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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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一)简易程序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
1.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6)。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2001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医师资格证),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详见附件2、附件7)。

3.《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考核周期内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进行简易程序的考核。

4.医师离退休后被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简易程序的确定:由申请简易程序的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5),经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同意,报考核机构审核,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复核通过后,可执行简易程序。

未通过审核、复核的医师须执行一般程序考核。

(二)一般程序考核
除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外,其余医师均执行一般程序考核(附件4)。

凡每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工作成绩评定:参照评定标准(附件3),结合单位年终(度)考核进行。

考核周期内年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不称职)的,即评定为工作成绩不合格。

工作成绩测评,根据《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附件3),满分40分,24分为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办发[2007]296号《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及《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考核周期内扣分超过标准,即评定为职业道德不合格(附件2)。

职业道德评定,根据《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附件2),满分20分,12分为合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现中华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题库分为22个科目)进行测评。

考试内容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从“国家医师定期考核题库”中抽取。

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相关专业及人文医学;
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仅进行人文医学的业务水平测评。

条件允许下,业务水平测评要采取人机对话的形式进行。

业务水平测评的合格标准,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均首先要进行职业道德及工作业绩的评定。

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统一的业务水平测评。

三项测评,为单科否定,即有一项测评不合格,即视为此次医师定期考核周期成绩不合格。

(四)考核工作
1.工作业绩及职业道德考核
2014年4月10日前,经审核批准的自行组织考核机构,按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3),完成本机构被考核医师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

不符合自行组织考核机构条件的,或未提出自行考核申请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被考核医师,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核,或统一指定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考核。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并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按照考核结果如实填写《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上报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进行复核,统一公布不合格人员名单。

2.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统一参加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从“国家医师定期考核题库”中抽取的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者由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下发《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

考核机构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的考核“合格”防伪标贴。

(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强制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及晋职;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被考核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经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查明事实后,视为此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四)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此次考核。

(五)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机构。

有关工作要求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及提升执业能力的重要措施。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组织,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2.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标准
3.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工作成绩标准
4.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5.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6.良好行为记录
7.不良行为记录
8.医师行为记录表
9.医师定期考核申请所需提交材料说明
吉林市医师协会
2013年11月8日
吉林市医师协会2013年11月8日印发
附件2
根据卫办发[2007]296号《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制定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标准
附件3
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工作成绩标准
(满分40分,24分为合格)
附件4
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附件5
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职称及取得时间
是否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是否
本考核周期内良好行为记录:
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有无
单位意见: 同意申报不同意申报
单位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意见:同意不同意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为记录应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3、在定期考核前10日向考核机构申报。

4、执业时间为医师
考核级别初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

附件6
良好行为记录
1、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奖励或表彰的;
2、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三者);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第一者);
4、完成政府对口支援、应急、救灾等指令性任务的。

附件7
不良行为记录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重大医疗事故中(二级以上)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当事人;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附件8
医师行为记录表
医师执业注册单位:
考核周期: 2013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根据附件6、附件7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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