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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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为了不断加强《广告法》的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台广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告登记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接办理一切广告业务。
凡在本台播出的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单位证明、身份证,经营性广告须查阅营业执照;获将产品广告要出示相应获将证件;药品及行医广告,须按有关规定,审查各级卫生部门的批件。
2、严格执行办理广告业务签订合同的制度,并做好广告业务的建档登记工作。
二、广告播出
1、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每条广告、点播、点歌在播出前均由主任审批,未经审签,不得播出。
2、每条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合理收费,应在播出三联单上写明经办人,播出时间、收费数额。
因审核不严播出虚假广告,造成经济及信誉损失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广告收费
1、广告部门根据合同的内容,填制广告制作单(一式三联,广告部门留存一份,财务收费记帐一份,制作部门一份),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局收费处办理交费手续,并在三联单上加盖“费已收讫,请执行”印章和在制作单上填写交费发票后,制作部门方可执行。
2、对部门须先播出、后付款或需分期付款的广告业务,必须先填制广告制作三联单,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送交局财务科,将制作三联单的记帐凭证联留存,在制作单上加盖“费待收,请执行”印章后,由制作部门再制作播出。
付款时,再由广告部门到财务科领取记帐凭证联到收费
科交费。
3、对文字广告、如通知、通告、寻人(物)启示等必须先填写广告制作三联单,其运转程序同第二、三条规定。
4、办理广告业务,原则上不得以物抵收。
确属无法收款需以物抵收的,必须先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局财务科核准价格后方可执行。
所抵物资应及时交财务科记帐入库。
5、广告客户要求计提奖励的比例应从严控制。
对广告费较高、播出时间较长的个别大客户,可以给予广告总额的10%计提奖励(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但必须持广告收入的总额到帐后方可办理计提奖励部分。
6、对全局非广告人员联系着的广告、点播业务提奖标准:单位点歌一次性十首以上,单位点播一次性在三本(集)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收费后,按到帐收入总额的10%予以计提奖,广告提奖按月上缴额的10%一次性奖励。
7、对以上各项业务的计提奖励只限于本市区内。
外地广告(含点歌、点播)业务,原则上不予以计提奖励。
8、广告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广告、点播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循工作程序,不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擅自办理业务。
否则,一经查出,追究单位领导与当事人经济与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