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站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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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站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站所有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

第三条双向转诊是指患者从基层医疗机构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以及从上一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医疗服务过程。

第四条双向转诊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患者自愿原则;
(二)合理转诊原则;
(三)规范操作原则;
(四)安全第一原则。

第二章转诊条件
第五条患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双向转诊:
(一)病情复杂,基层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确诊后需进一步治疗的;
(二)病情危重,基层医疗机构无法进行紧急救治的;
(三)基层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转诊的患者。

第六条上一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接受患者转诊:
(一)具有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
(二)具有接诊和救治该患者的能力;
(三)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了双向转诊合作关系。

第三章转诊程序
第七条双向转诊程序如下:
(一)患者或家属向基层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
(二)基层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认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填写《双向转诊申请表》;
(三)基层医疗机构将《双向转诊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提交给上一级医疗机构;
(四)上一级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基层医疗机构安排患者转诊;
(五)患者按照通知要求前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

第八条双向转诊过程中,患者、基层医疗机构和上一级医疗机构应保持沟通,确
保转诊顺利进行。

第四章转诊责任
第九条基层医疗机构负责:
(一)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转诊意见;
(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
(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指导和心理疏导;
(四)协助患者转诊至上一级医疗机构。

第十条上一级医疗机构负责:
(一)审核基层医疗机构提交的转诊申请和病历资料;
(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
(三)对患者进行接诊、诊断、治疗和康复;
(四)将患者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或继续治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站设立双向转诊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双向转诊管理办公室定期对转诊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站双向转诊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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