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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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20〕97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认定竞赛情况汇总表
2.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从业资
格汇总表
贵州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2日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贵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20〕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原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分类评价、严格审核的原则,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条授予门类
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
授予学士学位。
新增本科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该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正常授予条件
在校期间(取得学籍至按标准学制规定年限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前,下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环节,经考核合格且在校期间体测均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学生予以免测)并获得毕业资格。
(三)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90%内(专升本学生只计在我校本科学习阶段成绩),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其他授予条件
因第三条的第(三)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且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课程学分绩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门类的专业(不含体育教育、英语、应用心理学专业)中,专业课程平均分达80分以上或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
2.属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门类的专业中,专业课程平均分达75分以上或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
体育教育、英语、应用心理学专业按此类执行。
3.从未补考或重修,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
(本条不适用于专升本学生)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二)全国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门类专业中(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以上。
2.属理学、工学、农学门类专业中(不含计算机类和电子信息类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二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以上。
3.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CET6成绩达425分以上。
4.艺术学门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30分以上。
5.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达50分以上、雅思IELTS成绩达5分以上或通过法语公共四级考试、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三级。
6.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专业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初级以上证书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以上。
(三)学生参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与竞赛活动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或以第一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主持或以第一主要参与人申报校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或主持或以排名前二主要参与人申报政府机关组织的省级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或以排名前三主要参与人参加教师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品)或参加省级一级以上学会科学论文报告会获奖。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通过学校专家组审核答辩。
4.独立或排名第一申请获批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并通过学校专家组现场答辩。
5.校级学生教学技能竞赛获一等奖。
6.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竞赛目录在《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竞赛活动级别认定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9〕152号)中《贵州师范学院已认定竞赛情况汇总表》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详见附件1。
7.新增的省(部)级和国家级项目、竞赛,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专业从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从业资格,目录见附件2。
2.获得所学或相近专业教师资格证。
3.新增的专业从业资格,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入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学年确定为入伍对象,体检、政审均合格,已获得入伍通知书并应征入伍。
2.非毕业学年应征入伍,且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或受到“优秀士兵”及以上嘉奖者。
(六)研究生考试
考取硕士研究生,并提供考研成绩单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七)考取特岗教师
考取特岗教师,并提供用人单位录取通知或正式文件。
第五条不授予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已修完但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二)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不论处分是否解除。
(三)除考试作弊之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获得解除处分。
(四)经查实,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证书、成绩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存在剽窃他人成果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五)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授予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授予建议,将资格审查结果和授予建议等相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士学位办”)。
(三)校学士学位办对各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名单进行公示,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上报省学位办。
(五)校学士学位办根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学制规定年限正常毕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之条件申请学位。
(七)每年未通过第一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生,可在达到条件后,于当年9月30日前递交学士学位补授申请,经各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补授学士学位。
(八)学士学位申报和授予情况汇总表由校学士学位办归档,其余工作材料由各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汇总归档备查。
第七条撤销学士学位
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一经查实,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校学士学位办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八条学生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的处理有异议,可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7〕71号)提出申诉。
第九条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凡冠以“以上”均含本级。
(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期刊上的论文。
“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有效目录为准。
(三)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时,论文(作品)需正式见刊,项目结题需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批文。
专业从业资格取得时,国家尚未发文取消的,视为可授学士学位的有效条件。
(四)本实施细则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原《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规定》《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五)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士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