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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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业务流程,防范资金存出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外部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按照同业存款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前述两种同业存款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活期同业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定期同业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本行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存款业务的专营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同业存款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调同业对本行授信,并负责发起本行对同业授信;
(三)在授权及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存款业务;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行同业存款业务的开展,并对本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将反洗钱相关要求纳入同业存款业务。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授信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存款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负责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规则制定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对账及重要凭证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同业存放业务利率的确定:
(一)同业存放业务的利率在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引导,双方协商”的原则确定。
(二)定价时应充分参考客户对象、金额、期限、本行资金状况与内
外部融资综合成本、货币市场利率等因素。
第十二条同业存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计息方式。
活期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定期存款原则上按360天计算,具体计算方法通过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活期同业存款按季结付利息;定期同业存款结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或分次付息,分次付息分为按季付息、按半年付息、按年付息等。
如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第十五条同业存款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利率水平由本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一)如到期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并按原利率执行,此后按同业存款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二)如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则按活期存款或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应支付利息,原多付的利息应收回。
第四章存放同业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前期调查。
业务经办人员申请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前,应对拟开展同业存款业务的交易对手进行调查。
包括:
(一)授权调查。
对交易对手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授权性文件进行查验。
(二)授信调查。
查询本行对交易对手及交易对手对本行的授信和用信情况,含交易对手所在集团。
第十七条业务申请
(一)申请条件
1.交易对手同业账户的开立已经过审批。
2.存入方及其集团用信额度在本行授信范围内。
3.如有相关授信条件要求,已办理落实。
(二)提出申请
机构业务部与交易对手就同业存款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达成意向后,由业务经办员提交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基础资料及授权性文件、同业业务审批表、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如资金系统建设完善,可采用系统审批打印电子审批表。
第十八条头寸报备。
机构业务部应至少提前1天将存放同业业务头寸需求向计划财务部进行报备。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机构业务部报送的存放同业业务进行头寸管理与审核,备足资金头寸。
第十九条审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存放同业交易进行审查,确保存放同业业务符合本行授信管理规定及交易对手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审批。
审查通过后,机构业务部按照审批流程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签约。
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机构业务部与客户签署经本行法律合规部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并根据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管理要求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资金划拨。
计划财务部或运营管理部在审核《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的金额账户和《同业业务审批表》等交易要素一致后,方可进行资金划拨。
第二十三条后期管理。
在交易完成后,机构业务部认真开展存后管理工作,动态监测交易对手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落实风险检查、风险预警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到期收回。
存放同业业务结息日及到期日,运营管理部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内部业务联系单及其他证明材料核对回款情况,并进
行记账操作。
第五章同业存放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机构业务部与交易对手就同业存放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达成意向后,由业务经办员提交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基础资料及授权性文件、同业存放业务审批表、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机构业务部需确保同业存放业务交易对手在同业业务合作准入名单内。
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交易对手身份进行识别,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头寸报备。
机构业务部应至少提前1天将同业存放业务头寸向计划财务部进行报备。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机构业务部报送的同业存放业务进行头寸管理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机构业务部按照本行及交易对手方账户开立规定,协助交易对手在我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审批。
机构业务部按照审批流程将同业存款业务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签约。
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机构业务部与客户签署经本行法律合规部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条机构业务部根据同业存款合同,核对存款资金的到账情况。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构业务部应将每笔同业存款业务的业务要素详细
记录,登记台账,确保交易要素的正确性,并将同业存款业务台账报送风险管理部,以便开展风险监测、计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存放同业业务存续期间如有以下异常情况发生,机构业务部应立即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处理方案和措施,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理:
(一)存入行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对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存入行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本行满意的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三)存入行到期未能完成本息结付;
(四)存入行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对履行还款义务发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三条发生本规程第三十二条的情况后,本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运营管理部根据机构业务部书面报告要求停止同业存款合同项下资金的划付;
(二)宣布所有已存放的存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存入行立即结算支付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三)采取法律措施及时进行追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职责或岗位职责如发生调整或变动,相关管理工作及业务流程分工可进行相应调整,不再另行修订本规程。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机构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同业存款业务审批表
2.同业业务审批表
附件-1
同业存款业务审批表
附件-2
同业业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