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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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所 有权 。 可 以 说 , 收益权 不能实 现 , 侈谈农 村 土 地 集体 所有权 则 毫无意 义 。 收益权 的实 现是农 村 土 地 集体 所 有 权 的根 本实 现 。
( 3) 通 过 充 分 实 现 土 地 的 处 分权 , 从 而 可 以实 现 土 地 的集体所有 权 。 在 我 国 , 农 地 的 处分权包括 转 包 、 出租 、 互 换 、 转 让 、 人 股 、 抵押 、 继承 等权 益 。 中共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指 出 , 在 农 村 , 有 条 件 的地 方可 以发 展专 业大 户 、 家庭农 场 、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等规模 经 营 主 体 。 但 是 需 要 注 意 的是 在 实 现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时 , 应始 终 坚持农 村土 地 的集体 所有权 , 即不 得改 变 农 村土 地 的 集 体所 有 性 质 , 不 得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不 , 得损 害农 民 土 地承包 权益 。 这实 际上涉 及到 了处 分 权 与所有 权 的关 系 。 实 际 上 , 农 村 土地 集 体处 分 权 的实 现 , 是收 益权 实现 的延 续 及集体所 有权 主体意 志 的表达 , 因此 它 的 实 现 也 体现 了所 有 权 的 实现 。 总 之 , 通 过农 村土 地 集 体使 用 权 、 收 益 权 、 处 分权 的 实 现 , 使 其所 有权 得 以 实现有 重大理 论及 实践 意 义 , 也 易 于形成 可操 作性 的政 策 , 从 而 为 中 国农 村 经 济 的改革 做 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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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偏 低 , 从 而使 农业 投 资所 获 得 的 收益 率 要低 于 一 般产 业 的收益 率 , 这势 必 导 致 农业 对 外 部 资金 缺 乏 吸 引 力 , 大 量 资金 从 农业 中流 出 去 , 结 果 形 成 经 济领 域 内的“ 马太效 应 ” 。 因而 , 不 解决 农 业 的 比较 优 势 问题 或不 提 高农业 的 竞 争力 , 就 是 农 地 私 有 化 了 , 也 无 法从根 本 上解决农 业 融资问题 。
( 1) 农 地 私 有 化 论 者 认 为 , 在农 地 私 有 化 下 , 农 地 的使用 权 、 收益 权及 处 置权 都 属 于 同 一个 行 为 主 体 , 这 不 仅能 稳定 农 民 的长 期 预 期 , 从 而 增 加 对农 地 的长期投 资 , 而 且还 能大大 降低产 权交 易成 本 , 并 推 论出 : 农地 私有 化有利 于农地 产权 的稳 定 性 。 笔 者 以 为 上 述 观点 是 有 问 题 的 。 不 容 置 疑 农 , 地 产 权 的 稳 定性 对 我 国农 业 生 产 确 实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 但 稳定 我 国农村 土 地 产 权 的 方 法 有很 多种 , 没 有 必 要 非 得选 择农地 私有 化 。 我们 以 为 只要农户 的承包 经 营权足 够长 , 作 为 有 限 理性 的农 户 必 然 会 考虑 是 否要 增加 对农地 的长 期投 资 。 若 长 期投 资所带 来 的 未来 贴现 总值大 于 其 投 资成 本 , 则 农 户 必 然要 做 出 对农地 进行 长期 投资的决策 ;否 则 , 就是农 地 私有化 了 , 农 户也 未必 增 加对农地 的 长期投 资。 从 中央 出 台 的延 长 农 地 承 包期 的政 策来 看 , 自 1 9 9 3 年 中 央 提 出 农村 土 地 承 包 期延 长 30 年 不 变 后 , 国 家最 高 层 领 导人在 各种 场 合多 次 重 申农村 土 地 承包 期要 长 久 化 , 如 温 家 宝 总 理 2。。 6 年 在 两 会 记 者 招 待会 上 说 “ 农民土地 承包 权长期不 变 就 是 永久不 变 ” ,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在 2 0 0 8 年 视 察 安 徽小 岗村 时 也 说“ 现 有 土 地 承包 关系 要保 持稳 定 并 长 久 不 变 ” 。 中共 中央 在 党 的 十七届 三 中全会 的《中共 中央 关 于 推 进农 村 改 革 发展 若干 重 大问题 的决 定 》中再 次 明确提 出要“ 赋 予 农民更加充分而有 保 障的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 现 有 土 地 承包关系要 保持 稳定 并 长久不 变” 。 可见 , 我们 已 经认 识 到 了 我 国农 村 土地 制 度 的不 完善 之 处 , 并 且 不 停地通 过 相关 政策 来确 保 农 地 产权 的稳 定 性 , 我 们 相信 , 只要 从立 法 上 确 立 了农 户 承 包 经 营权 的长 久 性 , 就能保 障农 地产 权 的稳定 性 , 当然还 需一 系列 的配套措施 加 以配合 。
为 农村 土 地 私 有化 具 有四 大 经 济 效 应 。 本 文 首 先 驳 斥 了 农地 私有 化 的 所 谓 四 大 经 济 效 应 , 并从 生
产 关 系一 定要 适 应 生产 力 性 质 的客 观规律 、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识 形 态 刚 性 、 科 斯 定 理 、 农 业 生 产 的 特 殊
稳定 性 、 农 地 所有权 的流 动性 、 农村 劳动 力流动 和城 市 化 以及农地 的社 会保 障功 能等视 角来 论证农 村土 地 私有化 的经 济效 应 及 其 可行 性 。 但 笔 者 对 “ 农 地 私 有 化 是 中 国 农 地 制度 改 革 的 最 优 选 择 ” 之 看 法 实 , 在 不敢 苟 同 , 在此 拟从两 个方 面与之 探讨 。
《 经 济 学动 态 》2 0 0 9 年 第 9 期
农村 土地私 有化 是解 决 “ 三农” 问题 的灵丹妙药吗
邵传林

内 容 提 要 : 始 于 80 年 代 初 以 家 庭 经 营 为 基 础 的 农 村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极 大 地 促 进 了 农 业 生 产 力 的 发展 , 但 随着改 革 进一 步深入 , 其弊 端 却 日 益 突出 , 甚 至 成 为 制 约 我 国城 市化 发展 与农 村 剩 余 劳动 力 迁 移 的 障碍 。 有 些 学者 认 为 应 变 革 我 国 现 有 的 农 村 土 地 集 体 所 有制 , 建 立 农 村 土 地 私 有制 , 还 认
性 以 及 我 国基 本 国 情 等方 面 来 阐释 农地 私 有化 的 不 可 行性 。 关 键词 : “ 三 农 ” 问题 农 村 土 地私 有化 质疑 完善论
针 对 今 后 我 国农 村 土 地 制 度 的 变 革方 向 问 题 , 经 济 学 界 展 开 了 热 烈 的 讨 论 , 至 今 尚未 形 成 一 致 看 法 。 有些学 者认 为 , 农地 私 有 化 是 中 国农 地 制 度 改 革 的 最 优 选 择 , 清 华 大 学 蔡 继 明教 授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张琦教授 等学 者 都坚持 该 观点 , ① 并 从 农地 产 权 的
( 2 ) 农地 私有化 论 者认为 , 要 实现农 地使用 权 的 自 由流 转 , 必 须 使 农 户 具 有 法 定 所 有 权 , 进 一 步 来 看 , 农地 私有 化论 者 是说 农 地 私 有 化是 实 现农 地 资 源 优化 配置 的前 提条 件 , 不 实 现 农 地 私有 就 无法 使 农 地 从 边 际 产量 低 的农 户 手 中流 转 到 边 际 产 量 高 的 农 户中 , 无法 实 现 帕 累托 最 优 。 笔 者 以 为 这 种 观点 是站不 住脚 的 , 为 了促进农地 的 自由流转 就 非得 实 行 农地 私有 化 吗 , 或 者 说促 进 农 地 高 效率 自由流转 的方式 是惟 一 的 吗? 农 地 的流 转 可分 为 两 类 , 一类 是通 过农地 所有 权 的 自由买 卖 来 实现农 地 的 流转 , 一 类 是 通 过 田 面 权 的 买 卖 或 租 赁 来 实 现 农地 的 自由 流 转 。 我 国 目前 农村 土 地 的 流 转 是 在 农地 的 所 有 权 归村 集体 、 承包权 归农 户 的前提 下进行 的 , 流转 出去 的是 土地 的经 营权或使 用权 , 有 些 类似于 田 面权 的 流转 。 当然我们 得 承认 由 于各 种 各样 的原 因 , 我 国 农村 土 地 流 转 市场并 没 有 随 着 我 国 土 地 制 度 的改 革 而发 展壮 大 , 其 规模 依然 较小 , 农地 的有效供 给小 于 需求 , 甚 至一 些农户 将农 地撂 荒也 不流转 , 这不仅 影 响 到我 国土地 资源 配 置 效率 , 还影 响到 农村 剩 余 劳 动力 转移 和社 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们以为促进 农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的方 式 有 多 种 , 农 地 的 私 有 化 不 一 定 能 够促进 农地 资 源 的 有 效 配 置 , 在 农 地 的社 会 保 障 功 能大 于农 地 的经济功 能 的 情况 下 , 就 算农 户拥 有 了土地 的终极所有权 , 他 们也 未 必愿 意 把农 地 流 转 出去 。
( 作者 单位 : 西 南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 ( 责任 编 辑 : 吴 语 )
一 、 对农村土地私有化之 四 大 经 济效应 的质 疑
笔者 主 张 坚持现 有 的 以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任制 为基 础的农 村 土 地集 体 制 , 并逐 步完 善 该 制度 。 对 农 地 私有 化论 者 的所 谓 四 大 经 济效 应 , 现 逐 条 提 出 如下 看法 。
变化 时 , 农 村土地 集体所有 权 势必 也发 生 变化 。 所 以 , 农 民 对土 地 的使 用 权 是 以其 所 有权 为基础 的 , 而 所有权 在形式 上又 以 使用 权 为平 台和依托 。 在 这里 使用权实 际上 是一 个 符 号 , 代表 着 或 体 现 着农 民对 土 地 的所 有 权 。 因 此 , 要 实 现 农 村 土 地 的 集体 所 有 权必须 以其使用 权 的 实 现 为 基 础 。 从 中 国的 实 践 看 , 政 策 上 规 定耕 地 承 包 期 可 延 长 30 年 不 变 , 从 某 种意 义上来 看 , 当承包期 延长 非常 长时 , 土地 的所有 权 的 实 现 实 质 上 就 直 接 靠 使 用 权来 表 现 。 因 此 要 , 实现农 村土 地的集 体 所 有权 , 可 以 依 赖 于 其使 用权 的实 现 。
农地 私 有化论 者 还认 为 , 农户 可 以把 土 地作为 抵 押 物 向金融 机构 申请贷 款 , 因 而农 地 私 有 化 能够 解 决农业 融资 间 题 。 而 笔 者 以 为 , 农 业 融 资 之所 以 难 , 是 因 为 农业 本身 具有 弱 质 性 , 容易 受 自然 力 与 环 境影 响 , 具 有 高风 险与低 积 累率并存 的天然弱 势 , 而 且我 国农业 很 不发 达 , 农 产 品的生 产成本 高 , 科 技含
( 2) 农村 土 地 集 体所 有 权 的 实 现 还 可 依 赖 于 其 收 益 权 的实 现 。 农 村 土 地 集 体所 有 制实 质上 体 现 的 首先 是一种 经济 关 系 、 一 种 经 济权 利 。 仍 从 中 国的 实践 看 , 中央 规定 土 地 承包 长期不 变 , 保 证 了农 民 集 体 的 经 营权 和 收 益 权 实 现 的 时 间条 件 , 这 样 , 所 有 权 在 经济利 益上得 到 实现 。 按 照 一 般 的所 有 权 逻 辑 , 作 为现行农 村土 地 的所 有 者 , 即农 民集体 是 有 权 分 享 土 地 的 未 来 收 益 和 增 值 的 。 农 村 土 地 的增 值 收 益 作 为 公 有 土 地 收 益 的一 种 , 应 该 由农村 土 地 的 主 体 , 即 农 民集 体所有 , 这 样 才 能体 现 农 村 土 地集 体 所 有 权 。 否则 , 至少 不 能充 分地或 完全 地 体现农 村 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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