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干部异地交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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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干部异地交流的思考
董季伟
目前,一些案件的查处,有时要在省领导、中央领导批示后才开展,而这些到省纪委、中纪委反映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很难处理的问题,县(市)纪委完全可以处理,也是职责范围内的事。

造成当地纪委不愿及时解决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县(市、区)一级纪委自身建设及战斗力的问题,或对被反映的对象有人情,拖着不办,大案办成小案,小案办成无案,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迫使老百姓越级上访,往省城、北京跑,如果在本地纪委能解决问题,谁还会去上访呢!因此,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关键是要加强基层纪委自身建设,主要是要实行纪检干部(分管查办案件的领导及办案科室的干部)异地交流。

一、纪检干部异地交流的重要意义
由于新的时期,各方面关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的大发展,尤其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尤其需要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尤其需要维护党的纪律。

有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和糊涂认识,总认为家丑不可外扬。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难,不仅严重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还损害了党的纪检监察部门
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纪检部门要想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就必须查办案件,有作为才有地位,如果不办案,尤其是不查处大案要案,不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惩处腐败分子,就没有纪监察机关的地位。

要有所作为就必须查处案件,除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外,还必须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一)纪检干部异地交流,有利于打破“关系网”,避免被拖入泥潭。

我国古代就有“仕宦避本籍”的制度,唐朝规定官吏不仅不能在“本贯州县”任职,甚至也不准任“本贯邻县官”;明朝更是规定“南人北官”、“北人南官”。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干部基本上是在战火烽烟中培养起来的,他们被分配到新老解放区担任各级地方党政主要干部。

其中,被分配到江南地区的主要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南下”干部。

这些干部除了小部分带家眷以外,大多数是孤身异地,避免了各种关系网的产生。

与此相应,在北方的广大地区,尤其是一些老解放区,担任地方领导职务的,又有不少是从南方北上参加革命的。

这些干部经受了革命战争的洗礼,思想纯洁,曾经较好地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败现象很少。

历来统治者,为了打破“关系网”,把“任官避本籍”作为封建官僚任用中的重要制度,其中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人和事回避和地域回避。

汉朝开始,到唐朝都制定了较完善的《回避条例》,
不许官吏任“本郡州县及邻本郡县官”。

起先提出“三百里内不为官”,后又改为“五百里内不为官”,“千里内不为官”,还有“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的规定。

明朝把全国分为三个大区,“定南北变调用人”。

封建统治者实行“仕官避本籍”的制度,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强化自身统治,不避本籍所成的“州郡相党,人情比周”,“瞻徇之弊”。

使中央的政令、法令的执行不受到严重干扰和阻碍,故实行回避制度以期杜绝。

我国古代的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使吏治得到相对的澄清。

本地范围的纪检干部,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

亲朋故旧、同乡熟人、同学同事等。

致使遇事不能秉公办理,该教育的顾情面,该处理的送人情,甚至互相袒护,违反党纪国法,贻误工作,危害社会,姑息迁就,息事宁人。

执法上的徇情枉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情大于王法”。

经济上的不正常往来,拉拉扯扯,投桃报李,行贿受贿等等。

从近几年看纪检队伍本身出的问题也不在少数,关系网把少数纪检干部的手脚缚得牢牢的,有的甚至因此而党性原则丧尽。

(二)纪检干部异地交流,有利于开展办案工作。

纪检干部异地交流,破除了“门户”之见和单位“壁垒”,丰富纪检干部的经历和阅历,为锻练纪检干部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同地方的纪检干部共处,优势互补,扬长弃短,互促共进。

一是改善了工作环境,使纪检干部能放手开展工作;二是阻断了任
人唯亲的途径,使纪检工作规范有序;三是提供了纯净的空间,减少了经济上的非正常往来。

纪检干部要异地做官,不能在本地做,就是因为你本身本地人太熟,叫你到异地做官,就是要叫你面对一些腐败现象,你敢于下手。

同时,干部异地交流,有利于提高纪检干部的整体素质。

面对新的单位,有了新的压力,紧迫感更强。

如果长期在一个地区工作,轻车熟路,容易使干部产生惰性,丧失创造力,甚至不思进取。

纪检干部异地交流可以互相学会一些处理具体矛盾的方式
方法,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和灵活应变的能力,增强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三)纪检干部异地交流,有利于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纪检干部实行异地交流,是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剂良方,官场腐败必将得到进一步有效肃清。

纪检干部在同一个单位时间长了,容易被“当局所迷”,以至于“不识庐山真面目”,凭经验办事,在工作目标、思路和人际关系等问题上形成一些思维定势和解不开的死“疙瘩”。

时间越长,对事业发展的限制越多。

实行纪检干部交流后,新的领导没有固定模式的束缚,能很快发现问题,并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打开工作局面。

此外,由于新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没有偏见,能唤起那些长期不被重视或重用的人的表现欲,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使那些过去与领导关系不错的人有了压力。

二、纪检干部异地交流的主要建议
(一)广泛宣传,形成共识,营造纪检干部交流的良好氛围。

长期以来,由于受一些体制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和束缚,纪检干部异地交流是有难度的。

特别是要把那些长期在地理位置较好、工作条件优越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干部交流到地处偏僻的地区更是难上加难。

还有一些同志,由于年龄较大、文化层次较低,怕到新单位工作不适应,也不愿意参加交流。

个别运转较好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怕纪检干部交流
打破固有的平衡和稳定,影响班子团结,既不愿意自己的纪检干部交流出去,也不愿意其他单位的纪检干部交流进来。

因此,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对纪检干部交流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的宣传,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广大干部提高对纪检干部交流工作的认识,明确实行纪检干部交流: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二是改善干部工作环境,增强班子团结的需要;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从而自觉接受组织安排,以高昂的斗志和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的工作考验。

同时,注意把纪检干部交流与培养锻炼考察干部相结合,干部交流与优化整体结构相结合,干部交流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相结合。

(二)确定原则,形成制度,确保纪检干部交流的有序进行。

干部交流要达到预期的目标,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作保障。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实行纪
检干部交流换岗的暂行规定,对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程序及工作纪律等做出严格的规定,制定纪检干部交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操作性强的制度,使纪检干部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干部交流制度应该对干部交流的目的、交流的范围、形式、交流的时限、交流的对象和条件、交流的数量和时机、交流的流向、交流的程序及交流的纪律等做出规定,减少随意性,实现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

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从解决老大难问题入手,在关键环节上逐步突破,避免干部交流的形式主义和随意性。

同时,还要确定实施纪检干部交流必须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即:严格程序、依法办事的原则;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原则;分期分批、适度调整的原则;突出重点、抓好后备的原则和多方兼顾、主动关心的原则,使纪检干部交流更加规范。

(三)突出重点,选好对象,确保纪检干部交流的实效性。

纪检干部交流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断加强反腐倡廉,改善纪检干部的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这就要在实施纪检干部交流的过程中,必须突出重点,确保被交流纪检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能有所收获,建功立业,同时也不影响其原单位的工作效能。

首先是在交流对象上,要重点抓好那些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抓好这种交流不仅可以使年轻干部尽快成长,进一步振奋精神,增强开拓进取意识,而且可以使纪检干部增强廉洁
自律意识,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是在交流方向上,要重点抓好干部的横向和纵向交流。

这种交流可以使纪检干部的知识结构趋于合理,气质趋于相溶,从而减少内部磨擦,增强班子团结,也可以使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四)关心干部,跟踪考察,确保纪检干部交流的顺利进行。

人选确定后,要事先向被交流的纪检干部打招呼,详细介绍调往单位的工作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以便他们心中有数,提前做好准备。

交流后,要加强跟踪考察,随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及时帮助指点提醒,以便通过交流切实得到锻炼提高。

在纪检干部交流的待遇方面要拿出政策,减少纪检干部交流的阻力。

把推进纪检干部交流与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干部的升降、奖惩、回避等结合起来,形成纪检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要严肃纪律,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交流决定的要给予免职或降职处分。

治理“红包”的思考
黄明星
本来是民间亲朋好友之间用来表达亲情和友情的“红包”,近些年来却成为了一种权钱交易的重要手段,渗透到了各种正常的公务和职务行为中,逐渐演变成了一些违纪违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

一些领导干部打着礼尚往来的旗号,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升迁调动、生病住院、乔迁新居,以及老人过生日和孩子上学等机会,大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这种“红包”腐败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一、收送“红包”花样翻新“四个发展”
一是由非权力化向权力化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红包多半是一种人情往来的寄托物,即在逢年过节、生日喜庆、婚丧嫁娶之际,亲友之间为了表达亲善和友好之情,常常会赠送一定数量的现金。

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这个名义向掌权者行贿,使这种传统的礼俗变了味;一些要害部门和实权人物将手中的权力演变为谋利生财的工具,使得下级和群众求他们办事,不得不奉送“红包”。

不少情况表明,“红包”往往披着人情往来的温情面纱,其实质却是权钱交易、行贿受贿。

二是由隐蔽化向公开化发展。

前些年送“红包”一般是“一对一”,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现在,除了“一对一”这种方式外,还有一些基层单位以“年终奖”、“辛苦费”、“酬谢金”
等名义,公开给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送红包。

现在,不少人求人办事都得送,只要数额不大,又是以人情往来的面目出现,送的人就没有那么多顾虑,收的人也认为是合情合理。

三是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

前些年的“红包”基本上是现金,现在却五花八门、形式多样,除现金外,还有股票、购物券、信用卡、会员证等,有的还代缴话费、上网费用等,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四是由低额化向高额化发展。

前些年的“红包”一般只有一两百元一个;三五百元一个就是大红包了;现在,三五百元的红包就拿不出手了,通常是千儿八百一个,个别人为了非法谋利暴利,不惜血本用重金收买实权人物,这样的红包就远不止上述数字了。

二、收送“红包”屡禁不止“四个原因”
一是认识上有误区。

由于“红包”带着浓厚的人情味,所以,有的人认为,下级给他送红包,是由于一种尊敬和友好,拒收会伤和气、伤感情,于是“收比不收好,不收白不收”;有的人认为,现在搞市场经济,讲求等价交换、公平交易,人家给我送红包,我给人家办了事,谁都不亏欠谁;有的人认为,现在求人办事多半都要送钱送物,大家都在收,如果我不收,就“亏了我一个”;有的人认为,通常“红包”的数额不会太大,如果“只收小的,不收大的”,就“无伤大节”,不会
受到法律和纪律的追究,也就心安理得,无所顾忌。

二是制度上有缺陷。

现在,只要数额不是很大,多数情况下都把收受“红包”作为一般性违纪问题来处理。

既然是把“红包”作为一般性违纪问题来处理,自查自纠就不会那么认真、自觉,对这一类问题检举揭发的积极性也不会太高,查证处理时往往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使得“红包”问题禁而不止、纠而复生。

三是工作有借口。

送“红包”说是为了工作联络感情,说明白点就是为了升官,如今官员的升迁仍然取决于与上级的关系,层层递升上去,每一层的成功与否都取决于争当“接班人”的技巧。

“送红包”说是为了争取资金项目。

难道贪官那么愿意辛辛苦苦给企业争资金上项目吗?真正重要的是,这些钱到手后不用操心去还。

所谓“吃完了财政吃银行,吃完了银行吃股民”,一路吃下来,贪官们的肚子就肥胖饱满了。

四是查处上有难度。

一般情况下,送收“红包”都是“一对一”的,特别某些人为了个人目的去给上级送红包,绝对不会有“第三者”在场,就算收红包的人日后因别的事“东窗事发”,送红包的人也不会轻易去检举、揭发。

有的单位动用“小金库”的钱,集体向上级主管部门送红包且人人有份,这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但由于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所以很少有人举报;即使有人举报,送红包的单位早就以别的名目把账做好了,让你难以查清。

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待“红包”问
题采取“内紧外松”、“查下不查上”的做法,对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虎作伥,纵容、包庇上级的违纪违法行为。

这些都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治理“红包”需要做到“四个结合”
“红包”问题既是一个顽症,又是一大公害。

它不仅有害于掌权者本人、家庭乃至亲友,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必须采取正本清源、综合治理的方略予以遏制。

在具体工作方法上,需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要从根本上解决“红包”问题,必须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方针。

一方面,要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加强廉洁从政、从业的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用权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和遵纪守法、自尊自爱观念,从思想上筑起抵御“红包”歪风侵蚀的牢固防线。

针对红包现象产生和存在的原因,要大胆创新,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以“读书思廉、为民倡廉、析案促廉、守法保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不仅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认识到“红包”的危害性,而且要提高拒收红包的自觉性。

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启发自觉的原则,广泛教育,层层发动,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开展治理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明白“红包”是“高压线”,千万碰不得;“红包”是“地雷”,千万踩不得;“红包”是“毒酒”,千万喝不得;“红包”是“美女蛇”,千万亲近不得。

领导干部收受“红包”,
就是收了一颗“定时炸弹”。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自律,认真对照检查,自觉抵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歪风。

二是坚持治收与治送相结合。

前些年处理“红包”问题往往只处理收者,而对送者多半是网开一面,要么不予以处理,要么从轻处理,这不利于有效遏制“红包”歪风。

送与收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有送才有收,有收才会送。

如果只治收者而不治送者,就无法从源头上堵住这股歪风。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的行贿与受贿同罪,要同时打击、一并处理的精神,既要严肃处理收受“红包”的人,又不能轻易放过送“红包”的人,尤其是对那些心怀鬼胎、用“红包”腐蚀拉拢实权人物为自己谋利的不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

只有坚持治收与治送相结合,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的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调查,对于收受“红包”问题的投诉,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对那些置纪律规定于不顾,对组织要求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的,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迁就姑息,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三是坚持治上与治下相结合。

“红包”的一般表现形式为下级往上级送,普通百姓给有职有权者送,并且职位越高,手中的权力越大,收受“红包”的数额就越高,违法犯罪的程度就越深。

这些都说明,“红包”问题的根源是在上面,“上行下效”,“上有所好,下必盛焉”。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牢牢抓住“治
上”这个重点,紧紧盯住那些掌握着人、财、物管理大权的上级机关、要害部门和关键岗位上的人,使他们有所顾忌,不敢放纵私欲。

与此同时,又不可忽视“治下”的问题。

因为解决“红包”面上的问题是在下面,立足点在基层单位,工作基础在基层干部群众。

对于基层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而言,要着力解决既不能收、又不能送的问题。

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够防止出现大面积的“红包”歪风。

四是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所谓治标,就是对送收“红包”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特别对那些无视党纪国法、滥收滥送的对象,必须动真格、用重典,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以遏制一些地方和单位“红包”问题正在蔓延扩散的势头。

所谓治本,就是要从源头上治理“红包”问题。

从本质上说,“红包”是权力滥用的孪生姊妹。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人情,人家与我非亲非故,为什么只给我送而不给别人送?还不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能为他所用。

因此,治理“红包”必须进一步规范权力的运行,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出台有关收受“红包”的处罚规定,明确对赠送、收受“红包”实行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具体尺度,明确执法执纪主体及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对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红包”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要结合正在深入进行的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人事等项制度改革,努力促进权力运作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法制化,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从根本上铲除滋生“红包”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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