再保险2.人寿再保险3.健康再保险4.意外再保险5.其他再保险业务三、各种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和区别四、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功能五、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正文: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承担一定风险后,为分散风险,将其中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

再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平衡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提高经营稳定性等作用。

再保险业务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健康再保险、意外再保险等。

其中:1.财产再保险:主要涉及财产损失、责任、信用等风险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2.人寿再保险:主要涉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长寿风险、疾病风险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3.健康再保险:主要涉及健康保险、疾病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疾病风险、医疗费用风险等。

4.意外再保险:主要涉及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意外事故风险、意外医疗费用风险等。

5.其他再保险业务: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再保险业务,如信用再保险、保证再保险等。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各种再保险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产品。

同时,再保险业务也具有重要的风险管理功能,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稳定性。

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

再保险基础知识浅谈

再保险基础知识浅谈

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合同无一
定的形式,可视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品
质而定。
非比例再保险
• 又称为超过损失再保险,它是以赔款或损失确定
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再保险方式,即以赔款为基
础规定一个分出公司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对超
过这一额度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承担赔偿限额。
• 险位超赔再保险 • 事故超赔再保险 •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
原保险人
分保人
转分保人
转分保人
再保险的特征
•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
•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强有力的后盾
•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 再保险的合同当事人均为保险人 •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 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的合同
再保险的分类
再保险 按责任限制 来分类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 险 临时再保险 按分保安排 方式来分类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 混合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 保险 事故超赔再 保险 超过赔付率 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
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
方式
• 成数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 指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额都是按照双方约定
• 风险单位;自留额;线数(自留额的一定倍数)
• 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第三溢额……
• 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中最早、最广泛应用的
方式,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和盈利性,比较适用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风险 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平衡的业务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 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
风险单位 A B C D
共计
赔款 100 200 300 500 11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100 100 100 4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100 200 400 70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
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 废除)
四、再保险分出业务(《保险法》第103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义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 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 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功能
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
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 (自留额为500万元)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一种保险交易活动。

当一个保险公司面临巨大风险或超过其最大可承受风险时,它可以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本文将介绍再保险的定义、作用以及再保险的不同形式。

1. 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

在再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即“被保险人”)向再保险公司(即“再保险人”)支付保费,以换取再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2. 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具有以下几种作用:风险分担:再保险帮助保险公司分散和减少风险。

当保险公司面临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巨大损失时,再保险公司可以承担其中一部分损失。

资本管理:再保险提供了一种管理保险公司资本和风险的工具。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其经济资本和风险承受能力。

扩大承保能力:再保险使保险公司能够扩大其承保范围和能力。

当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特定风险时,它可以通过与再保险公司合作来提供更大的保险容量。

专业知识共享:再保险还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共享机会。

再保险公司通常具有更丰富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经验,可以通过与再保险公司的交流学习和借鉴。

3. 再保险的形式再保险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形式:按责任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责任范围划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而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特定金额的风险。

按合同期限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合同期限划分为短期再保险和长期再保险。

短期再保险通常是为特定项目或事件提供的再保险,而长期再保险是为一段时间内的多个项目提供的再保险。

按地理位置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国内再保险和国际再保险。

国内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再保险交易,而国际再保险是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再保险交易。

按保险类型划分:再保险也可以根据保险类型划分为人寿再保险和财产再保险。

人寿再保险是针对生命保险和年金业务的再保险,而财产再保险是针对财产和责任保险业务的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

160 1.6 320 3.2 640 6.4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特点

优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不利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必须借助其他再保险方式 来分散风险

缺点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运用范围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 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 主要适用于

Hale Waihona Puke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 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 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 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有事故限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险学—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 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 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 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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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条款

分层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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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 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 付率或金额 正确地、恰当地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 赔付率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赔付率至关 重要

了解保险业中的再保险机制

了解保险业中的再保险机制

了解保险业中的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是保险业中一种重要的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机制,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享风险,以减轻自身承担的风险。

再保险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处理大规模风险事件,并保证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再保险机制的定义、分类以及在保险业中的作用。

一、再保险机制的定义再保险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主保险人)将部分或全部自身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人)的保险行为。

再保险人承担了主保险人在一定比例上的风险,并为主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

再保险通过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使得主保险人能够减少其风险暴露,确保其业务的稳健运营。

二、再保险机制的分类再保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再保险人的类型、市场结构以及再保险合同的形式等。

根据再保险人的类型,再保险可分为直接再保险和间接再保险。

直接再保险是指主保险人直接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形成一对一的再保险关系。

而间接再保险则是主保险人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或再保险经纪公司与再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合作。

根据市场结构,再保险可分为传统再保险和替代再保险。

传统再保险是指传统的再保险公司通过传统再保险产品与主保险人合作。

而替代再保险则是指非传统再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工具,如债券、衍生产品等,与主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合作。

根据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主保险人的风险,该比例通常与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额相对应。

超额再保险则是指再保险人承担主保险人超出一定限额的风险部分,该限额通常由再保险合同中约定。

三、再保险机制在保险业中的作用再保险机制在保险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再保险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分担风险。

保险业务通常涉及大量的风险,而单一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承担这些风险。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家再保险公司,降低自身的风险承担。

其次,再保险有助于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和盈利能力提升。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再保险本章教学要点要点:1.再保险的含义、作用及其市场组织形式;2.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3.临时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内容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

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

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

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

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三、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之所以能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的,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分散风险。

第十章 再保险

第十章 再保险

3、对保险人管理上的作用
(二)宏观作用
1、对保险业的作用 2、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6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 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一)成数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概述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 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A 50 000 500 0 50 000 100% 500 0 B 500 000 5 000 10 000 100 000 20% 1 000 2 000 C 2 000 000 20 000 20 000 100 000 5% 1 000 1 000 D 2 500 000 25 000 100 000 100 000 4% 1 000 4 000


31
第三节 再保险安排
三、预约再保险


(一)概念和特点
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约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 保险安排。 特点:
对分出公司具有灵活性,对接受公司具有强制性 手续简单,节省时间 接受公司对业务的质量不易掌握 业务的稳定性一般较差 32

1. 2. 3. 4.
第三节 再保险安排
(二)运用
通常作为合约再保险的补充


33
的成数再保险合同,合同规定每一艘船的最 高限额为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20%, 分出80%,则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于责任和 保费的分配及赔款的分摊如下表:
9
成数分保计算表
总额100% 自留20%
单位:万美元
船 名
分出80%
保险 金额
200
保 费
2

再保险基础概念知识

再保险基础概念知识
两种情况: 保费未了责任 赔款未了责任
转移方式: 结清方式 自然满期方式
9.3、合同的终止、修改:
合同的终止:
一般分保合同规定本合同从某年1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终止有三种情况:满期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比例分保合同一般是不定期的,故满期终止很少采用,主要 以通知终止和特殊终止为准。 合同终止时间通常是12月31日24时。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特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赔付率&金额以先达到者为限 对象-------------------分出公司经营成果 运用-------------------单位损失金额不大,损失频率较高/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
➢保险法规定 自留保险费<=实用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4 ➢一次保险事故(每一危险单位)最大损失范围<=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10%
投保人
其他再保险人
转分保
保费
原保险人
自留
分保费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责任
再保险人
2.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保险
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
再保险
请求再保险摊赔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 签订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支付再保险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签订再保险合同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摊付损失赔款
2.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再保险佣金 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
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
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下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下
7
❖ 某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客运险的成 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架飞机的最高限额5000万 美元,分出公司自留30%,分出70%。在合同有效 期内,发生了两笔赔款,分别是①保额为3000万美 元,保费30万美元,需赔款200万美元。②保额 5000万美元,保费50万美元,需赔款100万美元。
5
(1)成数再保险
A、成数再保险的含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
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
约定的比率即成数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
的再保险方式。
B、成数再保险的分摊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不论原保险人
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大小,只要该保险金额
1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 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 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主要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 营再保险公司。
2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
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22
例:合同约定,接受公司的责任在赔付率90%至 120%之间,但最高责任额不得超过120万美元, 以先达到者为限。
(1)如果分出人当年的净保费收入为100万美元,赔款 90万,在赔付率限额内,完全自负;
(2)如果赔款105万美元,分出人自负90万(90%), 接受人负15万(15%,90%—105%部分);若赔款150 万,接受人付90%--120%部分,即30万,分出人除了付 90万(90%)外,还要负担余下的30万。
26
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分出保费。
(1)合同分保业务 (2)临时分保业务 (3)预约分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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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账务处理 (1)比例再保险 A.预估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B.调整分出保费 如果账单数大于预估数:
借:分出保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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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摊回赔付支出时,财务部据银行进账单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分保账款
如果实际发生的摊回赔付支出与当初计提金额不一致 时 ,财务部需要先冲销原会计分录,再根据实际金额 进行银行支付的会计处理。 借:摊回赔付支出(计提数) 贷:应收分保账款(计提数)
借:应收分保账款(实际数) 贷:摊回赔付支出(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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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概述
一、再保险的认定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 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 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 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首先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故再保险合同成立的关 键在于判断再保险人是否承担了重大保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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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确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2)分出保费冲减时,相应冲减摊回分保费用
借:摊回分保费用
贷:应收分保账款
(3)收到分保账单时,调整摊回分保费用
当分保账单上的金额大于预估数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差额)
贷:摊回分保费用(差额)
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
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

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doc 7页)

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doc 7页)

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doc 7页)第六部分再保险学习目的与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提高学员对再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掌握再保险的定义和作用,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熟悉和了解再保险的特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

[学习重点]1.再保险的作用与种类2.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3.比例再保险概念与种类4.非比例再保险与种类5.再保险合同分类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一)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国际上把再保险称为“保险的保险”。

(二)相关名词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分出公司),接受分保业务的叫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人(分入公司)。

原保险人分出的那部分再保险只在保险人之间进行,按照平等互利、互相往来的原则分出分入业务。

原保险人可以再次充当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也可以再次充当原保险人,它们的法律地位可以互换。

但是,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再保险人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样,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没有索赔权;原保险也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对其履行赔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4)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再保险合同。

但是除法定再保险合同外,是否分保,分出多少业务,由原保险人根据自己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自主决定。

所以,再保险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也独立于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为保险人。

(2)合同的标的不同。

在原保险中,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寿命或身体;而在再保险中,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即保险合同责任。

(3)合同的性质不同。

再保险知识简介和分保计算(30页)

再保险知识简介和分保计算(30页)

合计
3,200,000
6,400
9,000
1,600,000
3,200
3,900
1,600,000

3,200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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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基础知识(2.10)

一揽子分保合同(Bouquet Reinsurance Treaty)
将不同险类险种的业务组织安排在一起进行再保 险,多采用成数分保的安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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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基础知识(1.2)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 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而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 保障。
圈中人保险网收集整理制作,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再保险基础知识(1.3)
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 再保险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保险标的
财物等
分出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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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基础知识(1.4)

再保险与共保的关系:
共同保险(co-insurance)是由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 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 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 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款责任。 共同保险往往是在保险标的风险或保额巨大时,一家保险公 司承保能力有限,由投保人同时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联合的 保险关系,如农业保险、卫星保险均可采用这种承保方式。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 营成果的功效,但相对于再保险而言,共同保险费时费事,处理 起来不便,一般较少采用。
自留部分 保费 800 800 800 +800 赔款 400 300 1,600 +1,600 保险金额 0 400,000 1,200,000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摘要:一、再保险业务简介二、再保险业务种类划分1.按保险标的划分2.按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划分3.按再保险的用途划分4.按再保险的分类方法划分三、再保险业务的意义四、再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正文:一、再保险业务简介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已承保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行为。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证经营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再保险业务种类划分(1)按保险标的划分再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财产再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2.人寿再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3.健康再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4.意外再保险:以人的意外伤害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2)按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划分再保险业务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业务。

2.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限额承担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业务。

(3)按再保险的用途划分再保险业务根据再保险的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将超过其自留额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业务。

2.亏损补偿再保险:原保险人因承保亏损而将保险业务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业务。

(4)按再保险的分类方法划分再保险业务根据再保险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类:1.寿险再保险:以人寿保险业务为再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2.财产险再保险:以财产保险业务为再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3.意外险再保险: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为再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4.健康险再保险:以健康保险业务为再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三、再保险业务的意义再保险业务对于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原保险人而言,再保险业务有助于分散风险、降低经营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3 1000 10 5 400 4 2 600 6 3 0 0 0
4 1500 15 120 400 4 32 600 6 48 500 5 40 合计 3200 32 135 1080 10.8 38 1620 16.2 57 500 5 40
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原费率1%,其中赔款为假设数据。 合同赔付率421.88%, 分出公司自负赔付率351.85%, 成数分保接受人赔付率351.85%, 临时分保再保险人800%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
• 合同当事人不同 –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 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 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 保险标的不同 –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 人身 –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 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 给分入人
险位超赔的赔款计算(万元)
合同:1.超过100万以后的400万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2.事故限额位2个危险单位。
一次事故发生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如下表所示。
危险 单位
1
2 3 合计
赔款
700 300 200 1200
分出人自 负赔款 100
100 200
400
接受人摊付 赔款 400
200 0
600
成数再保险举例
• 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 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 留20%,分出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 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 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万、8万 ,请进行分析?
分析
危 总 额 自留额20%
险 单 位
保额 赔 保 款额
4 1500 15 120 250 2.5

再保险基础知识(2013新员工)

再保险基础知识(2013新员工)

自留额、承保能力
监管要求:
累计限制:为限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业务大面积 亏损所带来的冲击,监管当局通过限制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 方式(假设保费越多,承担的风险越多)限制保险公司承保 的风险总量(《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当年自留保险费不 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P M L
♦ 最大可能损失(Probable Maximum Loss,简称PML) 风险标的都具有一定的防范较大意外的措施,比如防火 墙、喷淋系统、消防设备等,考虑到降低风险因素的情况下, 一次事故造成的最大损失。
♦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威海三进船厂(7400万美元)
2008年南方雪灾(数百亿人民币)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付出一定的分保费,将承 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活动。
再保险人
保险人
再保险的概念
自留额、承保能力
监管要求:
单一危险单位承保能力的限制:为避免单一事故损失对 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监管当局限制保险公司单一 危险单位所能自留的最大保险责任(《保险法》第一百零三 条规定,资本金加公积金的十分之一)。
自留额、承保能力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单一危险单位可以承 受31亿人民币左右的损失。然而作为商业公司,资本的安全性 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能够承受这样金额的损失并不意 味我公司在经营中可以冒风险去承担。再保险在保证公司承保 能力的前提下,有效的分散了风险,稳定了经营效益,确保了 公司资本的安全性。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险
再保险的概念
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人或分入公司。 分保费:再保险转嫁风险和责任要相应支 付的一部分的保费。 分保手续费: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收取一 定的费用,弥补承保业务要支付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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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四)
(2)非比例分保(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非比例分保也称做“平行再保险”(horizontalreinsurance),其特点是并无事先确定的分保比例份额。

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承担超过合同规定限额的全部损失。

原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再保的风险之间不具有必然的相互联系。

这是因为原保险人对承保损失的赔付并不一定引起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例如,再保险人为超过100的损失提供再保险,如果发生十次损失均在100以下,原保险人赔付十次,若再保险合同中无累计超赔分保的规定,则再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保险人关心的是对单独风险的评估,而再保险人仅仅注意整个再保险安排的盈利情况。

因此,使用非比例分保时,对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措辞的解释,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非比例分保也有三种做法: 第一,超额损失分保(excessofloss)。

超额损失分保是非比例分保中最常见的形式。

根据超额损失分保合同,再保险人同意补偿原保险人超过一承保风险或一承保事件所造成的、约定的原保险人最大净损失的全部损失部分。

最大净损失是指由一次承保事件发生而造成的、扣除代位追偿、标的残值和其他补偿来源后,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原保险人自留额的部分。

第二,终止损失分保(stoploss)。

终止损失分保有时也被称为“超额损失比例分保”(excessoflossratio)。

终止损失分保规定,一旦原保险人在规定险种或全部业务的损失赔付累计超过约定金额时,再保险人承担超过约定金额的全部损失,但以终止损失分保合同规定的再保险人最高赔付比例为限。

再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规定的超额损失比例乘以原保险人的理赔金额,超额损失比例为原保险人理赔金额与保费收入之比。

第三,累计超额损失分保(aggregateexcessofloss)。

累计超额损失分保与终止损失分保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在于累计超额损失分保所使用的再保险人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不是一个比例而是一个金额。

这就是说,再保险人按照超额损失比例计算并承担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但以不超过某一规定的实际损失总额为限。

3.金融再保险(financialreinsurance)
金融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原保险人作为“再保险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是,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而不是意外事件的发生,向原保险人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入。

订立金融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原保险人的收支平衡,使原保险人有足够偿付能力应付收支的变化,无论这种变化是由于巨灾引起的,还是由于累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

再保险人在金融再
保险中既不是承保了原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也不是直接对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而是加强了原保险人向原被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经济实力。

因此,有人认为这种安排不属于再保险合同而是某种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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