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土地税收制度的国际借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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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土地税收制度的国际借鉴1
第一篇:完善我国土地税收制度的国际借鉴1
完善我国土地税收制度的国际借鉴
摘要:土地税收是保障国家财产收入、调节土地收益分配的有效制度。
通过对土地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纳税,不仅可以引导土地利用方向来合理配置和利用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还对抑制土地投机、贫富差距扩大有着积极的作用。
因此,适宜国情的土地税收制度必须立即得到推行。
本文选取了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土地税收制度,通过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较,指出我国土地税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先进土地税制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税制的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土地税改有所启示。
关键词:土地税制国际比较借鉴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reference of land tax system
in China
Zheng Yongkang(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Engineering,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03,China)
Abstract:Land tax is the security of state property income, regulating distribution of land income.Through tax all aspects of land transactions, not only can guide the direction of the use of land to the rationally allocate and use of increased scarce land resources, but also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the inhibition of land speculation and the widening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Therefore, the suitable land tax system must immediately be implemented.In this paper, taking the British, Australian and Canadian land tax system, through comparing with these developed countries, pointing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land tax system, andrefer the overseas advanced
experience, puts forward some proposals to perfect the tax system of our country, hoping it could enlighten our land tax system.Keywords: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land tax system
1、前言
近年来,土地收入呈逐渐扩大趋势。
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9600亿元,2009年全国土地收入增加至约1.59万亿元。
到了2010年,这一数据又随着楼市的火爆猛增至2.71万亿元,规模之大令人咋舌,而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就已经超过3.15万亿元。
国土资源部2010年2月曾公开发布的数据显示,1999年~2008年十年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5.3万亿元[1]。
仅2011年一年的土地收入就达到了十年间土地收入的60%。
土地收入金额的如此之巨大使得土地转让收入已直接和间接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预算收入来源。
因此,探索土地收入征管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地方等多方的利益关系,是我们当前值得深思的问题。
越演越烈的房地产泡沫不断扩大,作为最基本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只有得到优化配置,才能保证我国经济迅速健康发展。
然而,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土地利益分配不公平问题,也不能阻止经济主体行为的盲目性及恶意炒作土地。
社会公众对公共品需求日益增多,也导致了公共土地的需求增加,为提供公共土地和解决公用地的外部性问题,政府管制势在必行。
土地税收是针对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如建筑物)的价值或租金收益课征的赋税。
现代土地课税的重要意义不仅仅表现在财产和收入的分配上,它将在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的管理,抑制投机交易,调节级差收入,抑制贫富过分悬殊,促使土地的有效配置等诸多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2]。
国外土地税收制度是个复杂的体系,大都是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税体系。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达程度、土地制度的基础、土地资源的供应程度各不相同,对于构建我国现代土地税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国际先进土地税制
2.1英国土地税收制度[3] ~[4]
英国的土地税制是一个包括许多税种的复杂体系,其中主要包括
地方议会税(家庭财产税)、营业房产税、遗产税、印花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等。
上述税种中地方议会税属于地方税,其他均为中央税(营业房产税虽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需要全部上交中央政府处置分配,因此也将其列入中央税)。
总的来说,土地税制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
土地包括农业用地、住宅用地、经营
用地、林地等。
英国的土地税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土地保有课税、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
其主要特征主要有:
2.1.1高度集中的税收分税体制。
英国在土地税收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分税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土地税收分权管理,中央政府侧重于土地及资产转移和增值课税,如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印花税、遗产税;地方政府侧重于土地保有课税,如地方议会税、经营房产税。
但在整个税制管理中,英国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权力,包括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甚至是税率的确定。
2.1.2完善的税收立法制度及申诉程序。
英国与土地有关的主要税种都由法令做出规定。
议会法典确定税收的基本规则。
法院负责法典释义并规定税制的大部分细节。
国税与海关局通过发表各种相关声明和通知文件来解释如何具体实施这些税法,包括主要制定税法实施说明、税法例外的税收减让办法、对具体税种制发一系列解释性的通知和宣传单、对预算报告的相关解释以及征管手册等。
2.1.3利用土地税收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差距,提高土地利用率。
英国的遗产税就是调节国民收入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其遗产税规定,对遗产超过31.2万英镑的征收遗产税。
为防止富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遗产税法规定,继承人除了要对死者遗留的财产缴纳遗产税外,还要对死者7年内赠与的财产,根据赠与及死亡的年限,按不同的税率缴纳赠与税。
地方议会税和营业房产税是对土地和房产保有环节征税,这两项税收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的低效利用。
因为房屋一旦空置,就不能产生效益,就会增加业主的税务负担。
纳税的压力驱使英国人很少空置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所以有效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
英国土地税收制度其他特点还有税收公平、管理机构精简高效、
对房地产有很强的调控作用等等。
2.2 澳大利亚土地税收制度[5] 澳大利亚采用分税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土地税是州政府征收的主体税种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澳大利亚的土地税制具有其较为完善和优越的一面。
2.2.1实行累进税率制。
与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澳大利亚在土地取得环节没有设立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等土地所得税,只是在某些情形下可能
需要缴纳印花税。
澳大利亚的印花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增加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翻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象数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反之则相反。
2.2.2征收范围广,税基宽。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新南威尔士州现行的税法规定,土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州内的所有地区。
闲置的土地(包括农村的闲置地),居住商业和工业用地以及从州或政府租来的土地都是土地税的征收对象。
纳税人不仅包括土地的所有人,还包括委托的代理人和受益人。
2.2.3采用土地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澳大利亚以未改良土地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能够抑制市场上土地不合理价格的形成,使土地资源达到有效配置,具有较好的税收调节性,并且可以降低评估成本,同时也避免了由于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而造成的计税价格和实际价值相脱离的现象。
2.3 加拿大土地税收制度[6]
加拿大于1873首先开始征收土地税,后来各国相继仿行。
,加拿大的土地税是合并在不动产税内征收的。
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所以计税时也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在内。
因此,加拿大的土地税也就是不动产税,其税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
加拿大的不动产税是根据不同环节进行征税的,分别对土地的保有和转移进行征税。
对土地保有的征税又包括对土地所有和出租进行征税,而对土地的转移则又包括对转移行为
本身和转移时所发生的增值进行课税。
主要包括:(1)不动产保有税,即不动产税,由地产所有者每年按时缴纳;(2)不动产转让税;(3)营业性不动产税等。
2.3.1税率的浮动性。
加拿大没有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税税率,税率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白行规定。
不动产税率的确定权在省或地方议会,地方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力求税赋公平公正。
各省、市的不动产税大多采用不同税率征收,以此抑制贫富差距拉大。
不论是谁都要依法缴税,原则是收入较高的人必须支付更多的税,而收入低者则税率相对较低。
2.3.2不动产税收优惠。
加拿大不动产税的税收减免,主要也是依据不动产的用途和不动产的所有者予以减免。
此外,加拿大的一些省还设有税额扣除法、延期付税法,以减轻低收人家庭和有困难的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我国土地税制现状
3.1现行土地税收体系
中国的土地税收体系经过1994年的税制综合改革,基本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
对土地经济行为也初步形成了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保有、流转为征税点的土地税收调节体系。
我国的土地税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土地取得课税制、土地保有课税制和土地转让课税制。
土地的取得环节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土地转让环节征收的主要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七个税种,而在土地保有环节直接与土地有关的则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我国的土地税制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的税额标准有所提高.并且删除了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规定。
三是为了简化税制.实现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内外统一.城市房地产税已于2009年的1月1日被废止,外国企业和组织、外籍居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
产税[5]。
3.2土地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7] ~[9]
3.2.1税负结构不够合理。
在土地取得和保有环节中税负水平偏低,而在土地流转环节税负水平却偏高,占到总体税负水平的15%左右。
不合理的税负结构给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第一,对持有存量土地的征税压力不够,不能形成经济上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用地激励机制。
第二,在土地流转环节上,税负偏重,如营业税、所得税、契税等,使流转阶段的税负水平相对较高,致使土地交易成本过大。
第三,土地取得环节的征税压力不够.加卜开发存量土地所需支付的高额成本,促使宁愿支付少量的税费,也不愿占用存量土地进行开发,这样不利于促进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利用土地,阻碍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2.2税种设置交叉与重叠并存,税种设置不合理。
设置如对出租房地产收入
既征所得税又征房地产税,则是税种交叉;契税与印花税设置重叠,契税是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时就双方当事人所订立契约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也是就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课税范围明显后者覆盖了前者。
中国现行税制中对不动产征收的税种较多,不便于计征,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其征收对象是一样的。
因此,应对现有部分土地税种的有机整合和替代
3.2.3税率设置单一。
单一税率制削弱了土地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我国目前设立的土地税种中,除了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之外,其他税种均采用单一的税率或税额标准,不仅无法发挥土地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和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作用,而且也不利于抑制土地投机活动。
3.2.4按土地面积计税,计税依据的选择不科学。
我国的土地税种中与土地有直接关系的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是使用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以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一方面很容易产生计税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脱离的现象,使土地税额不能很好地反应土地的价值,另一方面按土地面积计算土地税容易出现对于同样面积的土地,不同收入阶层的人承担同样多税负的情况不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造
成税负不公的现象。
3.2.5税收体系结构缺陷。
一方面表现为税种缺失。
有些税种、税目该设立却没有设立,如国际通行的遗产税。
另一方面表现为错位。
性质属于税的却收成费。
如土地闲置费本来属于不当行为惩罚税,却以费的形式存在。
4、我国土地税改的国外先进经验借鉴[10]~[12]
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土地税收制度的比较,值得中国土地税制改革借鉴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4.1调整土地税的主要依据。
我国现行的主要土地税种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采用的计税依据都是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土地的实际面积具有固定性,不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每一块土地的市场价值不尽相同,如果对所有的土地一同对待势必会导致税收的不公平,而且土地税制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征收的名义税额和实际税额不相符的现象。
澳大利亚采用土地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保证了土地税收实际价值的稳定,从而保证了政府财政税收。
4.2实行累进税率制.使税率随着征税基数的扩大而提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大蛋糕”该如何切,一直是全国热议的话题。
在土地税的征收上采用与个人所得税类似的累进税率,可以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并增加土地的持有和转让成本,减少土地投机活动的发生。
在税率设置上,应根据我国具体的经济发展情况,设置最低起征点和税率的级距,使之既能体现对不同阶层征税的差别,又能使这种差别不至于太大,从而使各个阶层都易于接受。
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通过减税和免税等优惠政策降低低收人群体的税收负担。
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低收人群体提供更多补贴和救济。
4.3扩大征税范围,增强政府对土地使用的调控作用。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不包括大量位于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房产.这不仅
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也给农村乡镇企业和非农建设滥用土地埋下诱因。
澳大利亚土地税的征收范围广,不仅增加了州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功能,加强政府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我国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应扩大土地税的课征范围,将大量位于农村的非农建设用地和非农房产纳入土地税的征收范围。
4.4转变“税低费高”为“税强费弱”。
在国外,土地税收一般仅占房地产价值的2%左右,而且西方许多国家都把收缴的规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明确它的使用方向和范围,不列入预算的规费一般都被设置特定的用途。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土地开发的税收并不重,但是其他类型的收费却令人瞠舌。
有关资料表明,许多地方的土地收费项目在100项以上,甚至不乏多达200多项的收费存在。
土地税收占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左右,而各种收费却占成本的30%以上。
税外收费现象非常突出。
所以,我国应当强化税收,减少收费种类,或者将两者合并设置,例如将土地使用费并入土地使用税,将土地收益金并入土地增值税等。
4.5简化土地税收结构。
各国土地税收都是将土地看为一种基本生产要素,从宏观调节出发,并按照要素的流通过程进行课税,建立有关土地的复税制体系,保证了课税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从税种数量上看,我国各个环节的税种征收数量不平衡,例如交易环节有多种税,而开发使用环节仅有一个税种。
交易环节征税
远大于开发环节的税收容易导致开发土地的盲目性,并且增加了土地交易的成本,限制了土地的经济流转。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税种种类繁多,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实质上是对同一税源进行课税。
比如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收所得税。
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而且也不符合税收原则中的效率原则。
我国应当建立简化易行的土地税制结构,按土地取得、保有、转让三个环节设计土地税种。
尤其在保有环节应详细制定规则与办法,以达到平抑地价,确保公平负担的目的。
其目的在于通过征收保有税,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转和有效利用,提高不动产的供给量。
参考文献
第二篇: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浅析关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论文从税制结构、立宪、环保3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
(一)税种结构不科学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几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几年一直维持在近70%的高水平。
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
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3年平均为50.93%。
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
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
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
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
税、逃税现象大量存在。
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水平和税收征管环境状况看,增值税征管成本较高,税收损失严重。
(三)税负结构不合理
与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我国增值税的税负设计明显偏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设计虽然不算高,但由于税收级距较小,实际起到的调控作用倾向于一般收入水平者,边际税率水平显得偏高,从实际税负水平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
产业税负不公平,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中,在国民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中,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
(四)征管方面不合理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环境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人员素质偏低。
自1994年新税制运行以来,随着征管模式的变革,各地都在征收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
但是从实际运行状况看,许多地方还停留在征管大厅的建设层面,计算机的配置既不能满足需要,使用效率也不高,在税收干部队伍中,征管人员能力偏低,征管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扭曲现象。
由于各级政府存在着事权与财权的划分,过于关心本级政府能使用的税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越权减免税、截留、拖欠中央税收,鼓励多入地方金库的做法相当普遍,从而使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正确执行大打折扣,税收弱化问题相当严重。
二、税收立宪的欠缺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有第56条对税收进行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
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
在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之时,大力加强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三、环保设计的缺陷
我国现阶段补偿环境侵害、调节污染者行为、筹集防治污染资金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现的。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污染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千方百计逃避监管。
排污费的征收主要是集中于大中城市的企业,大量小型企业和非企业污染主体,由于涉及面广,监控难度大,缺乏有效的监管。
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资源收费政策着眼于微观环境,征收主体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收费标准低,征收面较窄,渠道单一;征收管理混乱,主管部门职能交叉,部门利益冲突严重。
我国目前的税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不能与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形势相适应,我们应认真研究当前的问题及形势,从而扎实有效地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制度。
环境税发展才刚刚起步,严格说来,还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
与环境有关的税费有消费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在资源税方面,其性质被定位于一种级差调节手段。
一方面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另一方面,税率过低,税率之间的差距没有拉开,缺少以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
优惠措施注释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实施效果。
也正因为如此,在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这一战略构想。
将这一战略构想付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