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服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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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助产服务行为,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提高助产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助产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助产服务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行政,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
(三)规范管理,提高助产服务质量;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助产服务。
第二章助产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助产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助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助产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助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助产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
(二)熟悉助产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四)接受过助产专业培训。
第三章助产服务内容
第六条助产服务内容包括:
(一)孕前咨询与保健;
(二)孕期保健与检查;
(三)分娩监护与助产;
(四)产后康复与护理;
(五)新生儿保健与护理。
第七条助产人员在提供助产服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尊重孕产妇意愿,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
(四)保护孕产妇隐私;
(五)及时向孕产妇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助产服务质量管理
第八条助产机构应建立健全助产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助产服务质量。
第九条助产机构应定期对助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助产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加强对助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应定期开展助产服务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助产机构或助产人员,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助产人员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助产机构或助产人员因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孕产妇或新生儿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助产服务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本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