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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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范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标准液和检定菌的管理。
适用范围: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标准液、检定菌。
责任: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标准液、检定菌的负责人和使用人及
化验室主任。
规程:
1.标准品、对照品
1.1各类检验用标准品、对照品、每年按需要申请购买,并由专人保管,领
用时做好记录。
1.2标准品、对照品应按所标示的标定数据和应用方法使用,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
1.3标准品、对照品应按各品种的不同贮藏条件的要求存放。
2.滴定液、标准液、试液、缓冲液、指示液等
2.1滴定液、标准液应专人负责配制、标定、复标。
配制标准溶液、滴定液
应按国家法定标准进行,使用新蒸馏水或新沸放冷的蒸馏水。
2.2滴定液应按标化周期的规定,定期进行复标。
杂质检查用的贮备液使用
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2.3滴定液的配制、标定、复标均应有完整的记录,内容真实、及时、清晰、
规范。
瓶签上应注明滴定液的名称、浓度、温度、标定日期、有
效期、
标定人、复核人。
2.4检验用的试液、指示液、缓冲液等的制备和使用均应符合药典附录或检
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若发生沉淀、霉变、浓度改变或其它异常情况,
不得继续使用。
3.检定菌
3.1微生物检定用的标准菌种,规定使用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
燥品。
3.2原始菌种置于容器内再存放于冰箱冷藏,按规定的方法启封使用、接种。
并做好记录。
3.3工作菌种每一个月传代一次,做好记录。
1.4对传代的工作菌种每半年需分离挑选、重新制备工作菌种。
如发生污染、
变异时,应及时处理。
3.5工作菌液应制备双份,防止菌液被污染后有备用。
3.6工作菌液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