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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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电动车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电动车使用者,包括教职工、学生及其家属。
第三条学校电动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准入
第四条电动车准入标准:
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合法的生产厂家和合格证;
2. 车辆类型符合学校规定,不得使用超标、改装、拼装电动车;
3. 车辆应具备防盗装置,确保车辆安全。
第五条电动车注册登记:
1. 使用电动车者需到学校保卫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车通行证;
2. 通行证须粘贴在车辆明显位置,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三章驾驶要求
第六条驾驶电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持有有效驾驶证;
2. 驾驶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3. 不得酒驾、毒驾、疲劳驾驶;
4. 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
5. 不得在校园内载人、超载;
6. 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放电动车,应按照指定区域停放。
第七条电动车维护保养:
1. 使用电动车者应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3. 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影响安全性能。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八条学校应定期开展电动车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教育内容应包括:
1. 电动车交通法规和驾驶技巧;
2. 电动车安全操作规范;
3. 电动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法;
4. 电动车火灾预防及逃生知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电动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 驾驶无证电动车或驾驶证过期未换证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
2. 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3. 驾驶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4. 驾驶载人、超载等违规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5. 擅自改装车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6. 擅自停放电动车影响校园秩序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