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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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教职工的行为。
第二章教职工岗位职责
第四条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五条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关爱学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教职工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学校实行全员坐班制,教职工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请假手续:
1.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时间、预计返回时间。
2. 请假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学校报告行踪,确保通讯畅通。
第四章教职工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教职工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对考核优秀的教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培训,帮助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声誉;
2. 损害学生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3. 教学质量低下,经培训仍无明显改进;
4.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