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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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规定的都是刑法有关的一些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
他对于我国的实体法律也就是刑法的作用是十分强大的。
比如说我国刑诉法当中的第12条就规定了一些事项是大家不太能理解的。
那么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第十二条【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对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人
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控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有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
▲二、第121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鉴定费用应该谁担?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办案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征求他们对鉴定结论的意见。
所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是指经过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形成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