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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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1.22
施行日期2014.01.22
文号泰政发[2014]2号
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加快棚户区改造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城市片区开发和社区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市改造棚户区7.5万户,基本完成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任务,科学谋划空间布局。

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和非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实施城中村改造,整体提升改造片区功能,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棚户区改造可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改造步伐。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障、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整治范围。

注重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整体推进、配套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整体推进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商业、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社区功能完善、服务设施齐全、生态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通过增加财政补助、争取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

统筹安排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以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

进一步加大市、县财政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给予贷款贴息。

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

3.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予同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对直接投资的民间资本,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比例的方式,保证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

对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的民间资本,合理确定投资收益率,提高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指导监督,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

4.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

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

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充分发
动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用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

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安置房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广电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里的安排,棚户区改造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要尽快摸清现存棚户区结构类型、户数面积、分布状况等,尽快制定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责任主体,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要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补偿安置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保证分配公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监督资金规范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确保用地需求;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林业和垦区棚户区改造督导检查收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二)优化规划布局。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社会管理和生活综合服务设施。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严格按照节能、节地、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措施。

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加强质量管理。

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

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

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

认真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四)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对存在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将约谈政府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上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引导。

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识。

要加强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主动发XXX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要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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