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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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6.07.22
•【字号】沪房地籍[1996]578号
•【施行日期】1996.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
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578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规划土地局、房产局,各房地产登记处,各售房单位:
“九五”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以来,售房单位的房地产登记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九五方案"公有住宅出售的顺利实施,保证购房者能及时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售房单位原则上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出售公有住宅。
2、直管公房售房单位未领取售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不再领取,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内部资料的变更。
3、自管公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土地使用上没有纠纷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公有住宅。
4、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未领取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自建的职工住宅,经过批准并有规划、用地手续的,售房单位可以先出售,再补办初始登记手续。
2以参建、联建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住宅,主建单位有规划、用地手续,售房单位有参、联建的合同的,可以先出售,再补办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3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公有住宅出售的,原建房单位应持有《上海市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虽没有取得证书,但有规划、用地手续的,售房单位可以先出售,再补办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4原建房单位没有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也未按商品房开发经营的规定办理的,售房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权籍管理处。
5房地产权属来源不清,存在纠纷和矛盾的公有住宅不得出售。
6拆迁单位自建、参建、联建或购买的房屋,也按上述规定可先出售给动迁户,再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7售房单位在公有住宅出售前,应按规定做好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认定工作,分摊工作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也可以按照沪房地籍1996246号和489号文的规定自行分摊,但是分摊的结果必须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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