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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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摘要:国际经济法教学中贯彻全课程的重要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是是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是由发
展中国家在通过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提出的。
经济主权原则最终于20 世纪70 年代通过联合国的系列决议等文献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
对于经济主权的内涵,国内和国外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教学中如何阐述和理解多国际经济法原则
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经济主权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主权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它是指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
权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对内和对外双重属性,即国家主权的
对内属性是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
权;对外属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不受任何外
来势力的干涉。
国家主权理论发端于16 世纪的欧洲,自从法国古典
法学家让博丹在他的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
确地提出了主权概念。
其后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不断将主权理论丰富发展。
国家主权也经
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内涵日渐丰富的过程,“既包括国家
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
即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但早期的政治学
家、法学家在论述主权时,一般也都局限于政治领域,对经济主权涉及很少。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内涵的界定也往往是由政治因
素决定的,经济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在传统的主权理论中,欧洲国家被视为是近代主权国家的摇篮,认为只有少数欧洲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非欧洲国家的主权则无从谈起或是由“宗主国”所赋予。
作为没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当然就既无政治主权,更无经济主权,主权主要局限于欧洲国家之间的相互认可。
但是,伴随着一战的爆发和战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斗争,随即出现了一批民族独立国家,从而使主权理论突破了欧洲范围的局限。
二战后,更多的新兴民族国家的独立,使得西方列强丧失了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权的控制,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这些国家的市场和经济命脉。
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
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
许多发展中国家
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
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
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发展中国家在
获得政治独立后,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上的依附使政治独立
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赢得政治独立之后,发展中
国家就把维护主权的核心放在了以资源永久主权和独立的
经济政策权为核心的经济主权方面”,开始更加注
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
20 世纪50 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
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
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 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资源宣言》、《新秩
序宣言》和《经济宪章》)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但经济主
权原则却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才得以确
立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
经
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其一,国际组织提出决议阶段。
20世纪50 年代,
1952 年1 月, 在联合国大会第6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532(ⅵ)号决议, 即《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