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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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2010〕19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
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
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
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
号)
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
(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凡我市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
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单位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价格);
(三)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
(四)收费范围;
(五)计价或收费单位;
(六)投诉电话。
涉及国家规定实行减免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在公示中予以说明。
属自愿选择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除公示收费依据外,还应附以说明。
三、纳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外,收费单位还可以采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等形式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开通网上查询的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网公布。
收费项目较多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形式进行公示。
并在政务公开栏中放置已制作好的收费清单,方便群众取阅。
公示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公示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
涉外收费的,应同时使用中、英文予以公示。
四、各收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挂帅,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收费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
收费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工作。
应在收到物价、财政部门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7天内,对收费公示内容作相应调整,并及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
五、收费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票据,不得自制或以其他票据替代。
六、收费单位不得将非法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搭车进行公示。
七、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各单位也要自觉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财政局职责。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
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
(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
(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
(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
(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
(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
特区外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3),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教育局备案。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4),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劳动局备案。
五、应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申请;
2.办学许可证;
3.成本测算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报表;
6.办学协议;
7.财政经费拨付情况;
8.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
9.办学评估等级。
(二)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办学许可证;
3.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材料;
4.办学评估等级。
六、收费方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
学期初与学期末不足1个月的按日计算。
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收费项目为:保教费。
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
(二)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一般在开学前10天收取。
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除高中一年级新生以外的各阶段学生不得举办军训课。
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应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
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
(三)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
在校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民办高校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
(四)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七、退费规定
(一)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当月入园5天内家长要求退保教费的,退已缴费的80%;当月入园5天后要求退保教费的,不予退费。
伙食费等代收费按公开帐目的实际数结算,已购置实物(非校产部分)的,退还该实物或现金。
(三)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缴费因故未报到注册或上课
的,如要求退学退费,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80%;学生报到注册后1个月内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60%;学生报到注册超过1个月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四)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费事项按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职〔2003〕100号)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一)民办学校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三)市(区)物价、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办学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略)
2.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略)
3.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4.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接原深圳市人事局和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财政局职责。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深计〔2003〕725号)
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申请、选聘、考核、解聘及咨询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聘请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有关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咨询专家库是指根据本办法筛选出的咨询专家组成的数据库。
咨询专家库的咨询专家总数一般不少于300人。
第五条咨询专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评审中心是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评审中心在管理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接受咨询专家的推荐和申请;
(二)负责咨询专家的选聘;
(三)负责咨询专家的考核和解聘;
(四)负责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