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税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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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
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正式启动了环保税,这是我国首个环保税种。
尽管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当前我国的空气污染状况依然十分严重。
环保税在我国实施已有五个年头,但其在减少空气污染方面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对环保税的减排效应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保税;空气污染
引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众多的环境问题中,空气污染尤其突出。
沙尘天气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北方地区的一种重要的灾害性天气,在一些大城市里,灰蒙蒙的天气已经变成了一种常态,酸雨问题导致的土地酸化现象非常严重。
这些一系列的空气污染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不但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降低了人民的生活幸福感,同时,许多污染问题还直接给人民带来了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所以,提高我国的空气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1.关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研究
自从我国开征环保税以来,有关环保税制度的研究就不断增多,不少学者对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于佳曦等(2018)提出,应该首先将迫切需要治理的污染物纳入到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中,之后才能逐渐地将其扩展到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中,同时还应该对二氧化碳进行选择,将其纳入征收范围;另外,税收的增加也是必要的,以促使高污染产业实现绿色转型。
薛钢等(2020)提出,当前,我国的环保税只对相同排放口的污染当量数前三项的大气污染物进行征税,很难起到抑制减排的作用,因此,应该将其征收范围进行扩展。
除此之外,我国当前的环保税税率还远远低于最佳税率,因此对企业的减排和治污效果不大,因此,在
低税率的地区,应该尽早提高其税率。
陈诗一等人(2018)指出,目前对 NOx的
税收标准偏低,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强化区域空气污染协同控制的建议。
彭程(2020)提出,要想形成“层层引诱”的环境税优惠政策,我们还应进一步细化
环境税优惠政策。
2.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因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负外部性,而排污者又没有支付费用,所以,就有必要对这些负外部性的行为进行干预,对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进
行课税,通过税务手段来纠正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
开征环保税是一种经济方法,它能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化为己有。
当前,我国学者对环境保护税的界定大
致可分为三种,即狭义、中义和广义。
狭义上的环保税是对排污活动所征收的一
种税种。
中义的“环保税”是一种具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功能的税种,主要包
括资源税、环保税、环保税等。
广义的环境保护税指的是一切与环保、资源节约
有关的税收,以及各种收费政策工具,具体包括了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环境保护税理论基础
3.1外部性理论外
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个人产生的影响。
在这些因素中,如果一个人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地获得好处,那么这个人就被称为正外部性,如果这个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这个人就被称为负外部性。
排污企业向大气
排放大气污染物,这是典型的外部性行为,由于废气会危害他人的健康和生态环境,对他人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企业又不需要支付除生产成本之外的
任何成本。
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排污企业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
变本加厉地污染大气环境,而不付出任何代价,这对其他出于环保目的购买了环
保设备或改进生产技术从而提高了自身生产成本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因此,就需
要政府对这种会产生外部效应的行为进行干预,而税收就是一种较为有效和可行
的方法。
政府向排污企业征收税收,一方面能够将排污企业的外部成本转化为生
产成本,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因此,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政府会选择
减少污染产品的产量,提高污染产品的价格,从而造成消费者对这一类产品的购买量下降,同时,市场上的污染产品也会逐步被环保产品所替代,因此,生产污染产品的企业也会转向生产环保产品,这样,污染的排放就会逐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状况也会得到有效的改善。
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将征收来的税收专项用于生态建设,以补偿因外部性行为而造成的环境破坏。
3.2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一种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
即,用户数量的增长并不会降低其他用户对公共产品的消费,而且,在使用公共产品的同时,也不能将其他用户的消费排除在外。
由于空气是无处不在的,所以它并不会因多一个人而妨碍别人享受到它的好处,也不会排斥别人。
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和非排他性,在公共产品中“搭便车”是无法避免的。
比如,治理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这是人人都有的事,而不是人人都能享受到的事。
因此,排污单位并不会因控制环境污染而降低其所支付的费用,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享有的大气环境资源的收益。
即,在没有国家介入的前提下,排放方很有可能无偿地享用别人治理带来的利益,造成了大气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耗。
为此,必须通过向排污者征收强制税,以筹集资金来改善和保护环境,以避免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耗。
4.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对策
4.1 逐步扩大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征收范围
《环境保护税法》对空气污染物的征税范围太窄,许多对空气造成危害的污染物,如CO2、 VOCs等,都未被课以重税。
《环境保护税法》是以保护、改善环境、降低污染为宗旨而制定的。
征收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环保税的立法宗旨。
因此,应逐步扩大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征收范围,在适当的时候,逐步将污染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中国尚未征收CO2排放税,但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要求下,顺应国际潮流,征收CO2排放税,遏制CO2排放,是今后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议适时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征收范围,对二氧化碳征税可以提高企业的排放成本,从而倒逼企业购买环保设备或者改进生产技术,降低碳排放。
4.2适度调整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
税率基准是实现环保税调节功能的重要途径,因此,合理确定环保税的税率
基准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税收标准太低,则对企业没有太大的约束作用,也会导
致政府无法筹措足够的钱来治理污染;而税收标准过高,又会使企业的生产成本
增加,增加了企业的生产和运营负担,对经济发展不利。
在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初,由于社会接受程度不高,为确保费改税的顺利过渡,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与原
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基本一致,因此,税额标准一般都比较低。
但在环保税顺利过
渡之后,对其职能的定位仍应给予更多关注。
环境保护税是一种专为环保减排而
开征的税收,如果税收标准设置得太低,就不能充分发挥其“绿色”的作用。
4.3健全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在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中,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与生态环
境部门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同时,税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在征管
过程中的涉税信息共享也是非常重要的。
《环境保护税法》中仅有一条简略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和生态环保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协同机制,以及
双方要交换的具体资料,但在现有的法律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双方的
合作效率大大降低。
所以,有必要对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协作方式以
及它们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比如,两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送的具体方式,生态
环境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分析数据的配合模式等。
结束语
由于我国环保税实施的历史尚不长,已有文献主要关注环保税对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的综合减排效应,缺少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效应的系统研究。
此外,
已有的环保税对税收减免效应研究大都仅以SO2的排放为被解释变量,很少考虑NOx、烟(粉)尘等其它大气污染物。
所以,我们必须对环境保护税进行持续的
改进,从而保证在环保工作中可以更科学、更有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1]焦艳. 我国环境保护税(费)的减排效应研究[D]. 江西财经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