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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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普政发[2010]253号
【发布部门】普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9
【实施日期】2010.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普政发〔2010〕253号)
思茅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0年6月7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2010年12月21日二届市委第92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