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用电安全监管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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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户外用电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户外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户外用电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户外活动、户外施工、户外广告、户外照明等。
第三条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户外用电安全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
2. 对户外用电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 对违反户外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 组织开展户外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用电活动中的工商登记和市场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对户外用电活动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
2. 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3. 对户外用电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用电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对户外用电活动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户外用电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
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户外用电活动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目标;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十条户外用电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
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户外用电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
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户外用电活动的企业应当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用电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用电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用电企业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用电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用电企业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5. 用电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用电活动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
内容:
1. 用电企业是否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2. 用电企业是否依法经营;
3. 用电企业是否涉嫌违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用电活动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用电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用电企业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用电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用电企业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5. 用电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户外用电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
2.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组织抢救伤员;
4. 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用电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户外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语
户外用电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2篇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户外用电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户外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户外用电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景区、户外运动场所、建筑工地、临时搭建的用电设施等。
第三条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3. 科学管理,依法行政;
4. 社会共治,责任共担。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用电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户外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加强户外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 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及时报告和处理户外用电安全事故。
第七条用户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遵守国家有关户外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
3. 加强用电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用电安全知识;
4. 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部分:户外用电设施安全
第八条户外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户外用电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性能:
1. 防雷击、防过电压;
2. 防水、防潮、防尘;
3. 防腐蚀、防老化;
4. 防触电、防短路。
第十条户外用电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户外用电设施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对户外用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部分:用电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用户的用电安
全意识。
第十四条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电安全基本知识;
2. 用电设备的使用方法;
3. 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4. 用电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将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四部分:用电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用电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电设施的安全性能;
2. 用电安全的规章制度;
3. 用电安全的培训和教育;
4. 用电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部分: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发生户外用电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能源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部分: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户外用电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户外用电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用户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户外用电环境。
第3篇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户外用电事故,规范户外用电
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户外用电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户外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部分:用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户外用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确保
安全可靠。
第五条户外用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电力设施建设资质。
第六条户外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质。
第七条户外用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经过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三部分:用电设施使用
第八条户外用电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安全
管理责任。
第九条户外用电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用电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
备必要的用电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户外用电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发现安全
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户外用电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用
电安全。
第十二条户外用电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动用电设施,确需改动应当报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批;
(二)不得在用电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在用电设施下方进行挖土、挖沟等作业;
(四)不得在用电设施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
第四部分:用电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户外用电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电力设施维护资质。
第十四条户外用电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
运行。
第十五条户外用电设施的维护单位在维护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户外用电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对维护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户外用电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用电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用电安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用电安全
信息。
第二十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部分: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户外用电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
及时报告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事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户外用电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户外用电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事故的。
第八部分: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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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旨在为户外用电安全提供全面的管理和保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用电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