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与廖莲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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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与廖莲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84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
【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宏;廖莲云
【当事人】张宏廖莲云
【当事人-个人】张宏廖莲云
【代理律师/律所】余文灿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文灿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文灿
【代理律所】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宏
【被告】廖莲云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廖莲云是否向张宏承担还款责任;2.若廖莲云应承担还款责任,其应还款的金额及利息如何确定。
张宏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张宏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廖莲云应向张宏的归还的款项金额为48800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交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张宏举示的证据1、2以及廖莲云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对事实的认定进行综合判定;张宏举示的证据3,因未提交原始载体进行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宏在一审中主张的其出借给廖莲云的92400元的组成为:2019年3月13日,微信转账12000元;2019年4月12日,微信转账13000元;2019年4月20日,微信转账3000元;2019年4月21日,微信转账8000元;2019年6月15日,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9年8月7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8月11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9月9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11月3日,支付宝转账4400元;2019年11月19日支付宝转账20000元;2019年11月20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2020年1月18日22:44,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1月24日,微信转账1000元。
其中,2020年1月24日的微信转账1000元,转账说明为“新年快乐宝贝”。
在上述张宏主张的借款之外,张宏向廖莲云的转账情况为:2019年2月9日,微信转账1314元;2019年3月31日,微信转账200元;2019年4月10日,微信转账100元;2020年1月18日22:40,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2月11日,微信转账6000元。
廖莲云向张宏的转账情况为:2019年3月1日,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1月18日22:41,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2月10日,微信转账6000元。
廖莲云曾向张宏发送短信:“张宏我要求你帮我最后一次,我开不了口昨天我就想给你说的,最后最后借一万块钱给我,我保证15天之内绝对给
你,因为上次我出去耍我妈才给了我一万,现在还没到第二个月我也不敢喊她拿,我的这些钱我向你坦诚都是打牌输了,但是我向你保证我绝对不会再去沾麻将了,我那天不想去那天朱漫把我喊去输了两千多,如果你不愿意我真的不知道我该怎么办了!如果给我屋头说了以后绝对不会拿一分钱给我了……”,“对不起,以后我不会这样了,如果你不愿意相信我了也没关系,我不会耽误你的”。
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我好烦,麻烦尽快嘛,我不想再过差账的生活了”。
廖莲云回复:“好的”,“我要23号上班,这月之内给你吧”。
2020年2月10日下午7:28,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反正尽快,还有那部分,我想过新生活”。
2020年2月10日下午7:42,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好的”,“你现在已经是新的生活了啊”,“我尽快还你”。
2020年4月9日下午9:03,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廖云我这给你列下,借了一个四千,一个四千五,给你还贷款两万五,还信用卡一万,张成艺的4000,利息只给算1300,多的都不算了,一共48800元,我只要这些,好聚好散嘛,以前为了留住你做些丢脸的事见笑了,我还是得重新开始了”。
2020年4月10日下午7:21,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你好久给我哦”,“今天还款”。
2020年4月10日下午7:30,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我暂时没有钱”。
张宏回复:“那不归我管了吧现在,我也很困难的,你去找你妈或者啥的要嘛”,“你耍的开开心要我给你差着不合适吧,你要说是现钱花了就算了,主要是差账这么多很难受的”。
2020年4月10日下午7:37,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你看看我给你的明细”。
廖莲云回复:“我没有说要你管哈”。
2020年4月10日下午7:39,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我也没说不给你”。
张宏回复:“真要较真,之前你骗我说你老汉要的两万,喊我借的两万”,“这你就不要怪我了,我实在没办法了”。
2020年4月12日下午9:21,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给我两个月时间我给你啊”,“如果你不愿意那就没有办法了”。
2020年4月12日下午9:29,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又拖两个月,让你妈给你嘛,两个月你又哪儿来这笔钱嘛”。
2020年4月12日下午9:35,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两个月绝对给你”。
2020年4月12日下午9:49,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散了嘛就快结清嘛,我不信你妈还不给你了”。
2020年4
月12日下午10:11,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快点啊哎呀找你妈要,你去抢迈两个月”。
“2020年4月12日下午11:08,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你不管我从什么地方拿,两月时间给你,你不愿意就随你”,“你想找谁就找谁”,“你想闹烦就闹烦”。
张宏回复:“六月十号之前”。
廖莲云回复:“好的”。
2020年6月8日下午5:36,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那个马上就十号了,麻烦准时安排上好吧,非常非常感谢”。
2020年6月10日下午6:00,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不好意思我暂时没有”。
2020年6月10日下午6:26,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你有没有不重要,去借,贷款,找家里,找你男人要,手段很多,几万块是拿得出来的,又不是几十万,我不可能在给你承担起”。
2020年6月10日下午7:53,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廖莲云回复:“我说了我没有,有我就都给你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廖莲云是否向张宏承担还款责任;2.若廖莲云应承担还款责任,其应还款的金额及利息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逐一评述如下:一、关于廖莲云是否向张宏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张宏上诉称,张宏在与廖莲云恋爱期间,向廖莲云转款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了两人正常生活开销,不存在赠与的问题,廖莲云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还款并明确了具体还款时间,一审判决仅因张宏未要求廖莲云出具借条或欠条,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张宏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首先,张宏在一审中举示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廖莲云进行转账,金额达92400元。
廖莲云称转账的款项不是廖莲云借的,是恋爱期间张宏给廖莲云的,但廖莲云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张宏向其转账的款项是张宏赠与廖莲云的。
其次,从张宏与廖莲云之间的短信以及微信来看,廖莲云曾经向张宏提出过借款的要求,同时,张宏于2020年4月9日在微信中要求廖莲云偿还48800元,廖莲云并未对此予以否认,且在微信中回复“我也没说不给你”、“给我两个月时间我给你啊”、“两个月绝对给你”。
廖莲云在张宏向其催收债务时,未提出异议,并承诺还款期,应视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廖莲云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关于廖莲云应还款的金额及利息如何确定
的问题。
张宏上诉称,张宏于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转款92400元给廖莲云,廖莲云应承担偿还责任。
张宏一审请求判决廖莲云偿还借款92400元及利息(以9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付付清款止)。
本院认为,张宏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首先,在张宏于2020年4月9日向廖莲云发送的微信中载明:“廖云我这给你列下,借了一个四千,一个四千五,给你还贷款两万五,还信用卡一万,张成艺的4000,利息只给算1300,多的都不算了,一共48800元,我只要这些,好聚好散嘛,以前为了留住你做些丢脸的事见笑了,我还是得重新开始了”。
张宏发送该微信的时间在张宏向廖莲云转账之后,张宏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其只要廖莲云归还48800元,廖莲云也同意归还,故本院认为,廖莲云应向张宏的归还的款项金额为48800元。
其次,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宏主张从2020年4月11日开始计算利息,但从张宏与廖莲云的微信来看,在张宏2020年4月11日要求廖莲云偿还48800元后,廖莲云提出“给我两个月时间我给你啊”,张宏在2020年4月12日回复廖莲云“六月十号之前”,应视为张宏同意廖莲云提出的2020年6月10日之前归还的请求,故本案所涉借款的还款期限应为2020年6月10日之前。
根据前述规定,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6月10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9403号民事判决;
二、廖莲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宏借款48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张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张宏负担498元,由廖莲云负担55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张宏负担996元,由廖莲云负担1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6 17:16:46
张宏与廖莲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8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灿,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莲云。
上诉人张宏因与被上诉人廖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9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宏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宏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廖莲云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因张宏未要求廖莲云出具借条或欠条,认
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在两人恋爱关系存在时,因廖莲云偿还贷款的需要,张宏给廖莲云转款,且转款数额较大,超出了两人正常的生活花费开销,不可能存在赠予的问题,张宏出于对廖莲云的信赖,没有要求廖莲云出具借条。
2.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廖莲云承诺还款并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时间,廖莲云已经认可其是应该返还张宏支付其的款项。
张宏于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转款给廖莲云942某某元。
双方于2019年8月分手,双方恋爱关系就此终止。
但是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因廖莲云需要归还网络贷款,张宏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廖莲云转款42400元。
在之后,廖莲云与张宏微信聊天过程中表示“我要23号上班,这个月之内给你吧”,“我尽快还你”,“我说了我没有,有我都还给你了”,“给我两个月时间我给你”,“你不管我从什么地方拿,两个月时间给你,你不愿意就随你”,可以明确,廖莲云认为其是应该返还张宏款项的,该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廖莲云为自己设立了合同之债,债权人为张宏。
3.张宏和廖莲云曾有过恋爱关系,但是张宏在分手后也多次应廖莲云的需求向廖莲云转款,本案法律关系的出发点与基本依据不全是建立在双方恋爱关系基础之上的。
廖莲云二审答辩称,钱不是廖莲云借的,是恋爱期间张宏给廖莲云的。
张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廖莲云偿还张宏借款9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止);2.本案诉讼费由廖莲云承担。
事实及理由:廖莲云因资金需求,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张宏借钱,并承诺尽快归还,张宏于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款给廖莲云924某某元,张宏多次催收还款,廖莲云承诺在2020年4月进行归还,张宏于2020年4月10日催还,廖莲云均推诿,承诺两个月后进行归还,廖莲云未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张宏通过微
信、支付宝向廖莲云13次转账共计92400元,系张宏主张的诉请金额。
一审另查明,张宏、廖莲云双方的微信聊天部分内容可以看出张宏、廖莲云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就款项进行过商榷,但张宏所提交的微信内容不完整,无法真实再现双方聊天的全部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张宏、廖莲云双方陈述及举示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宏与廖莲云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廖莲云应否偿还张宏转款金额92400元及利息。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妨碍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宏作为债权人向廖莲云行使债权请求权,应提供其与廖莲云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且其还款期限已届满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其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张宏首先要证明双方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张宏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多次频繁向廖莲云转款,且从未要求廖莲云出具任何书面手续予以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其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进行转款亦未注明系借款,张宏并未向一审法院作出合理解释。
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式意义上的要件欠缺,即借条或欠条。
若为借款,却从未要求出具借条或欠条,不符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
第三,从实质意义上看,张宏虽向廖莲云转款属实,但通过其提交的微信记录中亦未表示前述款项系借款,张宏在微信中表述,“我想过新生活”、“好聚好散嘛,以前为了留住你做些丢脸的事见笑了,我还是得重新开始”,张宏向廖莲云转款的行为,
应视为情侣之间恋爱时发生自发的赠与行为,其用途不能认定为借款。
张宏虽在微信中向廖莲云进行款项催收,廖莲云亦答应“我尽快还你”、“给我两个月时间我给你”,可视为廖莲云接受张宏转款后,对张宏又转而催收的自然回应,亦无法认定为借款关系存在。
综上,张宏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至一审法院,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明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张宏要求廖莲云偿还借款924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宏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5元,由张宏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张宏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
1.廖莲云向张宏发送短信的截图,拟证明:在张宏与廖莲云恋爱期间,廖莲云多次向张宏表达借钱的意思表示,张宏借给廖莲云的钱是用于归还廖莲云的赌债。
2.廖莲云与“dexter”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廖莲云在2019年2月期间因欠款有大量借款的情况,张宏期间借款给廖莲云是用于归还这些欠款。
3.廖莲云与微信名为“罗耿”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廖莲云在2019年4月与他人关系暧昧,期间张宏与廖莲云已进入分手阶段。
廖莲云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钱是张宏给廖莲云的,张宏说了不用还的。
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2019年2月廖莲云要和张宏分手,张宏不同意,张宏自己转钱给廖莲云去还钱的。
3.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张宏未举示原始载体。
廖莲云向本院举示了微信转账截图11页,拟证明:张宏没有给廖莲云那么多钱,廖莲云并没有向张宏借款,是张宏自愿转给廖莲云的。
2019年8月25日分手后,张
宏在2020年1月和过年时的转账10000元,廖莲云都马上还了,这些钱都是张宏给廖莲云的,不是廖莲云找张宏要的;张宏在2020年过年转账给廖莲云10某某元,备注的是“新年快乐宝贝”,说明不是廖莲云找张宏借的;2020年2月10日廖莲云转账给张宏6000元,张宏2月11日又转回给廖莲云。
廖莲云一直在还钱给张宏,张宏也一直在还给廖莲云,不是廖莲云找张宏借钱。
张宏给廖莲云的几笔大数目的金额,是因为张宏有POS 机,廖莲云用其信用卡套现,张宏转给廖莲云的。
张宏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廖莲云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廖莲云举示的转账1314元,该笔金额张宏一审没有主张;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张宏主张的金额全部为借款。
经审查,本院对张宏举示的证据1、2以及廖莲云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对事实的认定进行综合判定;张宏举示的证据3,因未提交原始载体进行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张宏在一审中主张的其出借给廖莲云的92400元的组成为:2019年3月13日,微信转账12000元;2019年4月12日,微信转账13000元;2019年4月20日,微信转账3000元;2019年4月21日,微信转账8000元;2019年6月15日,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9年8月7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8月11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9月9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11月3日,支付宝转账4400元;2019年11月19日支付宝转账20000元;2019年11月20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2020年1月18日22:44,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1月24日,微信转账1000元。
其中,2020年1月24日的微信转账1000元,转账说明为“新年快乐宝贝”。
在上述张宏主张的借款之外,张宏向廖莲云的转账情况为:2019年2月9日,微信转账1314元;2019年3月31日,微信转账200元;2019年4月10日,微信转账100元;2020年1月18日22:40,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2月11日,微信转账6000
元。
廖莲云向张宏的转账情况为:2019年3月1日,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1月18日22:41,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2月10日,微信转账6000元。
廖莲云曾向张宏发送短信:“张宏我要求你帮我最后一次,我开不了口昨天我就想给你说的,最后最后借一万块钱给我,我保证15天之内绝对给你,因为上次我出去耍我妈才给了我一万,现在还没到第二个月我也不敢喊她拿,我的这些钱我向你坦诚都是打牌输了,但是我向你保证我绝对不会再去沾麻将了,我那天不想去那天朱漫把我喊去输了两千多,如果你不愿意我真的不知道我该怎么办了!如果给我屋头说了以后绝对不会拿一分钱给我了……”,“对不起,以后我不会这样了,如果你不愿意相信我了也没关系,我不会耽误你的”。
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我好烦,麻烦尽快嘛,我不想再过差账的生活了”。
廖莲云回复:“好的”,“我要23号上班,这月之内给你吧”。
2020年2月10日下午7:28,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反正尽快,还有那部分,我想过新生活”。
2020年2月10日下午7:42,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好的”,“你现在已经是新的生活了啊”,“我尽快还你”。
2020年4月9日下午9:03,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廖云我这给你列下,借了一个四千,一个四千五,给你还贷款两万五,还信用卡一万,张成艺的4000,利息只给算1300,多的都不算了,一共48800元,我只要这些,好聚好散嘛,以前为了留住你做些丢脸的事见笑了,我还是得重新开始了”。
2020年4月10日下午7:21,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你好久给我哦”,“今天还款”。
2020年4月10日下午7:30,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我暂时没有钱”。
张宏回复:“那不归我管了吧现在,我也很困难的,你去找你妈或者啥的要嘛”,“你耍的开开心要我给你差着不合适吧,你要说是现钱花了就算了,主要是差账这么多很难
受的”。
2020年4月10日下午7:37,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你看看我给你的明细”。
廖莲云回复:“我没有说要你管哈”。
2020年4月10日下午7:39,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我也没说不给你”。
张宏回复:“真要较真,之前你骗我说你老汉要的两万,喊我借的两万”,“这你就不要怪我了,我实在没办法了”。
2020年4月12日下午9:21,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给我两个月时间我给你啊”,“如果你不愿意那就没有办法了”。
2020年4月12日下午9:29,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又拖两个月,让你妈给你嘛,两个月你又哪儿来这笔钱嘛”。
2020年4月12日下午9:35,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两个月绝对给你”。
2020年4月12日下午9:49,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散了嘛就快结清嘛,我不信你妈还不给你了”。
2020年4月12日下午10:11,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快点啊哎呀找你妈要,你去抢迈两个月”。
“2020年4月12日下午11:08,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你不管我从什么地方拿,两月时间给你,你不愿意就随你”,“你想找谁就找谁”,“你想闹烦就闹烦”。
张宏回复:“六月十号之前”。
廖莲云回复:“好的”。
2020年6月8日下午5:36,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那个马上就十号了,麻烦准时安排上好吧,非常非常感谢”。
2020年6月10日下午6:00,廖莲云向张宏发送微信:“不好意思我暂时没有”。
2020年6月10日下午6:26,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你有没有不重要,去借,贷款,找家里,找你男人要,手段很多,几万块是拿得出来的,又不是几十万,我不可能在给你承担起”。
2020年6月10日下午7:53,张宏向廖莲云发送微信:“?”廖莲云回复:“我说了我没有,有我就都给你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廖莲云是否向张宏承担还款责任;2.若廖莲云应承担还款责任,其应还款的金额及利息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逐一评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