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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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一)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辽宁省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环境,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执照。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具备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拥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运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及时处理居民和业主的投诉和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用。
物业费用应当公示,居民和业主有权知晓。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加价或乱收费现象。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物业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居民和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居民和业主的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问题。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居民和业主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严重影响物业管理秩序的,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其服务,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条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