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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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社团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纪律,以及共青团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重庆理工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弘扬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社团活动。

第五条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和学院的支持下,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中,人
文社科类学生社团由校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团委协调配合。

社联受校团委的委托负责具体事项的经办工作。

第六条未经学校党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学生社团也不得擅自成为校外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为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为人文社科类、文娱艺术类、体育竞技类、社会公益、其他五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以上各类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先向社联申报后,经校团委审查同意,其中人文社科类社团必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任何校规校纪的处分,学习成绩原则上不得有不合格现象。

(二)有详细的筹建方案,并设有筹建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老师,其中人文社科类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必须由校党委宣传部专门指派。

(四)社团必须确定固定的指导单位。

社团指导单位可为各职能部处或学院(学部)。

社团可由多个指导单位共建。

(五)有规范的章程,章程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上级管理部门、活动内容和范围、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财务管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的产生和罢免、章程的修改、社团的终止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现有社团中,无类似社团,运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发起和成立的程序:
(一)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基础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申请表、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及社团拟负责人名单、简历和所在学院出具的个人证明、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社团主要成员通讯录等,一式两份,交社联。

(二)社联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基础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社联经审查、调研、征求意见、评估后,提出初步意见,
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校团委。

(四)经校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五)该社团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提交学期工作计划,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征得社联、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标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四条校团委负责校内学生社团活动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本校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五条校团委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
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方向,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团组织,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在校内学生组织中的
主体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社联主要负责人应由校学生会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
席团成员兼任。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织,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二)社团会员大会至少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应到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会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

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社联、校团委批准、备案。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筹备
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长、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经社联、校团委考核、审查、公示后产生。

应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负责管理本社团日常事务,但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设财务负责人1-2人,负责社团财务工作。

(五)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部门。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联备案。

第十八条社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

各社团负责人需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联有权进行批评,屡教不改的,暂停该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3周内到社联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学年工作总结。

未履行注册手续和未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社团,不得进行一切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在届中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
记事项(名称、宗旨等)的,须召开会员大会,大会通过后,
到社联履行变更手续。

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社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生干部认定、考核、奖励范围,学生社团负责人以社团名义和个人名义发起的活动均认定为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承担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会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加入
(一)在社联的统一安排下,社团每年定期进行会员招新,凡我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

(二)社团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发展方向、发展规模等实际情况,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审核,择优录取。

审核通过后,即成为社团会员。

(三)社团会员必须办理社团会员证,社团会员证是社团会员身份的唯一证明。

(四)因各种原因退出、不予注册或被社团组织开除,一年后可申请重新加入社团,重新加入时仍需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会员的注册
(一)一经确定为社团会员,在发给其会员证同时即为首次注册。

(二)每学期初,社团会员本人提出注册申请,提交会员证,由社团指导教师、负责人共同决定本社团注册人员名单,交社联统一注册。

社联不接受个人注册,社团负责人不按时到社联注册的,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

(三)下列人员不予注册:
1.本人不提出注册申请者。

2.不履行社团会员的义务者。

3.严重违反社团纪律者。

4.其它具有社团认为不能注册的原因者。

(四)不被注册的会员,即为被社团开除,会员证立即宣布作废。

第二十五条退团与离团
(一)社团会员有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

社团会员退团、离团均须经社团批准,完善离团手续,并报社联备案。

(二)社团会员因学习、社会工作、健康等方面的原因,不宜继续从事社团活动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团批准,完善退团手续,并报社联备案。

(三)下列人员,社团可予以劝退:
1.学习成绩严重下降者。

2.业务素质提高缓慢且态度不积极者。

3.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从事社团的活动者。

4.社会活动和工作兼职过多者。

5.具有其它社团认为应劝退原因者。

(四)下列人员社团可根据情况不批准其退会申请:
1.社团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2.确定即将参加重要演出和礼仪活动者。

3.其它具有社团认为不应退会的原因者。

(五)即将毕业的社团会员及社团认为可以离团的会员,会员证作为永久纪念归个人保存。

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的权利。

(二)有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开支情况,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三)有要求社团开展必要活动并参与社团正常活动的权利。

(四)有向社联、校团委等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的权利。

(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在社团内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有为促进社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的义务。

(二)有按照社团的要求,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和参加社团会议的义务。

(三)有交纳社团会费的义务。

(四)有维护社团团结、互相帮助、自觉维护社团荣誉的义务。

(五)有按时完成社团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倡导学生社团深入城乡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和投身创新创业创优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在学生的课余时间进行,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上课和学校规定的统一自习时间。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
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海报、展板等必须署名,按照学校规定位置张贴、摆放。

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

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原则上一律不予以批准。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由校团委向团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和市学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三条校团委、社联严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特别是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的,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凡是邀请校外人士、机构到校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必须提前15日报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包括主办、承办)前,应按照学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时需提交活动方案、安全预案、场地申请、标语申请等,邀请外来人员来校演讲、演出、报告等活动,须一并提交主讲内容、主讲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未经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视为非法活动,不得开展。

协办活动和日常活动需经社联审核,团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出版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等新媒体的发布必须上报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审查。

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校团委、社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刊物和网站作出整改、停止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联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

(二)活动范围或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社团成员不足10人的。

(四)社团连续一个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七)财务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八)社团有严重的商业性质的。

(九)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社团内部相关职务人员不履行规定职务,管理机制严重混乱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社联的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指导的。

(十一)社团会员10人以上联名递交相关文件向社联反应本社团严重问题的。

(十二)社团内部因管理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三)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是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工作中,根据社团考核结果予以一定的综合素质教育学分加分。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财务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会费交纳、社会资助等方式获得。

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或捐款等费用时需报经社联、校团委审核批准,严禁私自接受校外捐助。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在接受捐赠、资助前15日将有关情况报送校团委审查。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的会费在每学年的10月份纳新时统一收取,其他时间不得再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

学生社团的会费一次性交纳不超过50元,所收取全部会费统一由社联财务审计中心管理。

其中30%上交社联统一支配使用,用于对精品社团活动和优秀社团的支持,及日常工作的合理开支;其余70%由社团支配使用,用于由社团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会费的使用必须合理、规范,提取使用时需填写资金
预算及用途,并提供报销凭证或相关单据,经社联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

每学期结束时,应将账目交社联、校团委审核备案,并每月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年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剩余资金作为下一学年该社团工作启动资金。

若该社团注销,则剩余财产收归社联统一管理,并支配使用。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外联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的外联活动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或电子档的形式报告社联。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涉及招聘兼职、促销以及和商家开设的招聘、讲座等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活动策划书、外联协议书和财务资金报告,不得私自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需将赞助协议书原件上交社联。

第四十八条各类社团间的联谊活动、校外联谊活动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或电子档形式上交社联,经社联、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章社团的分级
第四十九条为更好地促进社团健康发展,调动各级学生社团成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社团的管理,并量化其工作成效,引入竞争机制,增强社团适应社会的能力,特对各社团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十条具体分级办法
(一)五星级社团: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制度,遵守本社团章程,认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

按学期活动计划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

主动承办及协办学校上级组织交办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比赛。

在校内有较大影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四星级社团: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社团的章程,开展丰富健康的活动,能较好地完成上级组织规定的各项工作。

(三)三星级社团: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社团的章程,能较好的完成学期各项活动。

(四)其他:遵守社团规章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社团章程,但在组织机构或财务使用或活动开展等方面有失准则,不能很好的完成学期工作计划。

第五十一条对五星级社团,校团委、社联将在资金、场地及其他方面给以积极支持,受重点扶持。

校团委在每年的“五四”评优中,对“五星级社团”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从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社团中评选出“优秀社团干部”,予以表扬和奖励。

其他级别的社团,调整或撤换社团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清理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社团。

第五十二条社团分级评比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社团分级评比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年四月)。

(二)根据社联要求,各社团在四月初递交评选材料。

(三)校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材料进行认真评定,组织力量对各社团情况进行核实。

(四)社联进行初评,将评比结果报校团委(具体评选办法见《重庆理工大学学生星级评定量化细则》)。

(五)经校团委核实同意后,社联组织召开评选大会,最终确定社团等级,并在“五四”表彰大会上予以公布,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社团从被评为星级社团之日起,在一学年内享受该级别和相应待遇。

第九章社团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社联、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社联、校团委审批。

第五十五条社团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二是由校团委、社联予以注销或取缔。

(一)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对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
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二)注册期内,任何学生社团自行解散,需由社团按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向社联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校团委备案,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社联有权对其进行取缔:
1.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校规校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不能贯彻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和宗旨。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4.停止社团活动整顿未见好转。

5.学期社团综合考核不合格。

6.盗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7.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终止后,社联在报批后15日内公示于全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理工大学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五十八条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具体实施由校团委委托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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