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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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加权,提升物业服务的透亮度和公平性,建立和完善物业信息公示制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物业信息公示制度适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信息包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资金支出情况、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和修理养护情况等与业主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物业信息公示应具有认真、真实及时、便捷等特点。
第五条物业服务供应者应当设立物业信息公示特地岗位或配备特地人员负责物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二章物业信息公示内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七条资金支出情况的公示
1、物业服务供应者应当对物业服务所产生的资金进行公示,包含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等内容。
2、资金支出情况的公示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八条管理规章制度的公示
1、物业服务供应者应当订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
2、管理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在小区入口、楼道、电梯内等易于查阅的地方进行公示,并在物业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九条维护和修理养护情况的公示
1、维护和修理养护情况的公示包含定期维护和修理养护计划、维护和修理养护进展、维护和修理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等内容。
2、维护和修理养护情况的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公示方式
第十条公示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示信息,确保全部业主都能够看到。
2、在物业公司网站设立专栏,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3、利用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供应便捷的查询方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供应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全部业主的知晓。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供应者应当将公示信息公开、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欺诈、虚假等。
第四章公示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信息公示特地岗位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负责物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
2、监督和检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公示。
4、接受业主投诉、咨询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供应者应当定期对物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信息公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示信息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供应者应当及时将业主的投诉、咨询和建议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回应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供应者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供应者供应虚假、隐瞒或者不准确的公示信息,造成业主利益受损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信息公示的不满意,可以向物业服务供应者投诉,并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介入调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物业服务供应者全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