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照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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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单位照明管理,节约能源,提高照明设施的使用效率,保障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照明设施管理
1. 机关单位照明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安全、节能。

2. 照明设施维修、更换、升级等事宜,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 照明设施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私自拆卸、改装。

4. 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照明时间管理
1. 机关单位照明时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白天自然光照充足时,尽量减少人工照明;
(2)夜间,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照明时间;
(3)节假日和工作日照明时间应有所区别。

2.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整照明时间,并向管理部门报备。

3. 机关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照明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四、照明节能措施
1. 采用节能型照明设备,降低能耗。

2. 合理设计照明系统,提高照明效率。

3. 加强照明设施维护,减少能源浪费。

4. 提高员工节能意识,鼓励使用节能灯具。

五、奖惩措施
1. 对在照明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能源浪费、设施损坏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机关单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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