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使用发票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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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使用
发票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6.04
•【字号】大地税函[2009]89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使用发票事
项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89号)
直属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对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以下称以表代证户)领购、交验、缴销发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以表代证户使用发票事项明确如下:
一、可申请领购发票的以表代证户的范围
1.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但有应税收入且每月用票量在十组以上的已办理以表代证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2.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已从事生产经营且已办理以表代证登记的娱乐业和饮食业纳税人。

二、以表代证户使用发票的日常管理
1.发票窗口受理以表代证户的领购发票申请后,应及时将资料传递到管理科
(所),由管理科(所)到户调查核实,确属于领购发票范围的,按照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办理发票领购事项。

2.以表代证户每次限购发票一本,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必须携带发票进行交验。

一本发票使用完毕,应及时交验,方可办理领购发票事项。

3.以表代证户停业、歇业时,应及时收回发票,并代为保存,待恢复营业后,方可继续使用。

4.以表代证户发生废业或已不发生经营业务的,应及时对其已领购而未使用的发票进行缴销。

三、对以表代证户使用发票的监督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领购发票的以表代证户进行登记台帐并实行跟踪管理,对未按月交验发票的,管理科(所)应及时到户查明情况,进行处理;对申请废业的,应先办理缴销发票,后办理废业手续。

2.对以表代证户的发票领购、交验、缴销等环节,各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及时传递信息,通报情况,处理问题,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3.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适时对以表代证户的发票领购、开具、交验、缴销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做好以表代证户的发票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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