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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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检查力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规范的主要业务内容:职业卫生检查
第三条制度适用人员:建水县福运煤矿所有职工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对相关问题负责提出奖惩的建议。
由建水县福运煤矿领导班子组建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基层各队开展全矿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检查
(一)矿属各二级单位应严格对露天煤矿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到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记录》中,并及时整改。
对于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
(二)建水县福运煤矿在每次的安全检查中监督劳保用品是否存在的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同时对露天煤矿职业卫生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到《安全检查记录》中并进行整改。
(三)建水县福运煤矿各级管理人员都有权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性。
发现问题监督整改,对于不能立即监督整改的可报告矿安全管理部当班安检员,由安检员监督整改。
第六条奖励与惩罚
(一)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可在本质安全考核表中给予加分,并在年终给予现金奖励。
(二)对于举报其他人违反职业健康相关规定的可视情节在本质安全考核表中给予扣分,并在年终给予现金处罚。
(三)对于违反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元安全罚款。
(四)对于违反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领导给与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职业病防治法》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对于违反露天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检查管理制度》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对于《职工奖惩条例》中由相关规定的,按《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六)对于违反露天煤矿《职业危害监测管理制度》、《监测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2000元处罚。
(七)对于违反露天煤矿《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在给予1000元-2000元处罚。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可给予100元-200元处罚。
对于《职工奖惩条例》中由相关规定的,按《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七条检查对象为建水县福运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八条奖励与惩罚
(一)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可在本质安全考核表中给予加分,并在年终给予现金奖励。
(二)对于举报其他人违反职业健康相关规定的可视情节在本质安全考核表中给予扣分,并在年终给予现金处罚。
(三)对于违反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元安全罚款。
(四)对于违反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领导给与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职业病防治法》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对于违反露天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检查管理制度》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对于《职工奖惩条例》中由相关规定的,按《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六)对于违反露天煤矿《职业危害监测管理制度》、《监测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2000元处罚。
(七)对于违反露天煤矿《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在给予1000元-2000元处罚。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可给予100元-200元处罚。
对于《职工奖惩条例》中由相关规定的,按《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