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物权法考点精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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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物权法考点精析(1)
抵押的财产范围 c.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

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旧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毁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患病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削减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削减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供应担保。

抵押物价值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需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抵押权有除斥期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六、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肯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附属性。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肯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殊规定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对抗挨次在后的抵押权人。

(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假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假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例](国家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始终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患病的损失
答案及解析:B 《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以,此题中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故没有生效。

丙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甲赔偿自己所患病的损失。

故B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

对于A、C两项,《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
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状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假如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全部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毁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故A项、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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