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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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案例
【案例】
俞某系某村村民,1996年3月26日,其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俞某承包该村土地九亩,承包期限为15年,自1996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
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后在1999年该村为响应国家政策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更新改造,此改造涉及该村35户村民所承包的土地,其中,涉及对俞某承包的九亩土地进行挖沟设渠。
该村召开村民集体会议并作出调整决议,将该村所有的其它机动土地按照原合同确定的亩数发包给因改造土地而被占用原承包土地的该村35户村民,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得批准。
同时村民集体会议还决定对该35户村民减收一定的承包款以弥补因地力下降给其造成对经济损失。
【分歧】
在本案中,俞某认为其与某村签订对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且其已在该承包土地上耕种来三年,而某村在没有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之下,擅自调整土地位置,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已被变更,此系某村单方对合同的解除。
某村认为其对该村所有的土地进行调整改造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要求,而按原承包合同确定的亩数重新发包另外土地给包括俞某在内的35户村民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是对原承包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实质并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