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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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露天矿山、地下矿山、采石场、采砂场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 成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协调指挥、信息报送等工作。
3.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
(1)应急救援小组: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小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转运和医疗救护。
(3)通信联络小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
(4)物资保障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保障。
(5)现场保障小组: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保障。
四、应急响应
1.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
现场。
3. 应急救援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4. 医疗救护小组对伤员进行救治、转运和医疗救护。
5. 通信联络小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
6. 物资保障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保障。
7. 现场保障小组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保障。
五、应急结束
1.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救援工作基本完成,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2.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
六、保障措施
1.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救援物资供应。
3.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与周边地区、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非煤矿山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