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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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工作,提高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各类监理规划、细则的编制、修改、审批过程。
第三条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和依法管理。
第四条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编制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方式等。
第二章编制程序
第五条监理规划、细则的编制程序包括需求调研、可行性研究、草案审议、征求意见和批准等环节。
第六条需求调研是监理规划、细则编制的起始环节,监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了解监理规划、细则编制的需求和要求。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是监理规划、细则编制的核心环节,监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研究,确定编制监理规划、细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八条草案审议是监理规划、细则编制的重要环节,监理部门应邀请相关专家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征求意见是监理规划、细则编制的必要环节,监理部门可通过内部通知、专题座谈、公开征集等方式,征求单位内外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批准是监理规划、细则编制的最终环节,监理部门应按照规定流程将最终通过的监理规划、细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程序发布实施。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监理规划、细则的审批权限分为三级:一级审批权限、二级审批权限和三级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一级审批权限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拥有对监理规划、细则进行终审的权力。
第十三条二级审批权限属于专业主管部门,对与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理规划、细则具有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三级审批权限属于各部门、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单位内部的监理规划、细则具有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编制、发布、实施监理规划、细则。
第四章审批方式
第十六条监理规划、细则的审批方式包括集体讨论审批、独立审批、会议审批等形式。
第十七条集体讨论审批是指在规定范围内组织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审批意见。
适用于一般性的监理规划、细则。
第十八条独立审批是指由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或专门工作人员独立审批。
适用于一般性的监理规划、细则。
第十九条会议审批是指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对监理规划、细则进行审批。
适用于重要的监理规划、细则,对于有争议或涉及重大利益的监理规划、细则,应采用会议审批方式。
第二十条会议审批的程序包括会前准备、会议召集、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讨论、会议记录等环节,应按照程序进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规编制、发布、实施监理规划、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审批监理规划、细则的审批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监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细则时的操作指南。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单位监理部门负责,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是关于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制度的一个范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