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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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不同:前者不能 免责;后者可免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接至交。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 《海牙规则》: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万金法郎, 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待运提单: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 等待装船期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 体人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 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的 提单。
(3)指示提单:指根据托运人、收货人 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 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3)天灾和海难。
(4)战争等免责事由: 包括战争、公敌 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 暴动和骚乱。
(5)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7)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原因——杂项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 4.提取货物
三、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 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谨慎处理船 舶适航。
《汉堡规则》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load)、操作(Handle)、积载 (Stow)、运送(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 卸下 (Discharge)所运货物。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提单运输(定期运输)
是指承运人按照固定航线和挂 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 用船舶将托运人的货物从特定的装 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的运输方式。
2.租船运输(不定期运输) 这种运输方式没有固定的船期、
航线、港口和航行时间,可根据货 源的情况决定去向,运费或租金随 各地区、各个不同时期的市场行情 而定,并按船舶的载货量或租船时 间计算。主要适用于运输大宗或散 装货物。
免责条款 。
承运人引用该项免责,不仅要证明自 己没有过失,而且要证明其代理人或雇用 人没有过失。承运人往往是在无法引用前 述免责事项时才援用本项为自己辩解。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制。
《汉堡规则》实行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 但保留了火灾由托运人或货方举证的规 定。
(五)托运人及收货人的义务 1.提交货物 2.提供有关单证 3.支付运费
(2) 国际航运的发展; (3)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 新秩序的斗争在航运领域的反映。
(二)提单的含义及性质 1.提单的含义
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 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
2.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 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不清洁提单:明显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
(四)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船舶适航义务
首先,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 性能和设备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 或提单所规定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 的风险。
其次,船舶要配备适当的合格船 员,要设备齐全,燃料给养充足, 使船舶能安全的将货物运往目的地。
最后,船舶须适于承运货物, 即装载货物的货舱、冷藏室及其他 供载运货物部分适于受载、运送及 保存的货物。
(3) 《汉堡规则》: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835计账 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账单位的金额,以较 高者为限。
4.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1)航海过失:即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
(2)火灾:《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 火灾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概不负 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 引起的除外;而《汉堡规则》则取消了 火灾免责,但要求索赔人承担举证责任。
方的正当利益。 一是运输风险多由货主负担; 二是过度投保和重复投保; 三是货主承担较高的索赔的成本
责任期间的规定存有漏洞。 赔偿责任限额太低。 诉讼时效期间太短。
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1)代理原则和从属关系原则是法 律依据;
清洁提单:指对货物外表未加不良批注 的提单。下列情况不使提单成为不清洁:
(1)批注并未明白表示货物或包装有不满意 的情况,如仅称“旧桶”、 “旧箱”等; (2)批注在于说明承运人对由货物本身性质 或包装所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如“货物用 纸袋和/或塑料袋包装;( 3)承运人否认 了解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质量或技术 规格的条文,如注记“据告称”或“据告 重”。
二、提单
(一)调整提单运输的法律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1)制定 (2)贡献 采用过失责任主义; 除列举英美普通法中原有的免责事由外,增列 船舶航行与管理过失免责; 规定赔偿限额,以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负担。
(3)存在的问题 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海运技术。 没有完全贯彻过失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货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 装船的收据;
(3)提单是货物的权益凭证 ——物权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 待运提单。
2.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 单和指示提单。
3.以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 和不清洁提单。
已装船提单:同一票货物全部装进船舱 或装上舱面并经大副签收后,根据托运 人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签发 给托运人的提单。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二、提单 三、租船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海上运输
1.划分标准: 启运港与目的港是否在同一国家。
2.划分意义: (1)国家主权原则(沿海运输权) (2)法律适用 (3)承运人责任制度 (4)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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