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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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
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8.29
•【字号】桂价费字[2002]392号
•【施行日期】2002.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92号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环保局,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请求调整广西环境监测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报告》(桂环计字[2002]39号)悉。

我区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10年来,由于各种原因,现行收费标准与实际成本费用支出相比已明显偏低,此外,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对监测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新增环保监测项目越来越多,而一些新的项目缺乏收费依据。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经研究测算,并参照部分外省标准,决定对我区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环保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性监测,可按附表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全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最高标准以内制定当地执行的收费标准。

三、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试行期满后,自治区环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定。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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