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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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环保准入制度,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申报工作,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技术改造工作,建立常态监督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
二、治理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应用领域,包括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机械、港口与企业厂内机械、农业机械以及备用发电机等。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环保局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的推进及完成情况。
市公安局:对不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配合市环保局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环保局:牵头和统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做好技术改造第三方协调委托工作,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发局、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落实环保准入制度,按各自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污申报工作,开展摸底核查,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协助市环保局督促和指导企业完成污染治理。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违规进口、销售不符合污染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负责、行业自包”的原则,结合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协
调力度,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环保准入制度
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X年第5号)要求,全市所有新购置和转入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鼓励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对辖区和监管职责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进行全面普查核实,填写X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表,报市环保局(X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技术改造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完成技术改造第三方委托工作(X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技术改造工作
市环保局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状况进行筛选,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对符合改造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核查,有计划、分批次地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完成技术改造治理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备案(X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建立常态监督制度
市环保局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常态监督制度,禁止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我市使用,对排放不合格、未按有关规定加装和使用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X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环保局局长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
市交通局、市农发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X),负责组织协调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设立一名联络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