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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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大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大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大全]》一、优先安排基本农田,进一步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此次规划全面落实省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农用地分等定级为依据,优先将基础设施好、土壤肥沃、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并协调基本农田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关系,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个人能够集中的要求,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

同时,为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各县地区的部分优质耕地以及未来作为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一般耕地调整为基本农田,调整后,全市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质量有所提高。

二、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保护了区域生态过程的连续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全市自然生态资源分布状况,结合山脉、水系、森林、农田以及城市公园等,完善“山水相间”的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区域生态屏障,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区域生态过程的连续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三、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并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

四、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增强了按规划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强化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

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系统,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构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测体系。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下发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地方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背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每十年进行一次修订。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更新、调整的要求。

为此,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制定更新的方案势在必行。

目的制定此次修改方案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当前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实现国家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增强土地资源的生态和经济效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水平,推进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

方案1.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当前城乡发展已经进入了新阶段,城乡融合发展已经成为一个趋势。

为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城乡用地的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城乡土地空间布局,提升城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2.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保护和修复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3.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的土地利用可以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为了鼓励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总体规划应该在现有的土地资源基础上,加强调整和改革,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使用效益。

4. 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监测土地规划管理和监测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土地规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需要建立规范的土地规划管理和监测机制,提高土地规划科学性和专业水平。

5. 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土地综合整治是维护农村环境卫生与美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在土地总体规划中,应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方面的规划和管理,提升农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卫生状况。

总结以上是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现城市和乡村的融合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监测以及加强土地综合整治,都是实现国家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保障。

我们期望本次修改方案的实施能够推进城乡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实现国家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人口快速增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成为不可避免的需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规划编制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是指对已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现实情况的变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需要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和原则重新审视,新的城市发展需要得到充分的考虑和综合分析。

其次,需要对现有的土地利用状况和需求进行全面评估,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向和重点。

然后,需要制定调整和修改方案,其中应包括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区位、用途、功能、发展方向和规模等各方面的内容。

最后,制定并实施具体的配套措施,如建设新的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土地整治和修复等,以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

对于已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修订和修改应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

其次,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和修改程序,避免滥用、乱用和错用职权。

再次,应重视社会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开展社会调查和评估工作,真正做到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

最后,应强化质量管控,明确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更好地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土地利用粗放、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这些问题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需要立足长远,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逐步推进城市建设质量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优化。

总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必须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规划调整和修改工作,确保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优化升级。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3号)作者:未知发布日期:xx-4-9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xx]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当前,各地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各项措施。

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紧急通知》关于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和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修改的决定,同时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价,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现将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规划实施评价。

现行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规划在执行中反映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讦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修编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提出修编的,必须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报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

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1)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修改

1、⼟地利⽤总体规划评审的内容 由上级⼟地管理部门组织规划成果评审⼩组,对各项成果进⾏检查评审。

评审的内容如下: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节约集约利⽤、⼟地资源可持续利⽤和社会、经济、⽣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地利⽤控制指标是否得到落实; (3)各类⽤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地利⽤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 (4)⼟地利⽤分区是|考试⼤|否科学、合理; (5)⾮农建设⽤地指标分解与各类⾮农建设⽤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论述是否清楚; (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编绘⽅法是否正确,图⾯是否整洁清晰; (9)采⽤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2、⼟地利⽤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地利⽤总体规划实⾏分级审批。

按照《⼟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有⼟地利⽤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分别为:国务院、省级⼈民政府或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

(1)报国务院批准的 ①省、⾃治区、直辖市的⼟地利⽤总体规划。

②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经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报省级政府审批的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地利⽤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3)授权审批的乡|考试⼤|(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例题: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民政府批准。

(2000年⼟地管理基础试题) A.县级 B.市级 C.省级⼈民政府授权的市级 D.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级 答案:D 解析: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3、⼟地利⽤总体规划的修改权限 ⼟地利⽤总体规划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规划,是本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地使⽤者必须遵循的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变得日益重要。

本工作方案旨在论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必要性,明确目标和任务,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背景与意义1. 城市发展需求: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进程,城市所需要的用地日益增加,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

2. 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可以促进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经济发展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的竞争力。

三、目标与任务1. 目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

2. 任务:(1) 评估现状:对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分析问题和不足之处。

(2) 制定调整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

(3) 完善规划标准:在调整中,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标准和指标,提高规划质量和科学性。

(4)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优化土地的利用效益,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5) 促进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应与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通过合理规划,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工作方案1. 调研与评估(1) 收集相关数据:对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分布、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进行调研,并收集相关数据。

(2) 综合评估:通过数据分析和专家评估,对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缺点进行评估。

2. 制定调整方案(1) 确定发展方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源保护的要求,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

(2) 制定发展重点:在调整方案中,确定土地利用的发展重点,如产业发展、居住区规划、生态保护等。

(3) 确定用地布局:根据发展方向和重点,确定不同区域的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类用地。

3. 完善规划标准(1) 规范用地标准: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需要,完善各类用地的规划标准,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宋毓卿(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新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列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与空间布局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保障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坚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增加”的前提下,要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文章主要阐述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键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上报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 文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487(2019)04-127-2作者简介:宋毓卿(1986—),女,山西太原人,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主要从事土地相关技术工作。

(邮箱)qingminister@1 引言乡级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的基础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确定规划目标;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村土地利用控制;安排近期用地;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了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171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五”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8〕97号)的要求,从全方位的角度、科学合理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评价,包括对规划实施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为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报件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市、县级和县政府驻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市级批准其他乡镇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

二、报件要求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应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的请示、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的,应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备案的请示,附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审批表及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审查内容1.齐全性上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是否齐全。

(1)请示文件;(2)申请审批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4)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含规划图和管制分区图);(5)电子成果。

包含上述(1)至(4)项资料电子成果形式,同时包括整个项目区的矢量数据、土地用途区调整的矢量数据、规划地类调整的矢量数据、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的矢量数据。

属于规划修改的,应同时报送规划修改听证、论证资料。

2.合法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主体、程序和依据等是否合法。

3.合规性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是否落实上级规划指标管控要求;是否与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文、图、表、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要求,主要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4.图数一致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所涉指标是否达到图数一致性要求。

5.数据成果质量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数据成果是否符合数据入库要求。

四、审查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规划审查包括材料接收、技术审查、审批(审核)、数据更新入库4个阶段。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背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重要规划,以确定土地利用的总体方向、布局及开发利用模式,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需要修改的原因•城市扩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需要更多的用地来满足人们居住和生产的需求,原有土地利用方案需要调整和完善。

•环保压力: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因此需要建立更加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社会需求: 当代社会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需要制定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土地利用规划,满足人们对于生活和生产的需求。

修改方案•合理利用现有土地: 优先利用已有的空地、空房、旧城改造和产业升级,提高城市的空间利用效率和土地开发效益。

•严格土地保护: 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建立完善的土地保护制度和机制,尽可能地减少土地使用量和生态破坏。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土地利用的效益,需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从而实现更多的产业升级和土地集约利用。

•鼓励社会资本: 在土地利用中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方式推动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协同发展,提升土地利用的效益和质量。

实施措施•深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和监管制度,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落实土地保护制度,建立土地资源监测、评估、审批、监管等一系列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强化PPP模式的应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土地利用领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减少农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结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国土空间的优化和资源利用的调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通过加强规划的调整、建立有效的土地保护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吸引社会资本等措施,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最终稿)

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最终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一)单独选址项目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1、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未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需在规划图上落实具体位置。

2、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做调整。

以上调整需在项目预审和审批阶段,随卷附XX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调整前、后规划局部图。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同时附规划调整听证、论证材料和核销多划基本农田材料。

调整落实方案主要内容:项目纳入规划清单情况,规划指标预留情况(附文本内容,盖县局公章),项目规划指标来源预留不足的需说明指标来源及调整情况,项目实际占地位置、面积、规划地类、现状地类等情况,项目落图后用地布局变化及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变化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落实方案不再另行审批,由市局建立台账管理,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厅备案,作为数据库更新的依据。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规划用途区调整1、市、县级请示。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对规划调整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请示中提出结论性意见。

明确以下主要内容:规划调整原因、依据,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入和调出地块的现状地类和调整前规划地类,调入和调出地块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是否涉及在建和已建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涉及开发区、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情况等。

2、调整方案。

规划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述),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应明确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类项目,特别是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两高一资”项目及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及炼油、轮胎等我省产能过剩项目),调整方案涉及的用地总面积,调入和调出地块的位置、面积,调整前规划地类、现状地类面积(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况。

2024年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2024年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2024年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配置的重要工具,其适应性和灵活性显得愈发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规划的修改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

本文将从规划修改的背景、必要性、主要内容、程序、影响以及监管与评估等方面,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进行浅谈。

一、规划修改的背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家土地政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对一定时期内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所作出的总体安排。

然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为经济发展策略的调整、生态保护要求的提高、人口分布变化等因素,使得原有规划不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这时,对规划进行适时的修改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利用需求发生变化,原有规划可能无法满足新的发展需要。

二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通过规划修改,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保障生态安全。

在生态环境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规划修改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三、规划修改的主要内容规划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原有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估、分析、调整和补充。

具体来说,需要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存在的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生态保护的新标准,调整土地利用目标、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则;补充和完善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政策措施。

四、规划修改的程序规划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启动修改程序、编制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组织论证、报批审查、批准实施等步骤。

在启动修改程序前,需要对原有规划进行全面评估,明确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编制修改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阶段,需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要求
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省批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 界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3〕 34号)
明确了报省城 乡建设用地规 模边界调整的 范围、程序及 材料等要求。
26
二、部批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边界调整程序
县(市、 区)局 请示
设区的 市国土 资源部 门审查
市局组 织专家 论证
2 地块的编号、地类、面积,调整后对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
的说明材料);
风景旅游用地区调整
需附旅游部门意见
3 3.与城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材料;
4.标注调整地块位置的1∶10000土地规划数据库局部图 及调4 整地块的矢量数据;
3 5.其他有关材料。
36
四、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区调整审查要求等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报件审查要求与规划修改报件类似。
同一行政区域土地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30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31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地块矢量数据 在系统中也需修改
32
第三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
33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有关规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2013〕116号)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
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
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
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
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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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二〇一二年九月目录一、指导思想 (1)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一)评估目的 (2)(二)评估方式 (2)(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四)评估原则 (3)(五)评估程序 (4)(六)基础资料收集 (5)(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三)规划修改原则 (12)(四)规划修改程序 (13)(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一)规划评估成果 (15)(二)规划修改成果 (16)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一)评估目的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布局、措施等进行评估,掌握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规划实施的成效和问题,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对策建议,提高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

(二)评估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定期评估与适时评估。

1.定期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把规划期分为若干个时间段,针对某个时间段对规划进行全面评估。

2.适时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国家战略性规划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原因,对规划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

适时评估可根据客观需要开展。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1.评估层级新一轮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

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开展定期评估工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与县级规划同步开展评估工作;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需要,由所在省(区、市)在5年内组织1至2次规划评估工作。

2.工作组织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由规划审批机关组织,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组织,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开展评估工作。

为体现规划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开,省级以及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技术工作,应选择并委托在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中的机构承担。

(四)评估原则1.客观真实原则评估应采用依法公布和审批的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等数据,保证评估过程和结论的客观性,如实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2.综合评估原则规划评估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各类用地变化情况、用地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情况、规划措施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规划实施效益。

3.统筹兼顾原则评估过程中调查并充分听取城建、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中涉及的问题,在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兼顾,提出解决办法。

(五)评估程序规划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工作准备。

开展工作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申请评估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和宣传;开展技术准备,制定技术方案,选择技术单位,确定技术人员。

——前期调查。

收集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相关行业数据、资料、图件,开展相关实地调研。

——开展规划评估。

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总结规划实施成效、问题及原因,提出评估主要结论和促进规划进一步有效实施的建议。

——编制成果。

编制规划评估报告、表格、图件等成果。

——成果审查论证。

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评估成果进行审查论证。

——成果上报、备案。

在进一步修改规划评估成果的基础上,将成果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评估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录1。

(六)基础资料收集规划评估工作开展前,应收集的主要数据、资料包括:1.社会经济资料。

主要包括涉及评估时点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料,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资料等。

2.土地利用状况资料。

主要包括历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低效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

3.基础图件。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图、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布局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反映评估时点现状的遥感影像图、发展战略图等。

4.规划与“二调”成果衔接情况。

5.相关行业、部门规划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评估时点现状的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划、城镇体系建设、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地质、水文、环境等规划资料。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1.定性分析主要内容(1)规划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

包括规划范围、期限、规划获批时间、采用的基础数据、与“二调”成果衔接情况;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主要规划目标、调控指标及分解方案、规划布局、分区、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主要规划内容。

(2)规划主要调控指标实现程度评估。

在梳理年度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等情况基础上,分析评估范围内所辖各行政区、不同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特点,对评估时点对应的规划阶段目标、规划远期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包括: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耕地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生态保护情况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②建设用地指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及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指标实施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③补充耕地目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指标实施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3)规划布局和分区评估。

分析评估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对用地变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功能分区或用途分区确定的土地利用调控方向和主导功能(用途)进行评估。

对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执行情况、规划布局与实际发展方向匹配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4)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重大工程实施情况,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分析规划提出的经济激励、技术保障、制度完善等实施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措施对规划目标实现的有效性。

2.定量评价(1)评价指标体系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分为评价目标与评价指标两个层次,由5个评价目标、22个评价指标构成,从规划主要指标实施情况、用地结构与布局情况、用地节约集约程度、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规划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备选指标,必选指标为必须进行评价的指标;备选指标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选择,也可结合实际增设备选指标。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表1 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表(2)定量评价方法定量评价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和评价分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指标标准化处理可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

确定指标分值后,通过加权求和依次计算目标分值和综合分值。

具体方法见附录2。

3.综合分析与主要评估结论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1)规划效益分析。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述,分析规划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程度分析。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对规划实施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相一致、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进行评估;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规划中考虑不充分,或评估阶段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重大政策变化及新的重点任务,分析其对规划产生的影响。

4.下一步实施建议根据规划评估结论,结合区域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客观需求,提出在规划不进行调整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根据评估结论认为需要修改规划的,提出规划修改动意,明确规划修改涉及的层级、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经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适时对规划目标、方案及措施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不断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过程。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凡符合以下情形,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开展规划修改工作:1.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旅游、国防军事、民生建设、矿山开发等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2.经评估,因经济社会生态等发展建设需要,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确需调整或突破、需进行规划修改的;3.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现行规划范围、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4.经评估,因国家战略规划、城市发展方向改变、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现行规划范围、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5.经评估,基本农田布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边界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6.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与人为灾害发生,由抢险避灾引起的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7.经评估、论证,城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规模突破、有条件建设区扩展边界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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