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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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目录
1 化妆品检验项目
1.1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1.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1.3 毒理学试验项目
1.3.1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4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项目
1.5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2 化妆品检验时限
2.1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2.2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2.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2.4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1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3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样品数量
1.1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见表1。

②含酒精浓度≧75%者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见表2。

②除防晒类产品需检测紫外线吸收剂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其他产品,也应加测紫外线吸收剂。

③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 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PH值。

1.3.1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见表3。

注:①免洗护发类不做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②不需进行试验。

③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不需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⑤对于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1.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见表4。

表4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③
试验项目育发类健美类
美乳类
染发类烫发类防晒类除臭类祛斑类脱毛类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
鼠伤寒沙门氏菌/
回复突变试验②
○○○①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
染色体畸变试验
○○○①
注:①涂染性暂时性染发剂不进行该项试验。

②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③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其他产品,还应进行
皮肤光毒性试验。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1.4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见表5。

表5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防晒类除臭类祛斑类脱毛类人体斑贴试验○○○
人体试用试验○○○○
SPF值测定○①
注:①标签标注SPF值时需测定。

1.5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只承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如下检验项目: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

卫生化学:汞、砷、铅、甲醇。

毒理: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所承担检验项目之外的检测项目。

化妆品检验时限
2.1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的时限。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日期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期内含长假)下,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并事先通知送检单位。

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时限向送检单位公布。

2.2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见表6。

表6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类别时限(天)
发用类一般发用产品35 易触及眼睛产品35
护肤类一般护肤产品60 易触及眼睛产品60
彩妆类一般产品60 唇部产品60 眼部产品60
指(趾)甲类25 芳香类25
2.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见表7。

表7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类别时限(天)
育发180
健美150
美乳150
染发80
烫发60
防晒①80
除臭80
祛斑80
脱毛80
注:①SPF值测定时限未计在内。

2.4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见表8。

表8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检验项目时限(天)微生物学检验25
卫生化学检验25
pH值测定7
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含量测定25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25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50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35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60
皮肤光毒性试验40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60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60
SPF值测定60
人体斑贴试验25
脱毛类人体试用试验25
育发类人体试用试验150
健美类人体试用试验120
美乳类人体试用试验120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1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见表9。

表9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①
注:①本表中括号外数字为样品包装数(个),括号内数字为样品总重量,样品包装数及样品总重量均需满足要求。

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见表10。

表10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②
化妆品类别样品包装数样品总重量
育发70人2个月的用量+19个包装
健美60人1个月的用量+17个包装
美乳60人1个月的用量+17个包装
染发14个包装>266g
烫发13个包装>266g
防晒①18个包装>266g
除臭15个包装>266g
祛斑18个包装>266g
脱毛15个包装>266g
注:①SPF值测定未计在内。

②表中所示样品数量包括留样数量;表中要求的样品包装数和样品总重量均需满足。

3.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见表11。

表11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①
用途化妆品完成相应检验项目所需样品总重量。

②70人2个月的用量。

③60人1个月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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