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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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细则(讨论稿)
中心组理论学习是新时期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区委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提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指定本细则。
一、组织形式
第一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区委及人大、政府、政协及纪委的有关领导同志组成。
第二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
区委书记任组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和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
中心组组长是学习中心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
中心组副组长协助组长作好中心组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审阅学习计划,落实必要的学习经费,检查和督促各成员的学习情况。
组长外出,由副组长履行组长职责,保证中心组学习正常进行。
第三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设学习秘书2 名。
学习秘书由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和宣传部分管部长担任。
学习秘书的职责是负责起草学习计划,了解中心组成员学习出勤情况,及时组织学习资料、安排辅导讲座、外请专家、做好宣传报道等,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有关学习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区委宣传部负责区委学习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的通知起草下发,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分发统一印制的个人学习笔记;负责起草、印发中心组年度计划,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及录音、录像带,邀请专家学者辅导,做好学习的新闻报道,总结推广中心组学习的方法和经验。
第五条区委办公室负责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的会场安排、人员组织。
二、学习计划
第六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计划包括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具体安排、实施办法等。
第七条区委宣传部根据年度计划和不同时期的学习内容,制定好中心组学习阶段性计划。
阶段性计划包括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学习专题、参考书目、思考题等。
第八条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初下发给中心组成员。
阶段性计划提前一周发至中心组成员。
三、学习时间
第九条学习时间和集中交流时间应相对固定。
每次学习和集中交流提前通知,使中心组成员及时了解学习时间、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次数不得少于12 次,
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 小时。
中心组成员平时自学时间每月不得少于8 小时。
四、学习记录
第十一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有专门的学习记录,并指定专人整理、装订、保管。
第十二条学习记录每次集中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人员、未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发言人和发言内容。
记录格式要统一,字迹要清楚,内容尽可能详细。
第十三条学习记录每年年底汇总一次,按年度建档。
学习记录档案应作长期保存。
五、考勤考核
第十四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有严格的考勤制度。
对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必须向组长或副组长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学习的出勤率应在80% 以上,如
不足则另行安排时间。
如因特殊情况没有组织学习,应在下一阶段补学。
第十六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列为全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和党建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半年都要进行一次自查,年终形成书面材料。
六、学习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