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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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1998]4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3.13
【实施日期】199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政[1998]42号1998年3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的各种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效益情况,资金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第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以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和农业结构调整为重点,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三)以效益定项目,坚持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
(四)保证重点,集中投入。

第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对立项的项目要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计效益、项目的责任人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县(区)属及以下单位要求立项的,须向县(区)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初步考察论证,签署意见后由县农口主管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属单位要求立项的,直接向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总体安排方案商农口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由市财政局与农口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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