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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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摘要:国际经济法教学中贯彻全课程的重要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是是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是由发
展中国家在通过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提出的。

经济主权原则最终于20 世纪70 年代通过联合国的系列决议等文献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

对于经济主权的内涵,国内和国外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教学中如何阐述和理解多国际经济法原则
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经济主权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主权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它是指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
权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对内和对外双重属性,即国家主权的
对内属性是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
权;对外属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不受任何外
来势力的干涉。

国家主权理论发端于16 世纪的欧洲,自从法国古典
法学家让博丹在他的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
确地提出了主权概念。

其后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不断将主权理论丰富发展。

国家主权也经
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内涵日渐丰富的过程,“既包括国家
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

即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但早期的政治学
家、法学家在论述主权时,一般也都局限于政治领域,对经济主权涉及很少。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内涵的界定也往往是由政治因
素决定的,经济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在传统的主权理论中,欧洲国家被视为是近代主权国家的摇篮,认为只有少数欧洲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非欧洲国家的主权则无从谈起或是由“宗主国”所赋予。

作为没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当然就既无政治主权,更无经济主权,主权主要局限于欧洲国家之间的相互认可。

但是,伴随着一战的爆发和战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斗争,随即出现了一批民族独立国家,从而使主权理论突破了欧洲范围的局限。

二战后,更多的新兴民族国家的独立,使得西方列强丧失了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权的控制,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这些国家的市场和经济命脉。

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
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

许多发展中国家
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
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
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发展中国家在
获得政治独立后,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上的依附使政治独立
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赢得政治独立之后,发展中
国家就把维护主权的核心放在了以资源永久主权和独立的
经济政策权为核心的经济主权方面”,开始更加注
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

20 世纪50 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
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
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 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资源宣言》、《新秩
序宣言》和《经济宪章》)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但经济主
权原则却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才得以确
立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


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其一,国际组织提出决议阶段。

20世纪50 年代,
1952 年1 月, 在联合国大会第6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532(ⅵ)号决议, 即《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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