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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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04
•【字号】内政发[2007]119号
•【施行日期】200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内政发〔2007〕119号2007年12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职业教育取得积极进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从整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区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薄弱,总体办学规模、结构和质量水平都不能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突出特色、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活力,逐步扩大规模,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德能兼备”、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
业、提高农牧民致富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主要目标
1.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市场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有效、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和“分级管理、盟市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2.优化教育结构,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经过2年到3年的努力,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稳定在13万人以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实现高中阶段教育的基本普及。

高等职业教育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

3.加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

高等职业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应占到教师总数的2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应占到教师总数的80%以上。

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占到专业课教师的60%以上,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每年对农牧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200万人次,培训农村牧区新增和富余劳动力50万人,其中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

城镇在职人员、转岗、下岗和失业人员培训80万人次。

80%以上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一)加强旗县职教中心专项建设
原则上每个旗县都应建设1所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设施和设备基本配套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当地人力资源开发、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与推广和扶贫开发等的重要职业教育基地。

力争1/3的旗县职教中心进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行列,2所至3所高等职业学院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
校。

(二)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解决技能人才培养“瓶颈”的关键措施。

在全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分批建设100个条件较好,专业齐全,设备配置与企业生产技术相适应,满足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重点实训基地。

使之成为学生实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为一体的多功能职业教育中心。

(三)加强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办好100个办学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精品专业点和50个高职教育精品专业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专业结构,改造一批老专业,设置一批新专业。

重点加强农副产品加工、机电数控、交通物流、信息技术、能源化工和现代服务业等特色专业建设。

专业建设实行“一校一品”,每个学校都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1个至2个主打专业,集中力量办出特色。

(四)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利用自治区和国家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加强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分期分批培训在职教师,提高职教师资的学历层次和学识水平。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2年须有2个月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资格评聘办法,实行分类单独评审,将专业教师的职业技能、实习实训指导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专业教师可按规定评定第二专业技术资格和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要把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教师纳入普通中学特级教师的评审范围。

职业院校职工应确定专门编制,其任课教师可享受教龄津贴并上浮10%的工资。

(五)加强重点院校建设
重点扶持和建设100所重点职业学校,其中,建设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30所,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70所。

每个盟市要重点建设好1所高等职业院
校和3所至5所中等职业学校。

部分办学条件好、实力强的高等职业院校,进入国家级示范性职业学院行列。

“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应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三、坚持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一)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把民办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探索和完善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经过批准举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在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招生、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

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建立教育评估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股份合作”、“公办民助”等形式,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

条件差、效益低的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模式,以增强办学活力。

生源少、培训任务单一的职工(成人)职业学校,可整体改制为面向本行业的培训中心,实现机制转换。

(三)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
职业院校的领导应试行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任命方式,推行竞聘、考聘、选聘制度。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人才作为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拓展职业院校教师来源渠道,改善教师结构。

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将教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

加快建立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良性机制。

(四)加快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重组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通过合并、划转等形式,使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努力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同一层次的职业院校要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办学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同一地区的各类职业院校要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分互认、教师互聘。

鼓励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示范性职业院校为龙头、行业企业为依托,组建以专业为纽带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四、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
(一)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牧区对口支援、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工作
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发达的优势,建立城市与农村牧区职业学校对口支援协作关系,特别是在专业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设施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援和扶持。

鼓励城市重点职业学校与农村牧区合作办学、联合招生,要把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尤其是贫困家庭子女作为重点招生对象,采取灵活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年到2年在农村牧区学校学习,后1年到2年在城市学校学习或到企业实践,并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二)大力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
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中的主力作用,通过举办夜校、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对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采取“订单培训”、“就地转移培训”等模式,吸引农牧民参加培训。

各级政府要支持行业和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学校,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三)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
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农牧业、科技、教育部门的优势,把农牧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整体功能,
为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服务。

统筹农村牧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农村牧区中小学、苏木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教育培训资源,对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农牧业技术人员以及广大农牧民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和实用技术培训。

五、拓宽办学渠道,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
(一)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企业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

自治区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钢铁冶金、农副产品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骨干企业,都应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或至少与1所职业院校成为合作伙伴。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本地区支柱产业的企业,与职业学校搞好合作办学。

对于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各地在土地使用、教师待遇、税费等方面予以优惠。

(二)强化企业培训职能,充分发挥企业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主体作用。

大中型企业都应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托车间班组,广泛开展岗位培训、技术培训、转岗培训,尤其是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名师带徒弟、研发攻关、技术比赛等形式加快培养步伐。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为基础的技能型人才培训体系。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技术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公共实训基地,为企业职工、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职业院校学生实训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完善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凡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性职业(工种),应优先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应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要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严格职业准入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
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都应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学生考核合格后,同时可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一)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指导思想,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专业和教学内容。

职业院校应根据企业和岗位的需要,推动职业教育课程内容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理论传授与实践培训相结合。

教学计划应征求用人单位意见,教学内容应反映生产一线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要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加快课程体系改革。

积极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要以专业调整带动课程改革,以课程改革带动教材建设。

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各职业学校应根据本校教学实际,编写便于操作、实践性更强的教材。

已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校本教材,经过审定可列入职业学校教材目录,在全区推广。

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职业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三)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

职业院校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培养模式,密切与企业联系,切实抓好实习实训教学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到企业顶岗实习1年的制度,高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业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社会生产经营企业有承担学生实习实训的责任和义务,应建立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和指导教师,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实习学生的相关专业教学和技能实训。

同时,要注重实习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并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积极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学分制”等办学模式,建立弹性学习制
度,学有余力的学生修完学分可提前毕业,允许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半工半读、推迟毕业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就业问题关系民生,职业教育是实现稳定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意义,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等的统筹管理,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各盟市、旗县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定期检查各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情况,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自治区、盟市、旗县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自治区财政要在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旗县职教中心建设、骨干和精品专业建设、重点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职业学校学生助学等方面增加投入。

各盟市、旗县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时,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好配套资金。

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得低于30%。

自治区发展改革、科技、农牧业、林业、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牧区科技开发和扶贫经费时,也要列支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村牧区职业学校建设和劳动力转移培训。

今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资项目,将重点向发展能力较强的职业院校倾斜。

(三)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

严格执行“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
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

对于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我区职业教育的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额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对于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各级财政要全额返还,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拨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四)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

国家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资助农村牧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一、二年级学生的资助面要达到90%以上。

组织好三年级学生的生产实习,作为“半工半读”助学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把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贷款资助范围,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

职业院校要认真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就业工作,帮助其脱贫致富。

(五)努力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对中小学生进行职业理想教育。

对经过正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技术人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对自主创业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税费减免、优先贷款等政策优惠。

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经济收入,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价值观念,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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