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游泳场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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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卫生院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有序,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游泳场所的经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游泳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对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进行全面监督。
第四条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
1. 负责游泳场所的日常清洁和维护;
2. 负责监督游泳者的行为,确保游泳安全;
3. 定期对游泳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洁;
4. 对游泳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健康咨询;
5. 处理游泳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游泳场所卫生管理
第五条游泳场所应保持整洁,设有明显的卫生提示牌。
第六条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设施,并保持其清洁卫生。
第七条游泳场所的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等区域应定期进行消毒,确保水质符
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游泳者进入游泳池前必须淋浴,并使用肥皂或沐浴露彻底清洗身体。
第九条游泳场所应提供合格的游泳用品,如泳帽、泳镜等,并定期更换。
第四章游泳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条游泳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应配备救生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救生技能和资格。
第十二条游泳者应遵守游泳场所的规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游泳区域。
第十三条游泳者应服从救生员的指挥,不得在游泳池内嬉戏打闹。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五章游泳者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游泳者应自觉遵守游泳场所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游泳池的布局。
第十六条游泳者应保持游泳池的清洁,不得在游泳池内乱扔垃圾。
第十七条游泳者应尊重其他游泳者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十八条游泳者应遵守游泳时间规定,不得超时游泳。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游泳者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游泳池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游泳场所卫生或安全问题,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卫生院游泳场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