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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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建 筑 容 积 率 、 密 度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4 旧 的规定。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 版 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 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易率不应超过表2.3.3 新 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等特殊地区详细规 版 划时,可参考表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 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旧 版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建筑基地面积㎡ 500 住宅建筑 多层 1000 高层 2000 —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1000 高层 3000
2.4 建 筑 基 地 指 标
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新 版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建筑基地面积㎡ 500
住宅建筑 多层 1000 小高层 1500 高层 2000 低层 —
非住宅建筑 多层 1000 高层 3000
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表2.3.1中的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
新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版 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公 共 绿 地 统 计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 旧 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 版 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 地。
3.1
新 版
强化指摘建筑正面间距控制 注重对现状住宅的权益保护 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 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 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适 用 范 围
新 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 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市、县 版 城区以外的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参照执行。
(二)用地管理
2.1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旧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平0.9米高) 计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
新规基本要求: 底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应当满足间距系数 要求; 历史上间距标准较低或者布局复杂等致使现有 住宅建筑日照低于现行标准的,不应由于新建建 筑降低其日照时间; 相邻地块的建筑高度、容积率、退界等应当统 筹考虑,不能为满足某一块地,损害相邻地块的 合法权益(建筑布局、退界、容积率、高度);
注意事项: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应统一规划,优先进行 日照影响分析,确保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中小城市、县城的用地条件、生活方式、环境质量应当有别于大城市和特大 城市,其高层住宅可以按间距系数控制(有的城市目前实行双控) 布局复杂的,或历史上日照标准低于现行标准的旧城区,选择用间距系数比 做日照分析更便于操作。
2.5.1 建 筑 容 积 率 、 密 度
旧 版
删除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2.3.6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 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 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 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解读 《江苏省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2011年版 VS 2004年版
讲解的主要内容
总则 用地管理 建筑管理
执行起止
关 于 执 行 起 止
《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 旧 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 版 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照2000年 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阳光权不可交易,规划管理应严格谨慎; 经规划审批的住宅建筑朝南的居室,应当满足 国家规定的日照要求; 因建筑设计存在自身遮挡情况的,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尽可能满足日照标准(日照影响分析计 算参数标准会涉及相关内容);
建 筑 的 非 住 宅 部 分
3.1.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 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 旧 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 版 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 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3.2.5.3 底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等为休闲、健身、绿 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 新 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的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 版 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 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 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 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 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 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 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2.2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 新 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 版 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 建设用地。
新 《技术规定》定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2012年5月1日 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 版 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
(一)总则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 旧 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 版 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3.2.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 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其受其影响的周边 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 照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 3.6.2.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小高 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3.2.3条计算确定。 新 3.2.6.3 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 版 算日照间距。
新 版
删除容积率奖励的规定,明确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2.4.2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 积率。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 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 促进和平。
旧 版
建 筑 容 积 率 、 密 度
新 版
新规表2.3.3的修改内容: “中高层住宅”改为“小高层住宅”,容 积率上限略有提高; 工业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增加下限指 标,上限指标适当提高; 删除公共设施类用地的指标规定(科研、 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 艺术、幼托等设施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设 计); 增加超高层建筑指标的说明; 4、幼托、中小学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 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 宅建筑的指标。 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 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的下限;工业用地上 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 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 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筑 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筑类型的建筑面 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 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 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 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照详细规划确 定的指标执行。
公共绿地 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 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 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 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旧 版
用 地 兼 容
新 版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 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 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 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前,提倡同一块地内不同使用 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 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中具体明确。 倡导合理的混合用地; 删除原版关于规划主管部分划分建设用地和项目适建性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和尺度,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拟定规划条件时规定;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的 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可能出现的情形:不沿城市道路的下商上住,只扣除地面层。
高 层 住 宅 间 距
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 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 旧 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1.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 版 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6.3 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 照间距。
2.5.2
(三)建筑管理
建 筑 层 数 划 分
旧 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版
新 小高层住宅建筑指七层至十一层(含11跃12层)的住宅 版 建筑。
建 筑 布 局
旧 版
新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 版 少建筑能耗。
日照间距
旧 版
日 照 间 距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 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 率、建筑物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