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2期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对于商事主体的概念,现在有多种说法。

有些学者认为商事主体是在商事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这种说法并没有把商事主体的实质分析出来,只是泛泛而谈,不能把商事主体的概念表达清楚;另一种说法认为商事主体就是按照商事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主体,这一学说只是强调了商事主体的形式内容,没有实质的内容。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商事主体是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这种说法认为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是商事主体,这一说法太过绝对,不能很准确地表达商事主体的概念与内涵。

所以,关于商事主体的概念,需要从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形式上,需要自然人或者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要求;内容上,表现为其开展的行为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并且长期从事这种行为,形式与内容的要求缺一不可,需要同时具备,才能成为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须具备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能开
展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否则无法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

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具备开展商事行为的条件。

除此之外,还需要商事主体有其特定的进行商事活动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财力进行商事活动。

商事能力作为商事主体的独有的典型特征,与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行为的要素不同,商事能力是对进入市场的商事主体的要求。

关于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因为存在不同类型、不同存在形式的商事主体,并且相同种类的商事主体可能也存在不同,所以对其商事能力的要求也不相同。

2.商事主体须具有营利性的商事活动。

商事主体从事的
商事活动的营利性是其典型特征。

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在其
进行了相应的登记之后,在属于自己范围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商事能力以后,开始与其经营内容相关的经营活动,所有经营行为的目的都是营利。

营利性的商事活动在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也会体现出竞争,他们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一些商事主体纷纷有自己的发明专利,不断促进创新,促进社会的进步。

3.商事主体须依法进行商事登记。

商事主体必须进行商
事登记,才能有进入市场的资格。

一方面,我国商事主体种类
繁多,数量庞大,如果不进行商事登记容易造成混乱,容易导致恶性竞争,不利于经济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登记是商事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进行登记以后,才能更加有效率地进行交易行为,登记的范围是其经营的范围,具备了这些条件,有利于商事主体进入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事主体的价值,在实现营利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价值。

二、商事主体的独立性(一)商人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商人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是民事主体没有体现的,民事主体作为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日常活动或者交易,没有体现出为社会所做的贡献,而商人虽然以营利为最终目标,但是对于社会生产以及社会需求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产品,社会也离不开商主体;并且商人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商人的功能不是民事主体能够代替的;最后,商人的商事行为不仅促进了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为其他人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二)商人精神的独立性
商人精神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精神,古往今来无数例子表明,商人凭借着一种特有的精神进行商事活动。

成功的商人都有一种吃苦耐劳、勇于创新、坚持不懈、诚信节俭、坚持初心的美好品质。

正是这种商人精神,才能使他们作为商事主体成功地进行一些商事活动,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拥有自己的事业。

商人的这种精神是独立的,不依附任何群体,而且也是其他主体不能相比的。

他们成功地进行商事活动,一定付出了更多的努力。

正是这种商人精神在支撑着他们的精神世界,这种精神是值得其他主体学习的。

(三)商人的自治性
商人还拥有一种特性,就是他们的自治性比较高。

商人进行商事活动离不开一个团队的努力,不论是以前的商会集体还是现在的公司等形式,都是形成一个团体,所有的商事活动需要分工进行,需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需要井然有序地进行,才能确保商事活动顺利地完成,这就是商人的自治性。

所以,商人需要有这种自治性,他们能够有秩序地自己管理自己,在团队内部形成一些规则与制度,需要全员的遵守,形成一种自治的模式。

正是因为这种自治性,商人才能高效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


摘要:民法总则的制定,对于我国商事立法产生了影响,同时商事主体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与民事主体相区分,并且商事主体具有独立性,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分析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商事主体的特征,了解商事主体的内容,对商事主体进一步规范。

同时探究其中的区别,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民商事制度。

关键词:商事主体;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与法
圆园18年第12
期率地完成商事活动,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立足于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成为成功的商人。

(四)商人在法律上的独立性
商人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特定的身份,进行商事行为,对于社会的贡献有不可替代性。

商人的精神也有独立性。

同时商人的市场准入、商人的资格等受到一定的限制,原因在于商人在法律上的相对独立。

我国商法的制定主要规范与约束有关商人以及商事活动,其中表明了商人具有一些经济权利,使商人能够进行经营活动,并且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商法也让商人承担了一些义务,商人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进行商事行为。

这不仅体现出商人没有依附于民事主体,有其独立存在的法律规范,而且能够保障商人享有的一些特定权利,使其权利得到保护。

三、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
(一)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核心区分体现为商
事行为
民法总则的制定对商事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至于应不应该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学界争议很大。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各种条件,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没有发展到一定成熟的程度。

并且认为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很难有明显的区分。

许多学者认为不应该把商事行为从民事行为中分离出来,认为民事行为包含商事行为,很显然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而民事主体并不具备商事行为的活动。

同时,他们对于一些行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违约赔偿金的处罚力度不同,商事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承担的责任更重一些,不仅仅是违约赔偿金方面。

另外,还有实效制度,商事行为的规定也比民事行为的规定要严格,承担的责任更大。

民事主体的行为没有体现商事行为的特征,民事行为也不具备进行商事行为的条件。

(二)是否对交易活动有市场准入要求不同
由于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存在实质的不同,所以对于他们进入交易市场的约束也不同。

民事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自由地出入交易市场,为了自己的需求与利益进行交易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不侵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利,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他们一般属于消费者,所以法律依法维护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交易活动没有市场准入的要求。

他们的群体比较多,种类也不同,如果没有市场准入的要求,容易造成混乱,影响社会秩序,所以与民事主体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市场是有准入要求的。

并且不同的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有完善的准入要求。

我们日常生活离不开民事行为,每天都在进行各种民事行为,并且这种民事行为大多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只是出于为自己的目的。

如果对于我们的民事行为有特别多的限制,需要承担各种各样的后果,那么我们每做出决定都需要进行深入思考这种民事行为的后果是否严重,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对民
事主体来说并不现实。

(三)规范原则和活动规则不同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规范原则与活动规则也不同。

从商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法定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所以主张交易的公平与自由,体现出商事活动的法定,从而约束商事主体的行为,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而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超出法律的规定,就能够进行民事行为,只要出于自己内心的意思表示,就能够相对自由地进行民事行为。

通过法律对于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不同规定可以得出,其对商事主体、民事主体的规范原则存在很大不同;从法律对于活动规则的限制来看,法律对商事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如规定了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并且为了商事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对于商事主体的惩罚力度也很大。

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活动规则的规定比较完善,但是不如商事主体的责任重。

(四)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意思自治的程度对于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来说,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从民事主体的规定来看,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自治性很大,民事主体能够自由地进行民事行为。

民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安排自己的生活,法律对此不进行干涉。

但是对于商事主体来说,法律给予的限制比民事主体较大。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限制比较多,限制了其意思自由。

民事主体进行相关行为,大多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且不会对市场交易产生影响,也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

法律赋予了人们自由决定权,人们能够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有关活动。

四、结语
研究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价值。

我国商事主体作为独立的主体,与民事主体能够明确分开,并且商事主体具有一些典型的特征,商事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影响举足轻重。

商事主体的存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需要进一步研究商事主体的特征,研究与民事主体的区别,发现商事主体更多的社会价值,促进商事行为的不断完善,也促进商事立法的不断健全。

参考文献:
[1]许中缘.论商事规范的独特性而非独立性[J].法学,2016(12):28-40.
[2]葛伟军.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衔接[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7,19(4):118-128.
[3]肖海军.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主体立法定位的路径选择[J].中国法学,2016(4):55-72.
[4]汪青松.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J].法学研究,2016(2):62-78.
[5]马建兵,任尔昕.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构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2):129-136.
经济17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