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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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
第三节案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
一、工作底稿披露会计核算信息
2018年,五和纺织治理费用10, 579, 596. 55元,英中:工资1,300,294.73元,职工福利费182, 046. 57元,职工社保226, 393. 90元,固定资产折旧6, 323, 445. 75元,业务招待费524, 972. 38 元,财产保险53, 227. 77元,会议费255, 162. 85元,水121,601.63元,设计制作费402, 444. 60 元,职工教育经费64,782.37元,办公费1,034,224. 00元,坏账预备100, 000. 00元。
二、复核过程中发觉咨询题
在2018年7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 000, 000. 00元(含增值税),乙公司同月收到并已入库。
合同规左一个月内付款,由于财务困难,乙公司到12月31日仍未付款,于2012 年2月15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破产淸算,估量甲公司可收回50%,公司在2019年2月已作为会计报表日后事项进行会计调整(五和纺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为2012年2月29日)。
财务处理具体调整分录如下:
1.事项属于调整事项,补提坏账预备:1, 000,000. 00X50%-100, 000. 00=400, 000. 00o
借:往常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0
贷:坏账预备400,000.00
2.调整应交所得税:400, 000. 00X25%= 100, 000. 00。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100, 000. 00
贷:往常年度损益调整100, 000. 00
3.将“往常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400, 000. 00-
100, 000. 00二300, 000. 00o
借: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300, 000. 00
贷:往常年度损益调整300, 000. 00
上述会计调整事项,由于未在2018年度会计核算资料中反映,外勒人员没有采集到上述调整信息,造成信息遗漏。
三、复核后调整情形
2018年7月销售给乙公司货款1, 000, 000. 00元计提坏账预备100, 000. 00元,于2012年2 月15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破产淸算,估量可回收金额为500, 000. 00元,造成无法收回收回的坏账500, 000. 00元,五和纺织已计提100, 000. 00元,会计补提坏账预备400, 000. 00元,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应作为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治理费用借方。
那个案例告诉我们,采集会计信息不能仅关注鉴证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延伸到次年的与鉴证年度有关的会计调整资料。
四.
第五节案讲:应纳税所得额运算类一企业所得税补偿亏损
一、工作底稿披露信息
2006年度至2018年度五和纺织的经营情形如下:
一、2006年度亏损500万元;
二、2007年度亏损100万元,其中:2007年度被税务机关査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三、2018年度盈利200万元
四、2018年度亏损100万元,其中:2018年度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80万元;
五、2018年度盈利100万元,其中:2018年度被税务机关査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六、2018年度盈利4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补偿亏损鉴证悄形审核
<-)审核结果。
审核工作底稿未发觉咨询题,外勤人员提交工作底稿有关证据已按逻辑关系进行整理,经抽查测试也未发觉逻辑关系错误。
运用鉴证审核工具,审核申报事项的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时,未发觉咨询题。
(二)事实认泄和证据运用情形审核。
经批阅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外勒人员就企业所得税补偿亏损的鉴证,达到了事实淸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
下而是外勤人员编写的鉴证事项讲明:
1•依照五和纺织往常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和税务机关的稽査报告,鉴证确认五和纺织2006年度亏损500万元,2007年度亏损100万元,2018年度盈利200万元,2018年度亏损100 万元,2018年度盈利100万元,2018年度盈利400万元,2018年和2018年度实际补偿2006年度亏损额300万元,2006年度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额200万元。
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立,鉴证确认2018年度实际补偿的往常年度亏损额
4,300,000.00元,各年度补偿情形如下:
(1)2018年实际补偿2006年度亏损金额2, 000, 000. 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补偿的亏损额0 元:
<2)2018年实际补偿2007年度亏损金额500, 000. 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补偿的亏损额0元: (3) 2018年实际补偿2018年度亏损金额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补偿的亏损额0元:
(4) 2018年实际补偿2018年度亏损金额1, 800, 000. 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补偿的亏损额0 元:
(5)实际补偿2018年度亏损金额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补偿的亏损额0元。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泄:“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三、审核的证据资料
企业提供证据资料清单
第三节案讲:应纳税额运算的鉴证一境外所得税抵免运算
一、工作底稿披露信息
中国企业2018年企业情形描述
某中国企业在2018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2007年至2018年期间,中国企业和A、B两国分支机构未发生亏损,B国往常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0万元。
2018年取得A国分支机构税后所得为60万元,A国所得税率为40%取得利息所得8万元,特许权使用所得8万元,A国规宦的预提税率为20亂
取得B国分支机构税后所得为75万元,B国所得税率为25%,取得租金所得9万元,B国规定的预提税率为10%o
假设境外法律规泄与中国税收法规无差不,且境外税款已全部缴纳。
中国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额的运算
一、运算自A国取得的含税所得及应纳税款
A国取得的含税所得总额及应纳税总额分不为120万元和44万元,具体运算过程如下:
(-)分支机构含税所得=60壬(1-40%) =100万元
(二)分支机构应纳税额= 100X40%=40万元
(三)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含税所得=(8+8) 4- (1-20%) =20万元
(四)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20X20%=4万元
二、运算自B国取得的含税所得及应纳税款
B国取得的含税所得总额及应纳税总额分不为110万元和26万元,具体运算过程如下:
(-)分支机构含税所得=75三(1-25%) =100万元
(二)分支机构应纳税额= 100X25%=25万元
(三)租金含税所得=9三(1-10%) =10万元
(四)租金应纳税额=10X10%== 1万元
三、假左境外法律与中国法律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方而无差异,则该企业汇总运算的应纳税额为:
(200 + 1204-110) X25%=107. 5 万元
四、同上,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120X25%=30万元
五、同上,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110X25%=27. 5万元
六、中国企业自A、B两国取得的所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
(-)由于A国已纳税额为44万元〉抵免限额30万元,因此只能抵免30万元;
(二)由于B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为26万元<抵免限额27. 5万元,因此该26万元可全部抵免。
(三)2007年至2018年期间,B国往常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0万元,本年抵免往常年度税额1. 5万元。
七、某中国企业2018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7. 5 — 30—27. 5=50万元
八、A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44万元不足抵免部分(44一30) =14万元,应留待自2018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在税额扣除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内补扣。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运算鉴证情形审核
<-)审核结果。
审核工作底稿未发觉咨询题,外勤人员提交工作底稿有关证据已按逻辑关系进行整理,经抽査测试也未发觉逻辑关系错误。
运用鉴证审核工具,审核申报事项的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时,未发觉咨询题。
(二)事实认泄和证据运用情形审核。
经批阅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外勒人员就境外所得税抵免运算的鉴证,达到了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
下面是外勤人员编写的鉴证事项讲明: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确认A国取得的含税所得总额120万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为44万元,在中国境内可抵免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30万元,A国已纳税额44万元不足抵免部分(44一30) =14万元,应留待自2018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在税额扣除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内补扣。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泄,确认B国取得的含税所得总额110万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为26万元,在中国境内可抵免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27. 5万元,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1.5万元,2007年至2018年期间,B国往常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0万元,本年抵免往常年度税额1.5万元,其差额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8.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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